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9001民初955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濟源市人民法院 2020-01-21
原告:王XX,男,漢族,住河南省濟源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運城市鹽湖區、3層。
原告王XX與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賠償其損失214.54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8月30日21時30分許,史言民駕駛晉M×××××/晉MXXX9掛號牌車沿郭木線由南向北行駛至50KM+200M處時,與同車道行駛的其駕駛的電動汽車發生碰撞,造成包括其在內的四人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處理,認定史言民負事故全部責任。晉MXXX9掛號牌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保險金額為5萬元的商業三者險。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供證據。
原告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視為放棄質證權利,原告提供的(2019)豫9001民初416號民事判決系生效判決,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原告起訴及以上有效證據,本院確認事實如下:2018年8月30日21時30分,在濟源市××線××+200m處,史言民駕駛號牌為晉M×××××/MY719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沿郭木線由南向北行駛至上述事故地點時,未與同車道王XX駕駛的眾新牌電動汽車的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發生碰撞,造成眾新電動汽車乘坐人姚景海、張國英、孔保才、駕駛人王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濟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第六大隊調查處理,認定史言民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王XX、張國英、孔保才、姚景海無責任。2019年1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晉M×××××號牌牽引車承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賠償,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豫9001民初416號民事判決,該判決已經生效。
本院認為,(2019)豫9001民初416號民事判決系生效判決,該判決確認的事實及賠付標準本院予以確認。據此,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損失4505.33元,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按照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比例(1/21)進行賠付,金額為214.54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214.54元。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為2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濟源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盧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