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X與戴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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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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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1民初545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雙峰縣人民法院 2020-01-10
原告周X,男,漢族,雙峰縣人,住湖南省雙峰縣。
法定代理人陽某,系原告周X之母。
委托代理人曹納新,男,住湖南省雙峰縣。
被告戴XX,男,漢族,住湖南省雙峰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婁底市婁星區-901、1001號。
負責人黃輝,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雷正,該公司員工。
原告周X與被告戴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X的委托代理人曹納新、被告戴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雷正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X請求本院判令,1、被告戴XX賠償二原告醫療費、后續治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交通費、營養費、85783.7元;2、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戴XX辯稱,請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請求人民對原告的醫藥費嚴格審查,請求人民法院嚴格尊重保險合同約定及相關證據,依法審核原告的合理損失。
經審理查明:
一、2019年5月20日20時00分許,被告戴XX駕駛湘K×××××小型汽車在雙峰縣地段,碰撞到坐在路邊的周X,造成周X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戴XX因救治傷員,未有效保護好現場,未及時報警。戴XX于2019年5月21日出具書面報告申請雙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受理此案。事故發生后,雙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了Y(2019)0141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1、被告戴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周X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
二、事故發生后,原告周X被送往雙峰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1.左脛腓骨下段青枝骨折,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出院診斷:“1.左脛腓骨下段青枝骨折,2、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出院醫囑:“1.定期復查左脛腓骨正側位片,隨訪左腓骨畸形糾正情況,2、不鈣、3、我科隨診”。原告周X的傷情經婁底市正中司法鑒定所于2019年10月30日婁正中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302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1、被鑒定人周X的損傷未致殘。2、建議被鑒定人周X的誤工損失日為180日。3、鑒定前的合理醫療費用憑醫院正式有效發票請處理部門審查認定,鑒定后建議后續治療費貳仟元左右或憑醫院正式有效發票予以認定。4、建議住院期間護理依賴2人。5建議營養期限為60日。另查明原告受傷后,實際住院36天,被告戴XX已支付原告醫藥費5974.21元。
三、被告戴XX駕駛的湘K×××××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自2019年4月28日0時起至2020年4月27日24時止。交強險責任限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500000元。
四、原告周X的損害后果審查認定如下:
1、原告周X主張醫療費13619.21元。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及鑒定結論認定原告周X合理醫療費13619元(四舍五入)。
2、原告周X主張護理費48764元。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原告周X的護理人數及護理期限經鑒定機構鑒定為“建議住院期間陪護2人”,原告周X住院期間為36天,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比照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標準計算。根據本案原告周X脛腓骨骨折的實際情況,其誤工期間根據人身損害誤工期限的相關規定為120日,因周X系幼兒,其誤工期限內適當計算護理費,故原告周X護理期間認定為住院36天期間計2人陪護,120日內1人陪護,故其護理費計算為61227÷365×(36×2+84)=26168元。
3、原告周X主張交通費1200元。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本院認定原告周X交通費800元。
4、原告周X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14600元。原告實際住院36天,本院認定原告住院伙食補助費3600元。
5、原告周X主張營養費3000元。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受傷情況,參照鑒定機構的意見“建議營養期限叁個月”確定。其營養費為90天×30元/天=2700元。
6、原告周X主張鑒定費1600元。原告周X提交了鑒定費票據1600元,認定原告周X鑒定費1600元。
7、原告周X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元,因原告沒有提交證據證明,本院不予以認可。
原告周X的合理經濟損失48487元。
本院認為,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戴XX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之規定,應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周X不負此次事故的責任。雙峰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所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認定合理,本院予以確認。故原告周X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由被告戴XX全部賠償。被告戴XX駕駛的湘K×××××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周X的經濟損失4848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內賠償10000元,在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內賠償26968元。超出部分9919元(除鑒定費1600),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鑒定費1600元由被告戴XX賠償負擔,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周X的經濟損失48487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36968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9919元,由被告戴XX賠償1600元(被告戴XX已付5974元)。
二、駁回原告周X的其余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限賠償義務人在判決書生效后十五日內自覺履行,將賠償款匯入雙峰縣人民法院在華融湘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雙峰縣支行的賬號76×××75,并注明本案案號。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被告戴XX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出副本,上訴于婁底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胡笑男
人民陪審員 譚友三
人民陪審員 周賽蘭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張樣紅
代理書記員 陳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