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孔XX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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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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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4民終500號 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頂山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400871751XXXX。
主要負責人:王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河南靖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孔XX,男,漢族,住平頂山市新華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河南物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孔XX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頂山市湛河區人民法院(2019)豫0411民初361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高XX,被上訴人孔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喬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改判其不服判決部分共計96000元;2.本案上訴費用由孔XX承擔。事實與理由一、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為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應嚴格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給付保險金。根據保險合同約定:與傷殘等級相對應的給付比例分為十檔,傷殘程度第一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傷殘程度第九級對應的保險金給付比例為20%。賠償項目僅僅為兩個項目。其中身故傷殘保險限額為12萬元,本案某保險公司僅應承擔殘疾賠償金12萬元×20%為2.4萬元。二、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訴訟費屬適用法律不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六條規定保險合同對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有約定的,依照約定執行。本案某保險公司不是侵權人,雙方對仲裁或訴訟費用及其他各種間接損失有約定,應當依照約定執行,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支持其上訴請求。
孔XX辯稱:一、某保險公司在原審審理過程中自始至終沒有向法庭提交保險合同的內容,其訴稱的按照20%的比例向孔XX支付保險費,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孔XX在審理過程中提交的保險單上也沒有載明按照傷殘系數比例支付保險費的約定。某保險公司該上訴理由沒有任何證據支持,應予駁回。二、孔XX在原審庭審中提交了保險單及繳納保險費的發票,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孔XX提交的(2019)湘0424民初161號民事判決書足以證明孔XX的傷殘等級為九級,傷殘賠償金為146792元。以上證據足以證明某保險公司應當向孔XX支付殘疾賠償金120000元。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根據上述規定,原審判令某保險公司承擔部分訴訟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應當予以維持。故原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當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孔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44000元;2.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11月5日11時53分,高敏持A2正式駕駛證駕駛粵B×××××重型半掛牽引車(粵BXXX3掛)由南往北行駛到京港澳高速公路1645+270米(雁城服務區入口)處,在由行車道變更為快車道時,恰遇劉闖持A2正式駕駛證駕駛豫D×××××重型半掛牽引車(豫DXXX7掛)在其快車道后方行經此處,劉闖駕車在制動轉向的過程中與劉文鳳持A2正式駕駛證駕駛的皖K×××××重型半掛牽引車(皖KXXX7掛)追尾相撞,造成豫D×××××重型半掛牽引車駕駛人劉闖當場死亡,乘車人孔XX(旗)受傷,兩車及公路設施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湖南省高速公路警察局衡陽支隊新塘大隊高衡公交認字第[2016]第0001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闖負主要責任,劉文鳳、高敏負事故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孔XX自2016年11月5日至2016年11月25日在衡山縣中醫院住院治療花費住院費36220.50元、自2016年11月26日至2017年3月19日在平頂山市中醫院住院治療花費住院費15101.41元。孔XX就此次事故引起的糾紛曾兩次起訴至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該院第一次作出的(2017)湘0424民初637號民事判決書已生效,第二次作出的(2019)湘0424民初161號民事判決書顯示:第二次起訴的醫療費用均是在上次判決處理后(2017年3月19日后)的費用。經湖南省衡東縣人民法院委托,平頂山平安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平安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475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被鑒定人孔XX損傷致殘程度符合《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的有關規定,為九級傷殘。孔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保障項目為意外身故、傷殘給付,保險金額為120000元)、《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保障項目為意外醫療費用補償,保險金額為24000元,給付比例為80%,每次事故門、急診限額為5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為100元),保險期間自2016年3月22日零時起至2017年3月21日二十四時止。
一審法院認為,孔XX為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某保險公司同意承保并簽發保險單,雙方之間形成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孔XX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并造成其受傷并致殘,某保險公司應依約向孔XX賠付保險金。此次事故造成孔XX九級傷殘,某保險公司應依約在意外傷害保險限額內給付孔XX意外傷殘保險金12萬元。關于某保險公司意外傷害保險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九級傷殘按照20%的比例給付保險金的抗辯。訴訟中,某保險公司未提供保險條款,且保險單中亦未約定按照傷殘等級分比例給付保險金,僅顯示保障項目為意外身故、傷殘給付,保險金額為120000元。即使保險條款中有相關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之規定,某保險公司亦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向投保人孔XX提供了保險條款并履行了提示、明確說明義務,有關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才對投保人孔XX產生效力。故某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孔XX雖提供證據證明其因此次事故已花費醫療費51321.91元,但根據孔XX提供的(2019)湘0424民初161號民事判決書可知2017年3月19日前所花費醫療費51321.91元已經已生效(2017)湘0424民初637號民事判決書予以處理,根據保險單中顯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所保障項目為意外醫療費用補償,因孔XX的意外醫療費用已獲賠付,故對孔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附加意外醫療保險限額內賠付保險金24000元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孔XX給付保險金120000元;二、駁回孔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80元,減半收取15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1325元,由孔XX負擔265元。
本院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系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孔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意外傷害定額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某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予以承保,雙方之間具有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關系。孔XX在保險期間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并被評定為九級傷殘,某保險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責任。孔XX提供的保險單為“意外傷害保險(定額)保險單”,“保障項目:意外身故、殘疾給付,保險金額:120000元”,未顯示有按照傷殘等級進行比例賠付的內容。本案審理期間,某保險公司亦未提交證據證明雙方有關于殘疾保險金按傷殘等級進行比例給付的約定。故某保險公司關于應按傷殘等級進行比例給付的上訴理由缺乏證據證明,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符合保險單的約定。訴訟費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勝敗訴情況決定。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邢智慧
審判員 竇士報
審判員 張培培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岳姣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