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湘0626民初24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平江縣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羅XX,女,漢族,農民,住湖南省平江縣。
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X,平江縣長壽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100591047XXXX
負責人:江XX
住所地:長沙市芙蓉區
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女,漢族,1987你那9月7日出生,住平江縣,該公司員工,系一般代理。
原告羅XX訴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缺席審理。原告羅XX委托代理人黃XX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因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墊付給鄭接成的醫藥費12438.29元,墊付給鄭燕怡的醫藥費2020.75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家用小車湘FXXXXX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第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保險期限自2017年8月21日至2018年8月21日。2017年12月16日14時14分,原告之夫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將鄭接成、鄭燕怡撞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此次事故原告之夫負主要責任,鄭接成負次要責任,鄭燕怡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墊付了鄭接成醫藥費12438.29元,墊付鄭燕怡醫藥費2070.75元。現該事故鄭接成、鄭燕怡的賠償問題已處理完畢,但原告墊付的費用尚未賠償。為此,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其提交的書面答辯意見辯稱:1、原告的投保情況屬實,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的損失,答辯人同意賠償;2、原告投保的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僅剩余3810元,原告訴請中超出交強險醫療費限額的部分應按事故責任進行分擔,答辯人對于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僅賠償70%;3、答辯人請求法院審核原告提交的醫療費發票原件,對于沒有正式發票、與本案沒有無關的醫療費不予認定,同時請求法院依照保險合同核減非醫保用藥。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對雙方沒有爭議的原告的投保情況,本院予以認定。2017年12月16日14時14分,原告在被告處投保的湘FXXXXX小車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墊付了傷者鄭接成醫療費12438.29元,傷者鄭燕怡2020.75元。此次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湘FXXXXX的駕駛員原告之夫鄭詠溪承擔事故主要責任,傷者鄭接成承擔次要責任,傷者鄭燕怡不承擔責任。后傷者鄭接成、鄭燕怡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2019)湘0626民初230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后,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了兩傷者6190元。因傷者鄭接成、鄭燕怡未將原告原告墊付的醫療費用列入訴訟請求,本院未能在(2019)湘0626民初2307號民事判決書中一并處理原告墊付的費用,現原告依據保險合同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墊付的醫療費用。
本院認為,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本案中,原告在此次事故中墊付了傷者鄭接成醫療費12438.29元,傷者鄭燕怡2020.75元,合計14459.04元。現兩傷者的賠償已處理完畢,但其墊付款未理賠。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50萬元的商業第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其中交強險限額為10000元,被告已在該限額內賠償了6190元,被告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原告3810元。
被告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按合同約定進行賠償后,原告的損失剩余14459.04元-3810元=10649.04元。因原告之夫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原告墊付給傷者的醫療費用應由原告自負的部分為10649.04元*70%=7454.33元。原、被告之間在保險合同約定了非醫保用藥核減部分由原告自負,本院酌定非醫保核減比例為10%,故原告應自負的非醫保用藥部分費用為745.4元,被告應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6078.9元。
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合計賠償原告墊付款3810元+6078.9元=9888.9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羅XX9888.9元;
二、駁回原告羅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給付義務,限各給付義務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義務,應當根據《中華人壽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61元,減半收取80.5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虎波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劉悅
書記員童馥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