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X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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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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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929民初17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獻縣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常X,男,回族,住河北省滄州市海興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甲,河北海之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裕華區。
負責人:何X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乙,河北瑞實諾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襄陽市襄城區。
負責人:王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明X,湖北思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常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唐君林、乙保險公司、王雪鋒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審理過程中,原告常X申請撤回對被告唐君林、王雪鋒的起訴,已經本院裁定準許。原告常X的訴訟代理人劉X甲、被告甲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劉X乙、被告乙保險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明X通過網絡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常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請求依法判決被告乙保險公司賠償原告車輛修理費用13076元;判決被告甲保險公司共同賠償車輛修理費19580元;二、請求依法判決被告共同賠償原告鑒定費、施救費共21820元;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原告系冀J×××××號車的所有人。2018年11月18日04時30分許,在黃石高速公路黃驊方向125公里+200米處,原告常X允許的駕駛人韓勝村駕駛冀J×××××號車與唐君林駕駛的鄂F×××××/鄂F×××××號車在慢車道追尾相撞;緊隨其后的由王雪鋒駕駛的冀A×××××號車又與冀J×××××號車追尾相撞,致使冀J×××××號車撞上高速公路護欄,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冀J×××××號車駕駛人韓勝村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獻縣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韓勝村承擔第一次撞擊事故的主要責任;唐君林承擔第一次撞擊事故的次要責任;王雪鋒承擔第二次撞擊事故的全部責任。因鄂F×××××/鄂F×××××號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冀A×××××號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事故均發生在保險期間,故對于原告因此事故產生的車輛維修費58500元、施救費1820元、鑒定費20000元,應由各被告按照事故相應的比例予以賠償,現提交行駛證復印件、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保單復印件、駕駛證復印件、(2019)冀0929民初2426號判決書、生效證明、施救費發票、鑒定費發票等證據予以證實。
甲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冀A×××××號車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30萬元第三者責任保險及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于原告車輛的合理車損部分同意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賠償。訴訟費、鑒定費依照保險條款約定為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賠償。由于事故車輛鑒定時未通知我公司到場,且鑒定金額過高,故我公司申請對事故車輛的損失進行重新鑒定。
乙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鄂F×××××號車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和限額為3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并投有不計免賠,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次事故已賠付了一部分人傷損失。根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涉案事故第二次撞擊對第一次撞擊具有加重作用,由于加重比例無法確定,故本案車損應當參照關聯案件(韓勝村人傷案)的處理方式予以處理,即人保襄陽公司同意一次性賠償原告常X車損及施救費共計【(第一次撞擊損失38920元+第二次撞擊損失19580元+施救費1820元)÷2—交強險2000元】×30%+交強險2000元=10448元。我公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1、對于原告常X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甲保險公司提出鑒定過程中未通知其到場,認為鑒定結論數額過高,并申請重新鑒定,經本院向技術鑒定部門核實,本院技術室在鑒定機構選取及鑒定過程中均向被告甲保險公司發出傳票,在程序上保障了被告甲保險公司的知情權與參與權,甲保險公司未到場參與是其自身放棄相關權益,不影響鑒定程序的繼續進行;另外對于損失維修項目及維修金額,該司法鑒定意見書均進行了詳盡的闡述,并附有相關照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被告甲保險公司對該鑒定結論既未提出足以反駁的證據和理由,也未申請鑒定人員出庭接受詢問,其應當對其主張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綜合以上理由,本院對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的證據效力予以認可。2、原告提交的施救費票據為正規發票,發票上標注了原告姓名及被施救車輛車牌號,且施救單位具有施救資質,施救金額合理,本院對該票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予以認可。
依據當事人陳述及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18日04時30分許,在黃石高速公路黃驊方向125公里+200米處,韓勝村駕駛冀J×××××號車與唐君林駕駛的鄂F×××××/鄂F×××××號車在慢車道發生追尾相撞;緊隨其后的由王雪鋒駕駛的冀A×××××號車又與冀J×××××號車追尾相撞,致使冀J×××××號車撞上高速公路護欄,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冀J×××××號車駕駛人韓勝村受傷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獻縣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韓勝村承擔第一次撞擊事故的主要責任;唐君林承擔第一次撞擊事故的次要責任;王雪鋒承擔第二次撞擊事故的全部責任。冀J×××××號車為原告常X所有,事故發生后,原告支付施救費1820元。2019年12月26日,冀J×××××號車經本院委托邯鄲燕趙司法鑒定中心就事故損失關聯性及損失價格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1、冀J×××××號輕型廂式貨車因事故造成的損失維修金額為58500元;2、冀J×××××號輕型廂式貨車因第一次碰撞事故造成的損失維修金額為38920元;3、冀J×××××號輕型廂式貨車因第二次碰撞事故造成的損失維修金額為19580元。原告常X支付鑒定費20000元。
唐君林駕駛資格為A2,其駕駛的鄂F×××××號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保險限額3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王學鋒駕駛資格為B2,其駕駛的冀A×××××號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保險限額3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及不計免賠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行為人由于過錯侵犯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事故認定書的責任劃分,對于原告常X的損失,應當由唐君林對第一次撞擊產生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由王雪鋒對第二次撞擊產生的損失承擔100%的賠償責任。又由于唐君林駕駛的鄂F×××××號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王雪鋒駕駛的冀A×××××號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分別按照其承保車輛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原告常X的車輛損失,施救費用及鑒定費具有不可分割性,根據公平原則,應由二被告保險公司平均分擔。第一次撞擊事故中原告常X的車輛損失維修金額為38920元,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剩余36920元(38920元-200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1076元(36920元×30%);第二次撞擊事故中原告常X的車輛損失維修金額為19580元,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首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2000元,剩余17580元(19580元-200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予以賠償;施救費1820元、鑒定費20000元,共計21820元,應由被告乙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各自賠償10910元。對于被告乙保險公司提出本案車輛損失應當參照韓勝村人傷損失的計算比例予以分配的意見,本院認為,由于人體損傷與治療的不可分割性,導致在計算人傷損失時不能明確相關部位的損傷是由哪次碰撞造成的,而本案為財產損失,根據原告提交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能夠明確區分每一車輛部件損失是由哪次碰撞事故造成的,故本案的損失分配計算應當參照確定的司法鑒定結論,而不是借鑒人傷損失的計算方法。對于二被告保險公司提出不承擔本案鑒定費的意見,本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費用,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保險人承擔”,本案鑒定費屬于當事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即本案的二被告保險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常X損失共計23986元(2000元+11076元+10910元);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常X損失共計30490元(2000元+17580元+1091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元,由被告乙保險公司負擔25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33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魏 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孫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