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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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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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02民初727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2020-03-02
原告:鄭XX,男,漢族,現住衡水市阜城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劉愛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負責人:高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扈XX,河北新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鄭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鄭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賠償路產損失21570元、車輛損失135120元、公估費6800元、施救費20000元,以上共計183490元。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冀T×××××號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17712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并均約定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7年3月5日起至2018年3月4日止。該車商業險保單被保險人為衡水康嘉汽車修理有限公司。2017年4月20日0時40分許,劉某駕駛豫A×××××號“解放”牌重型廂式貨車沿石家莊市裕華區南三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冀湘物流園門前掉頭時,與同向直行的周鐵軍駕駛的冀T××××ד東風”牌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冀T×××××)相撞,后冀T×××××(牽引冀T×××××)失控駛入對向車道,又與由東向西直行的趙普駕駛的冀A×××××號“廣汽菲亞特”牌小型轎車相撞,致三車受損、劉某、史金山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由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華交警大隊現場勘查,作出石公交認字[2017]第0420-03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某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周鐵軍負此事故次要責任,趙普、史金山無責任。該事故造成路緣726米、油污染路面長9米寬10米共計90平方米的路產損失,石家莊市三環路管理處出具[2017]石三環路決字NO.0170000066《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決定由當事人繳納路產賠補償費21570元,2017年5月19日由周鐵軍向石家莊市三環路管理處實際繳納了上述費用,有河北省損壞(占用)公路路產賠(補)償費專用收據(No5132868)為證。事故發生后,原告方委托石家莊市佳業機動車救援中心對冀T×××××號車進行施救,并支付拖車費20000元。由原告申請,原、被告協商選擇,本院依法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冀T×××××號車輛損失進行評估,結論為:該車應按推定全損處理,車輛整體殘值結合市場詢價作價為42000元,車損金額為135120元(責任限額/保險金額177120元-整體殘值42000元),原告方支付公估費6800元。
另查明,經(2018)冀01民終12201號民事判決書確認:周鐵軍駕駛的冀T×××××號(牽引冀T×××××)車輛的主車實際車主為鄭XX,掛車實際車主為寇永濤,冀T×××××號車輛掛靠在衡水康嘉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名下,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10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有效期內,事故發生時,周鐵軍駕駛冀T×××××號(牽引冀T×××××)車輛超載,免賠10%。經被告某保險公司庭下核實,冀T×××××號車交強險財產損失2000元限額已賠付事故無責任方冀A×××××號駕駛人趙普。
2019年1月8日冀T×××××號車商業險被保險人衡水康嘉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出具書面說明,記載冀T×××××號車登記在該公司名下,該車于2017年4月20日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同意該次保險事故車輛損失理賠權益由實際車主鄭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
2019年12月17日,周鐵軍出具書面證明,說明2017年5月19日以其名義向石家莊市三環路管理處交納的編號為5132868號河北省損壞公路路產賠償費專用收據中的21570元是由鄭XX實際交納。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提交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冀T×××××號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原告鄭XX系該車的實際車主,且該車商業險被保險人衡水康嘉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已同意由鄭XX主張案涉交通事故的保險權益,故原告方具有保險利益。原告鄭XX對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的涉案車輛超載應當免賠10%的主張,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原告的車輛損失經本院依法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應以該評估結論為據,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審時提出該車估損金額過高且扣除殘值過低的抗辯,但未提交證據對其主張予以佐證,本院不予認可。鑒于原告主張金額已扣除車輛殘值,本院對原告的車輛損失135120元,予以確認。原告支付的公估費6800元,系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原告已實際支出且有正式票據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原告支付拖車費20000元,系原告采取搶救、防護措施時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原告已實際支出且由實際施救單位開具的河北增值稅普通發票為證,本院予以確認。關于本次事故造成的路產損失,石家莊市三環路管理處作出《交通具體行政行為決定書》,原告方已實際繳納賠(補)償費21570元,并開具河北省損壞(占用)公路路產賠(補)償費專用收據為證,本院予以確認。冀T×××××號車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2000元已全部賠償事故無責方趙普,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提出原告鄭XX已墊付的路產損失應當在該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按照事故責任比例30%進行賠償,原告方未提出異議,本院予以認可,即路產損失為6471元。綜上,原告的經濟損失為168391元,扣除超載免賠10%即16839.1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當在冀T×××××號車機動車損失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151551.9元。被告某保險公司在賠償原告上述經濟損失后,可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向賠償義務人進行追償。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鄭XX各項經濟損失共計151551.9元;
二、駁回原告鄭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70元,因適用簡易程序減半收取計1985元,由原告鄭XX擔負346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擔負1639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并于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七日內帶上訴狀到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繳納上訴費用后將繳費憑證交至本院,逾期不繳納也不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緩交申請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扈毅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范真
書記員張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