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X甲與胡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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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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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1民初547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雙峰縣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胡X甲,男,漢族,住湖南省雙峰縣。
委托代理人胡小紅,男,1976年6月3日,漢族,住湖南省雙峰縣。
委托代理人佘國建,湖南定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胡X乙,男,漢族,住湖南省邵陽市邵東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
負責人孔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胡立宏,該公司員工。
原告胡X甲與被告胡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胡X甲的委托代理人胡小紅、佘國建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胡立宏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X乙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胡X甲請求本院判令:1、被告胡X乙賠償原告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等損失57730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原告當庭增加住院期間伙食補助3300元,交通費、誤工費2000元。
被告胡X乙未作答辯。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胡X乙駕駛的湘E×××××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只投保了交強險,原告主張的費用過高,請法院依法審核。原告已年滿70歲,不應計算誤工費。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
經審理查明,一、2019年10月10日11時40分許,被告胡X乙駕駛湘E×××××兩輪摩托車沿G320線從東往西方向行駛,途徑G320線時,與前方正在左轉彎由胡X甲無證駕駛未依法注冊登記的二輪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胡X乙、胡X甲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雙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了Y(2019)0278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被告胡X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負主要責任。原告胡X甲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負事故次要責任。
二、事故發生后,原告胡X甲被送往雙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33天,其傷經診斷為:1、左側多發肋骨骨折,頭皮血腫,多處軟組織挫擦傷。2、心臟疾患:冠心病,心肌病,心功能2級。3、高血壓病。4、慢支。出院醫囑:繼續治療,多加休息,定期復查,不適隨診。原告胡X甲的傷情經婁底市正中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2月12日婁永正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1、被鑒定人胡X甲本次損傷不致殘。2、本次損傷誤工期為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期60日及后續醫療費用6000元左右,或以實際發生費用。3、被鑒定人自傷后至鑒定日止所產生的合理醫療費用,憑正式有效發票由處理部門審查認定。
三、被告胡X乙駕駛的湘E×××××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自2018年7月22日0:00起至2019年7月21日24:00止。交強險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
四、原告胡X甲的損害后果審查認定如下:
1、原告胡X甲主張醫療費12123.8元,后續治療費6000元。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及鑒定費票據,認定原告胡X甲合理醫療費12123.8元,婁永正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09號司法鑒定意見書,認定后續治療費6000元。故對原告主張醫療費用18123元予以支持。(以下數字四舍五入)
2、原告主張鑒定費1600元,原告提交了鑒定費票據,故對原告主張鑒定費1600元予以認可。
3、原告誤工費12000元,因原告胡X甲已年滿70歲,故對原告主張誤工費12000元不予以支持。
4、原告主張營養費3600元,結合鑒定機構的意見“建議營養期限為60日”,認定原告營養費為60天×30元/天=1800元。
5、原告主張護理費20000元。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原告胡X甲的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限經鑒定機構鑒定為護理期為60日,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比照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標準計算。認定原告胡X甲主張護理費10065元(61227元/年÷365天×60天=10065元)。
6、原告胡X甲主張伙食補助費3300元。住院期間伙食補助按100元/天計算,認定原告伙食補助費為3300元(33天×100元/天=3300元)。
7、原告主張交通費及誤工損失2000元,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考慮到本案的實際情況,本院酌情認定交通費為1000元。
綜以上1-7項,本院合計認定原告胡X甲的合理經濟損失為35888元。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胡X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負主要責任。原告胡X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之規定,負次要責任。雙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認定合理,本院予以確認。被告胡X乙駕駛的湘E×××××摩托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胡X甲的經濟損失3588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賠償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賠償11065元。超出交強險部分14823元,由被告胡X乙賠償10376元,由余款4447元由原告胡X甲負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第五十七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胡X甲的經濟損失3588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21065元,由被告胡X乙賠償10376元,由原告胡X甲自負4447元。
二、駁回原告胡X甲的其余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賠償義務人在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自覺履行,將賠償款匯入雙峰縣人民法院在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峰縣支行的賬號76×××75,并注明本案案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70元,由原告胡X甲承擔110元,被告胡X乙承擔26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出副本,上訴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胡笑男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張樣紅
代理書記員 陳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