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XX與河南平安物流集團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1602民初585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周口市川匯區人民法院 2020-01-03
原告:焦XX,男,漢族,住河南省上蔡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河南錦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河南平安物流集團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600790601XXXX。
法定代表人:張X甲,該公司總經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安陽市文峰區#樓1005-1020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500786215XXXX。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豆XX,河南穎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焦XX訴被告河南平安物流集團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焦X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豆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河南平安物流集團運輸有限公司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焦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費、施救費、鑒定費等損失70000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9月14日,原告雇傭的駕駛員朱二偉駕駛豫P×××××/豫PXXX5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貨車在213省道上蔡縣蔡溝鄉騰達牧業養殖有限公司附近與河南平安物流集團運輸有限公司雇傭的駕駛員胡東風駕駛的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碰撞,該次事故造成豫PXXX5掛車及施救費等損失。經上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胡東風負責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經核實,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等險種。保險期間日是2018年07月29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依據保險合同,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的限額內承擔上述賠償金額。綜上所述,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的限額內積極進行賠償,但北奧均以種種理由拒絕足額賠償,為此依據《保險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處理為盼。
被告河南平安物流集團運輸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辯期限內未提出答辯意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事故認定書僅顯示造成豫P×××××號車輛損失,至于原告訴請的豫PXXX5掛車輛損失,在事故認定書中并無任何顯示,本案原告訴請豫PXXX5掛車輛損失無事實與法律依據,并且與胡東風駕車行為無關聯性及因果關系,對原告訴請的掛車損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2、原告必須提供豫PXXX5掛車損失是因為本次胡東風駕車行為造成的相關證據,在其提供證據與胡東風駕車行為有關聯性及因果關系的前提下,原告或被告應當提供胡東風駕駛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從業資格證、道路運輸證等證件,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無免賠情形并符合賠償條件的情況下,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首先在交強險財損失限額內賠付,超出部分在商業險按照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不超過70%的賠償責任;3、原告訴請吊車費12000元明顯超出市場施救費金額,金額過高,并且吊車費發票系事后開具,請求法院不予支持;4、訴訟費、評估費不屬于保險公司承擔范圍,應當由實際侵權人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9月14日0時49分,胡東風駕駛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沿21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13省道上蔡縣蔡溝鄉騰達牧業養殖有限公司附近,與相對方向行駛的朱二偉駕駛的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胡東風當場死亡,劉亭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上蔡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上公交認字[2018]第39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胡東風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朱二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劉亭無責任。原告焦XX申請法院委托河南天源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豫PXXX5掛重型倉柵式半掛車車輛損失進行評估,車輛在維修狀態下損失為79500元;車輛在非維修狀態下損失為83000元。支出評估費4200元。原告在項城市聚鑫汽車維修服務中心維修車輛,支出車輛維修費80600元。支出吊車費12000元。
另查明,胡東風駕駛豫P×××××重型半掛牽引車掛靠在被告河南平安物流集團運輸有限公司,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0000元等保險,且不計免賠。本案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侵害公民的財產造成損害的,依法應予賠償。胡東風駕駛的車輛與朱二偉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胡東風當場死亡,劉亭受傷及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胡東風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朱二偉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劉亭無責任。胡東風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本院確認胡東風應承擔事故70%的賠償責任。因胡東風在本起交通事故死亡,故應由被告河南平安物流集團運輸有限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該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對原告焦XX請求的車輛損失費、評估費、施救費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即車輛損失費79500元、評估費4200元、施救費12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承擔車輛損失費2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65590元【(車輛損失費77500元+施救費12000元+評估費4200元)×70%】。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付原告焦XX2000元,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付原告焦XX65590元,共計67590元。
二、駁回原告焦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75元,由被告河南平安物流集團運輸有限公司負擔745元,由原告焦XX負擔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艷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書記員 高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