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戶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14民終662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蘇州高新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505837749XXXX。
負責人:高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河南穎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戶XX,男,漢族,住山東省曹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柴XX,山東德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戶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陽區人民法院(2019)豫1403民初40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或發回重審;2.本案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被上訴人未提供維修發票及維修清單,一審僅憑被上訴人單方委托的評估意見認定事故車輛損失不當。
戶XX辯稱,涉案車輛損失評估意見雖為被上訴人單方委托評估,但一審已準許上訴人的重新評估申請,上訴人未按通知指定時間選擇評估機構,已經放棄了權利,一審法院依據評估意見認定車輛損失正確。請求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戶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69064元及利息;2.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車輛損失鑒定費2000元;3.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戶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牌號為蘇E×××××號車投保了保險金額為69064元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及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間自2017年9月20日0時起至2018年9月19日24時止。2018年8月9日20時36分,劉承來駕駛蘇E×××××號車行駛至商丘市睢陽區郭村鎮至商丘××省道與××省道交叉口西1公里處,因躲避車輛不慎撞到右側樹木,造成該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戶XX支付施救費1000元。經山東安恒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鑒定,蘇E×××××號車維修費69704元,戶XX支付鑒定費2000元。后雙方就保險賠償問題協商未果,戶XX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戶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系財產保險合同關系。事故車輛蘇E×××××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責任限額為69064元的機動車損失險(含不計免賠率),對于戶XX因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某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付。關于戶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69064元的訴訟請求,因該請求金額與損失評估金額一致,故對戶XX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關于戶XX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關于戶XX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鑒定費2000元的訴訟請求,因該鑒定費屬于戶XX為確定事故車輛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對戶XX的該項訴請予以支持。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戶XX車輛維修費69064元、鑒定費2000元,共計71064元;二、駁回戶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7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昆山新嘉士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出具的“事故評估材料清單”一份,擬證明事故車輛車損價值37000元。
本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該證據進行了質證。本院審查認為,上訴人提交的該評估材料清單,來源不明,且被上訴人不予認可,不能證明與本案事故車輛有關聯性,故對上訴人的證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二審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一審認定的涉案事故車輛車損評估意見雖為被上訴人單方委托評估,但在一審審理期間,一審法院已經準許上訴人的重新評估申請,但上訴人未參加重新評估程序,系上訴人自身原因導致重新評估評估程序終止,應視為上訴人自動放棄權利。上訴人雖對被上訴人單方委托的評估意見不予認可,并未提交能足以推翻該評估意見的反證,故一審根據該評估意見認定涉案保險車輛車損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主張證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57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保中
審判員 劉玉杰
審判員 李 鑫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李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