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高唐縣宏發運輸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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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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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5民終4048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聊城市-2號。
負責人:桑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山東舜翔(聊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高唐縣宏發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高唐縣。
法定代表人:李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山東金城法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高唐縣宏發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唐宏發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2019)魯1526民初33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X,被上訴人高唐宏發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2019)魯1526民初335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88389.44元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高唐宏發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一、一審法院沒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的絕對免賠率內的賠償責任,屬于認定事實錯誤。1、本案為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法院審理時應當依據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審理本案。一審庭審時,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保險條款、投保人聲明、免責聲明告知書等一系列投保手續,證明高唐宏發公司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時,某保險公司盡到了提示和明確告知義務,且高唐宏發公司也在投保人聲明中蓋章予以確認表示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法律后果均已經明了。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某保險公司已履行提示和明確告知義務。但是一審法院卻以免責條款無效為由,把雙方簽訂的所有的免責條款認定為無效,顯然屬于認定事實錯誤。2、本案中高唐宏發公司雖然投保了不計免賠,但是因為起火原因無法找到第三方,所以應當適用保險條款第十條第二項的約定,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車上貨物責任險也應根據第二條第七項的約定,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二、一審鑒定面粉的價格過高,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衡量貨物損失。某保險公司通過市場調查25公斤/袋水餃粉的價格是80元,而非鑒定機構鑒定的108.8元。所以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認定貨損價格過高,應予扣除。
被上訴人高唐宏發公司辯稱:一、某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沒有盡到提示和告知義務,其提交的投保人聲明也屬于格式條款,某保險公司沒有就投保聲明及投保聲明中的內容盡到提示和明確告知義務。因此,投保人聲明中所有限制高唐宏發公司權利免除某保險公司義務的條款均為無效條款。由該投保聲明中的條款引申到保險免責條款,因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交其他證據證明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確告知義務,因此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均為無效條款。二、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保險條款第11條的規定屬于格式條款,免除了某保險公司的主要義務,排除了高唐宏發公司的主要權利,違背了保險法的立法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初衷不符,屬于無效條款。三、機動車損失保險第11條的約定和第18條的約定相沖突,在第18條中明確約定因第三方對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被保險人可以直接向保險人索賠,這與某保險公司主張的第11條是沖突的,在保險條款相互沖突和矛盾的情況下,根據法律規定應當作出對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利的解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高唐宏發公司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高唐宏發公司各項損失299907.13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9月4日23時左右,高唐宏發公司停放在高唐縣105國道與308國道交叉口南200米路西停車場內的魯PXXXXX魯PXXXXX號掛號車起火,車輛受損嚴重、所載30粉水餃粉684件燒毀。高唐縣公安消防大隊出具接到報警及到場處置證明。
本案立案后,高唐宏發公司經一審法院委托山東交院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責任公司對于起火原因、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1.排除魯PXXXXX魯PXXXXX號掛車因自身原因起火,起火原因為外來火源引燃。高唐宏發公司支出鑒定費12000元(含與魯PXXXXX魯PXXXXX號掛車同時起火的另一輛掛車的起火原因的鑒定費用)。2.魯PXXXXX魯PXXXXX號掛車輛損失為192488.13元。高唐宏發公司支出鑒定費12000元。高唐宏發公司經一審法院委托煙臺天平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于30粉水餃粉684件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貨物損失74419元(684袋X108.80元/袋)。高唐宏發公司支出鑒定費9000元(含與魯PXXXXX魯PXXXXX號掛車同時起火的另一輛掛車的貨損135384元鑒定費用)。某保險公司對于貨損鑒定中水餃粉按108.80元/袋有異議,認為應按80元/袋計算,但未提交證據證實,一審法院不予采信,確認30粉水餃粉684件的損失為74419元。
另查明,魯PXXXXX號主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188160元)、自燃損失險(保險金額188160元),均附加不計免賠險;魯PXXXXX號掛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78400元)、自燃損失險(保險金額78400元)、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200000元),均附加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條款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一條第(二)項載明: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二條第(七)項載明:本附加險每次賠償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不適用主險中的各項免賠率、免賠額約定;不計免賠率險條款第一條: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對應投保的險種約定的免賠額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第二條:下列情況下,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機動車損失保險中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而無法找到第三方的。
一審法院認為,高唐宏發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本案的焦點問題為:一、雙方當事人訂立的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不計免賠率險條款第二條“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機動車損失保險中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而無法找到第三方的。”的約定是否有效問題;二、貨物損失應否扣除20%賠償責任問題;三、鑒定費用的確定及承擔問題。
