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高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0222民初349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通許縣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張XX,男,漢族,住河南省通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張X,通許縣明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高X,男,漢族,住河南省通許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開封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0706531XXXX。
負責人:于X,職務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女,漢族,住河南省通許縣,該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原告張XX訴被告高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張X,被告高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賈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15,155.33元、誤工費4,155.1元、護理費4,003.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營養費740元、交通費740元共計26,643.83元并承擔訴訟費。事實及理由:2019年8月17日8時40分,高X駕駛豫A×××××號車沿豎崗鎮裴百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中牟王村路口處,與沿中牟王村東西公路由西向東原告駕駛的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交警隊認定高X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張XX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原告受傷后住院治療支付大量醫療費,豫A×××××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請求法院依法判決。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我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付,原告已超出60歲,誤工費不應支持,我司不承擔鑒定費、訴訟費等間接損失。
被告高X辯稱,我已為原告墊付醫療費8,000元,有票據,應當予以扣除退還給我。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17日8時40分,高X駕駛豫A×××××號車沿豎崗鎮裴百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中牟王村路口處,與沿中牟王村東西公路由西向東張XX無證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張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通許縣交警隊認定高X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張XX負此事故次要責任。張XX受傷后入住通許縣中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左側顳頂骨骨折、顱底骨折、左側腦脊液耳漏、頭皮血腫、左耳撕裂傷、面部皮膚擦傷、多處軟組織挫傷、腦震蕩、左耳膜穿孔,住院37天支付醫療費15,155.33元。被告高X為原告墊付醫療費8,000元。豫A×××××號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我院委托共同選擇的開封尉州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張XX的傷殘等級、護理依賴進行鑒定,2019年12月8日該所出具汴尉州司鑒所(2019)臨鑒159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張XX損傷構不成傷殘等級,不存在護理依賴。
上述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病歷、票據、保險單、鑒定意見書等在卷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高X駕駛機動車與張XX駕駛機動車相撞,造成張XX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通許縣交警隊認定高X負此事故主要責任,張XX負此事故次要責任,雙方均無異議,予以認定。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原告各項損失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被告高X按照責任比例70%予以賠償。原告張XX的各項損失如下:1、醫療費15,155.33元;2、護理費4630元(45677元/年÷365天×37天),原告主張4,003.4元,本院按4,003.4元計算;3、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50元/天×37天);4、營養費740元(20元/天×37天);5、交通費740元(20元/天×37天),以上共計22,488.7元。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10,000元、護理費4,003.4元、交通費740元,共計14,743.4元;原告張XX醫療費5,155.3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50元、營養費740元,共計7,745.33元,被告高X應賠償5,421.7元(7,745.33元×70%),高X已先期墊付8,000元,扣除5,421.7元,下余2,578.3元在保險公司理賠后原告張XX應當退還被告高X。原告主張的誤工費因未提交證據加以證明,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14743.4元;
二、被告高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賠償原告張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5,421.7元(被告高X已履行完畢,不再執行);
三、駁回原告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233元,保全費220元,由原告張XX承擔71元,被告高X承擔382元。
上述款項匯入通許縣人民法院賬戶(開戶行:河南通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03×××09)。
如不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潘紅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李軍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