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0282民初13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即墨市人民法院 2020-01-07
原告
原告:張XX,男,漢族,住青島市即墨區,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4604090512。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即墨留村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周X,男,漢族,住青
島市即墨區龍山街道辦事處大留村478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22196911210536(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青島市市北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020067177XXXXQ。
負責人:趙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曲X,該公司職工。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
青島市嶗山區秦嶺路15號海韻東方大廈主樓三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7XXXXMA3BX91J93。
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于X,該公司職工。
案由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立案日期
2020年1月6日
適用程序
簡易程序
是否公開審理
是
原告
起訴意見
訴訟請求
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54083.45元、護理費9000元(100元×90天)、交通費5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100元×16天)、殘疾賠償金48784.32元(50817元×8年×12%)、鑒定費2080元、財產損失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200元,共計118247.77元,其中要求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74164.32元,余款44083.45元,按50%計算為22041.73元,要求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及被告周X賠償。
事實和理由
2019年3月20日9時54分,原告駕駛兩輪電動車沿藍鰲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東程哥莊村路口處左轉彎時,與順行在后被告周X駕駛的魯BXXX07號小型面包車相撞,造成車損及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
被告
答辯意見
被告周X無答辯。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肇事車輛發生該事故期間在我公司入交強險,我公司只能在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不應我公司承擔。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肇事車輛發生該事故期間在我公司入1000000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我公司只能在原告合理的訴訟請求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不應我公司承擔。
認
定
的
事
實
2019年3月20日9時54分許,原告駕駛兩輪電動車沿藍鰲路由東向西行駛至東程哥莊村路口處左拐時,與順行在后被告周X駕駛的魯BXXX07號小型面包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及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交警大隊對該事故處理認定,原告負事故同等責任,被告周X負事故同等責任。
事故發生后,原告被送往即墨區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1、膝關節內側副韌帶完全斷裂;2、內側半月板損傷,左側恥骨上下支骨折,左髂骨骨折;3、左側腰3、腰5橫突骨折;4、多處軟組織挫裂傷;5、腦震蕩,住院16天。原告上述治療共支付醫療費54083.45元,被告乙保險公司提出應扣除10%的自費藥。
2019年10月9日,原告之傷經本院委托青島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其骨盆多發骨折目前致殘程度為十級;其左膝關節損傷術后目前致殘程度為十級;其護理期限自受傷之日起為60-90日,支付鑒定費2080元。
被告周X駕駛的魯BXXX07號小型面包車,發生該事故期間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入交強險、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入1000000元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
原告及護理人員均系失地農民。原告對其交通費、財產損失之主張,未向法庭提交證據。
裁
判
理
由
原告所訴醫療費54083.4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600元(100元×16天)、鑒定費2080元,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所訴的護理費過高,本院核定為7500元(100元×75天);所訴的交通費過高,因原告未提交證據,本院酌定為340元;所訴的殘疾賠償金過高,本院核定為42686.28元(50817元×7年×12%);所訴的財產損失無證據證實,不予支持;所訴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因被告周X在本次事故中負同等責任,不予支持。綜上,本院確認原告的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共計52606.28元,未超出交強險中死亡殘疾賠償110000元的限額,應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全部承擔;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55683.45元,超出交強險中醫療費用賠償10000元的限額,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10000元,超出限額的45683.45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22841.73元(45683.45元×50%);對醫療費中的自費藥,應在交強險中先行賠付。被告周X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裁判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裁判主文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
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各種經濟損失62606.28元(52606.28元+10000元)(該款由被告甲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張XX在中國農業銀行即墨支行龍山分理處的6228480240398793911賬戶)。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22841.73元(該款由被告乙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張XX在中國農業銀行即墨支行龍山分理處的6228480240398793911賬戶)。
三、上述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四、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遲延履行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訴訟費用
案件受理費2205元,減半收取1103元,由原告負擔123元,被告甲保險公司負擔718元(該款由被告甲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張XX在中國農業銀行即墨支行龍山分理處的6228480240398793911賬戶),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262元(該款由被告乙保險公司直接匯入原告張XX在中國農業銀行即墨支行龍山分理處的6228480240398793911賬戶)。
上訴權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組織與
判決時間
審判員趙建設
二0二0年一月七日
書記員馬曉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