一、合同條款的效力認定應當從其合法性和合理性角度予以考慮,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保險法對保險人加重被保險人義務,免除或者減輕被保險人權利的條款,亦規定無效。投保人投保財產損失險的目的在于彌補被保險標的因保險事故發生導致的經濟損失。保險人在合同中約定在無法找到第三者時扣除一定比例的免賠額,實質上削減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權利,違背保險法的立法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也與投保人簽訂保險合同的初衷不符,應屬無效。
二、關于某保險公司主張貨損責任保險實行20%的絕對免賠率,貨物損失應扣除20%賠償責任的問題。雖然當事人雙方進行了20%的絕對免賠率約定,但投保人已投保了不計免賠率險,不計免賠率險的保險責任為:“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對應投保的險種約定的免賠額計算的、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部分,保險人負責賠償。”在投保人投保不計免賠率險后,上述車上貨物責任險中的免賠部分應由保險人負責賠償,故某保險公司要求免除20%的貨物損失賠償責任與合同約定相悖,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三、高唐宏發公司關于起火原因鑒定中,因對與本案無關的另一起火車輛的起火原因進行了鑒定,共支出鑒定費12000元,一審法院酌定高唐宏發公司因鑒定魯PXXXXX魯PXXXXX號掛號車起火原因支出鑒定費為6000元;高唐宏發公司關于貨損鑒定中,因對魯PXXXXX魯PXXXXX號掛號車之外起火車輛的貨損亦進行了鑒定,共支出鑒定費9000元,一審法院酌定高唐宏發公司因鑒定魯PXXXXX魯PXXXXX號掛號車貨損支出鑒定費為3192元。對于高唐宏發公司在本案中支出的鑒定費21192元(6000元+3192元+12000元),系高唐宏發公司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高唐宏發公司主張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車損、貨損共計266907.13元,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一審法院予以支持;高唐宏發公司主張的33000元鑒定費中與本案有關的鑒定費用21192元,一審法院予以支持,剩余與本案無關部分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五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高唐縣宏發運輸有限公司車損、貨損共計266907.13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高唐縣宏發運輸有限公司鑒定費21192元;三、駁回高唐縣宏發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899元,由高唐縣宏發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16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783元。
二審中,某保險公司稱經向超市詢問茌平縣信鴿面業有限公司的特一粉價格,銷售價為80元/袋,并提交了如下證據:一、食品商務網站茌平縣信鴿面業有限公司的產品特精粉截圖兩張,擬證明高唐宏發公司車上的貨物是茌平縣信鴿面業有限公司生產的特一粉,該產品向社會公開銷售的價格是70元/袋。二、1688網站著名品牌五得利面粉特一小麥粉的價格截圖一張,擬證明相比茌平縣信鴿面業有限公司的產品特一粉更好的同類產品五得利特一粉的價格在40袋以上的價格為85元/袋。高唐宏發公司經質證認為,該證據不屬于新證據,證據上沒有相關單位印章,對于其真實性、關聯性均有異議。
高唐宏發公司提交了軍供特一粉照片打印件一張,擬證明案涉受損貨物屬于軍供特一粉,包裝袋上注明了本溪市軍糧管理供應中心監制,與市場上其他非定制面粉有區別,故價格也不一樣。某保險公司經質證認為,對照片打印件無異議。
對于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本院認定如下:某保險公司提交證據上的面粉與案涉受損面粉并非同一種面粉,其提交的兩份證據與本案無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
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某保險公司應否在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中扣除30%的賠償責任問題;二、某保險公司應否在被保險貨物的損失中扣除20%的賠償責任問題;三、一審法院認定受損面粉價值74419元是否正確。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自愿原則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則,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自愿決定和調整相互權利義務關系。涉案的保險條款雖然為格式條款,但高唐宏發公司可以自行選擇決定投保哪一類保險,即可以自愿決定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產生何種保險合同關系,高唐宏發公司亦應遵守相應的合同約定。高唐宏發公司在投保單上加蓋了該公司的公章,確認收到了保險條款及《機動車綜合商業保險免責事項說明書》,故應認定某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已履行了提示和明確告知義務。在高唐宏發公司選擇投保的不計免賠率險和車輛損失險中,均約定了關于機動車損失保險中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而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的內容,意思表示一致,該約定對雙方當事人產生法律效力,應受法律保護。某保險公司主張應依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十一條“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的,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和不計免賠率險條款第二條“應當由被保險人自行承擔的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一)機動車損失保險中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而無法找到第三方的。”之約定,在賠償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時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故某保險公司應支付高唐宏發公司車輛損失險保險金的數額為192488.13元X(1-30%)=134741.69元。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一審法院依雙方當事人簽訂的不計免賠率險的約定,認定某保險公司不能免除20%的貨物損失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其應在被保險貨物的損失中扣除20%的賠償責任所依據的車上貨物責任險約定,與不計免賠率險的約定相悖,該上訴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定案涉貨物損失價值為74419元的依據為其委托煙臺天平價格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價格評估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依據上述規定,在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足以推翻價格評估報告認定事實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以該評估報告作為定案依據,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的相關規定。某保險公司認為一審法院認定貨損價值過高的上訴主張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2019)魯1526民初335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山東省高唐縣人民法院(2019)魯1526民初335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第三項;
三、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高唐縣宏發運輸有限公司車輛損失險保險金134741.69元、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74419元,共計209160.69元;
四、駁回高唐縣宏發運輸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2899元,由高唐縣宏發運輸有限公司負擔672元,某保險公司負擔222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010元,由高唐縣宏發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313元,某保險公司負擔69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陳家勇
審判員 閆 紅
審判員 劉 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宋劍
書記員楊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