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李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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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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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582民初15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沙河市人民法院 2020-03-06
原告:王XX,男,漢族,現住邢臺市橋東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裴XX,男,河北文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X,女,河北文謙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李XX,男,漢族,現住沙河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邢臺市橋東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500805768XXXX。
法定代表人:魏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男,該公司員工。
原告王XX訴被告李XX、某保險公司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裴XX、趙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如下:一、判令被告賠付原告冀EXXXXX車輛的財產損失共計15596元。二、判令二被告承擔鑒定評估費670元。三、全部訴訟費、鑒定費等費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10月28日,被告李XX駕駛冀AXXXXX小型汽車,在邢衡高速公路邢臺方向32KM與王國興駕駛的原告的車輛冀EXXXXX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邢臺支隊巨鹿大隊出具第1389064201980000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負全部責任,王國興無責任。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XX的冀EXXXXX小型汽車車輛損失經評估為15596元,鑒定評估費670元。經查詢,事故發生時被告李XX駕駛的冀AXXXXX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造成了很大的財產損失,現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我公司是與李洪波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應當由李洪波賠償原告時,我公司同意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合理合法的賠償責任,在賠償時原告應提供有效的證據及證件,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李XX辯稱,沒有意見。
本院經審理查明認定如下事實,2019年10月28日13時30分,李XX駕駛冀AXXXXX小型汽車,在邢衡高速公路邢臺方向32KM與王國興駕駛車牌號冀EXXXXX小型汽車發生交通事故。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邢臺支隊巨鹿大隊出具第13890642019800003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李XX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關“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的規定,負全部責任,王國興無責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XX的車輛冀EXXXXX小型汽車受損,原告王XX的冀EXXXXX小型汽車車輛損失經華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報告書,評估車輛損失為15596元,為此支出評估費670元。
另查明,被告李XX駕駛的冀AXXXXX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車輛損失評估報告書、評估費發票、事故車輛的行駛證、駕駛證、保單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財產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李XX駕車與原告王XX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冀AXXXXX小型汽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強制險和商業三者險。現原告要求各被告賠償,其主張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但賠償項目及數額應依照法律規定計算。原告的車輛經華圣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出公估報告書,評估車輛損失為15596元,為此支出評估費67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雖對原告的車輛損失提出異議,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重新鑒定申請,視為放棄重新鑒定的權利。本院對被告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王XX車輛損失共計15596元。評估費670元由侵權人李XX負擔。本案調解不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15596元。
二、被告李XX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王XX67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04元,由被告李XX全部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邢臺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瑞霞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書記員 趙紫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