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朐縣長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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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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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0724民初9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朐縣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臨朐縣長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臨朐縣。
法定代表人:呂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臨朐嘉誠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濰坊市奎文區。
負責人:李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公司職工。
原告臨朐縣長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臨朐長運公司)與被告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周XX、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臨朐長運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7050元并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8年4月24日,原告以魯V×××××號小型轎車在被告處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險等相關險種,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止。2018年12月26日2時40分許,陳某駕駛該車輛沿臨朐縣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路口內事故地點處左轉彎時,與沿南環路由東向西過路口行駛的趙光良駕駛的機動車發生碰撞,致車輛受損。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現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某保險公司辯稱,發生事故屬實,事故車輛在本被告處投保車損險,投保情況屬實,本被告在保險范圍內扣除魯L×××××車輛已賠付范圍外依法賠償。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魯V×××××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率等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62412.8元,保險期間自2018年4月28日0時至2019年4月27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臨朐長運公司。
2018年12月26日2時40分許,陳某駕駛魯V×××××號小型轎車,沿臨朐縣南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南環路與創新路路口處左轉彎時,與沿南環路由東向西過路口行駛的趙光良駕駛的魯L×××××號重型自卸貨車發生碰撞,致陳某、蘭某受傷,車輛受損,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臨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趙光良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蘭某無事故責任。
2019年4月11日,臨朐長運公司在本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趙光良賠償各項損失3.05萬元。該案審理期間,本院依法委托濰坊鼎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魯V×××××號小型轎車的車損進行了鑒定,鑒定意見為魯V×××××號小型轎車車損(修復費用)為18658元,日停運損失為360元,維修時間為17天。臨朐長運公司支付鑒定評估費5000元。2019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19)魯0724民初1168號民事調解書,趙光良一次性賠償臨朐長運公司損失共計10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付清。
本案庭審中,某保險公司主張停運損失6120元不在保險賠償范圍內,臨朐長運公司對此予以認可,并變更其訴訟請求數額為15160.60元,計算方式為:車損18658元扣除魯L×××××號車輛交強險應當賠償的2000元,剩余16658元及車損評估費5000元共計21658元,因魯V×××××號小型轎車駕駛員陳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由某保險公司賠償21658元的70%計款15160.60元。某保險公司對魯V×××××號小型轎車車損18658元、車損評估費5000元以及臨朐長運公司主張的賠償數額15160.60元均無異議。對臨朐長運公司提供的魯V×××××號小型轎車的機動車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陳某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某保險公司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臨朐長運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訂立的機動車損失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生事故受損,被保險車輛手續齊全,駕駛人具有合法駕駛資格,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臨朐長運公司履行保險賠償責任。雙方對賠償數額15160.6元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臨朐縣長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損失15160.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元,減半收取114元,由原告臨朐縣長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2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9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樹寶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樊文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