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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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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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1102民初51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 2020-02-05
原告:劉X,女,漢族,現住衡水市桃城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和XX,男,漢族,現住址同上,系劉X的丈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經濟開發區-723室。
負責人: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河北俱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損及公估費,共計55054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和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劉X系冀T×××××車車主。2019年8月27日17時20分許,和XX駕駛上述車輛沿深州市長江路由東向西行駛至長江路與貿易城中心街交叉口時,與同向向南左轉彎夏志超駕駛的冀T×××××號車相撞,相撞后冀T×××××車又與長江路中心護欄相撞,冀T×××××號車又與公路北側花池相撞,造成兩車及路產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和XX棄車逃逸,公安機關認定和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86790.40元機動車損失險,附加不計免賠,涉案事故發生于保險期間。經本院依法委托,信德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經評估,確定冀T×××××車車損為52054元,原告支付公估費3000元,以上原告損失共計55054元。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前述證據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據。證據已經當庭出示質證。
本院認為:原告所有的冀T×××××車在被告處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均附加不計免賠,雙方建立了保險合同關系,被告應當在保險期限內對其承保的車輛發生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車輛損失經評估為52054元,被告應依約予以賠付。車損公估費3000元系為了確定保險標的損失程度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亦應由被告承擔。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和XX棄車逃逸,根據法律規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其行為屬于商業保險的免賠事項,所以由此產生的車損、公估費應由原告自行承擔。在本庭規定的舉證期限內,被告不能提交原告簽署的投保提示單以及投保聲明,不能證明對免責條款其已對原告盡到提示注意和解釋說明的義務,故免責條款無效,對被告辯稱不予支持。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劉X各項損失總計55054元。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58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崔舒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劉文靜
書記員孫瑞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