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與申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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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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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21民初466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邵東縣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李XX,女,漢族,住邵東縣。
委托代理人尹河清,男,漢族,住邵東縣。
被告申XX,男,漢族,住邵東縣。
委托代理人申計紅,男,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申XX之弟。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為廣西桂林市。
負責人林愿平,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棕星,湖南天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李XX與被告申XX、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桂林平安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禹兵偉適應簡易程序獨任審判,于2019年11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尹河清、被告申XX的委托代理人申計紅、被告桂林平安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棕星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XX訴稱,2019年1月30日,被告申XX駕駛桂C×××××號小型轎車在地段不按規定超車,與原告之夫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及三輪車受損的交通事故,后原告被送往邵東縣人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經邵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申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另查明,事故車輛在被告桂林平安保險公司投了保險。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桂林平安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X的醫療費、交通費、鑒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后期治療費、護理費、誤工費、車損費等共計56164.46元;余下部分由被告申XX賠償;本案訴訟費用由兩被告承擔。
被告桂林平安保險公司辯稱,原告訴請的各項損失過高,請求依法核定,對原告的誤工期申請重新鑒定,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范圍內對原告的損失進行賠償,保險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鑒定費。
經審理查明,2019年1月30日,被告申XX駕駛桂C×××××號小型轎車與原告之夫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及三輪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經邵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申X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受傷后被送往邵東縣人民醫院進行住院40天,共用去醫療費948.46元。2019年4月23日,經邵陽市光大司法鑒定所鑒定李XX:1、被鑒定人李XX傷情不構成傷殘;2、自鑒定之日起繼續休治貳個月;3、傷后護理期、營養費各貳個月;4、預計后期康復醫療費用貳仟元(自2019年4月24日起計算)。原告李XX為此用去鑒定費1527元。本案審理當中,被告桂林平安保險公司不認可上述鑒定意見,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本院遂委托邵陽市中興司法鑒定所對原告誤工期予以重新鑒定,結論為:李XX所受損傷誤工期90天,自受傷之日起計算。原告為此用去鑒定費612元,對重新鑒定結論原告未提出異議。
另查明,桂C×××××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桂林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10月20日0時起至2019年10月19日24時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營業執照、收入證明、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保險單、醫療費發票、出院記錄、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及當事人的當庭陳述等證據在卷佐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邵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妥當,可作為本案確定當事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本案被告申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桂C×××××號在被告桂林平安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被告桂林平安保險公司首先應當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以賠償。關于原告李XX的傷休情況,本院采信邵陽市中興司法鑒定所的結論。
原告李XX的損失經本院核定如下:1、醫療費:948.46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2000元(40天×50元/天);3、交通費:1000元;4、司法鑒定費:2139元(1527元+612元);5、營養費:1200元(60天×20元/天);6、護理費:原告訴請的護理費計算標準過高,只能參照居民服務行業標準計算10065元(60天×167.75元/天);7、誤工費:16189.2元(90天×179.88元/天);8、后期治療費,因原告未提供正式發票和醫院處方,本院不予認定;9、車損費,原告未向本院提供證據證實確已發生,本院不予認定;綜上,原告李XX的經濟損失共計33541.66元。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李XX的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為31402.66元;
二、由被告申XX賠償原告李XX司法鑒定費2139元;
三、駁回原告李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應付款項限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款匯至邵東縣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專戶,賬號為59×××12,開戶行為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邵東支行。
如義務人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81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員 禹兵偉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沙林
代理書記員 王馨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