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陳X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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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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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13民終57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1300670051XXXX。
負責人:張XX,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上海市海華永泰(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唐河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丙,男,漢族,住址同上。系陳X甲之父。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女,漢族,住河南省唐河縣。系陳X甲之姨。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夏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南陽市宛城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夏X乙,男,漢族,住址同上。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X甲、夏X甲、夏X乙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南陽市宛城區(qū)人民法院(2019)豫1302民初856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改判減少我公司賠償數(shù)額16703.22元。事實和理由:一審在無醫(yī)囑和鑒定機構出具的誤工期、營養(yǎng)期、護理期意見的情況下,酌定陳X甲誤工期為90天、護理期為60天、營養(yǎng)期為60天不當,明顯過高。
陳X甲辯稱:一審酌定我誤工期為90天、護理期為60天、營養(yǎng)期為60天符合實際情況。
陳X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被告共計賠償醫(yī)療費等各項損失共計57850.6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1月24日11時40分許,被告夏X甲駕駛車牌號為豫R×××××的小型客車,沿南陽油田南陽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南陽路田莊路口處時,與沿南陽路由東向西行駛原告陳X甲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陳X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原告受傷后,被送往南陽油田總醫(yī)院救治,經(jīng)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創(chuàng)傷性牙折斷、癲癇。原告住院至2019年2月4日出院,支出醫(yī)療費2944.39元。原告因牙齒受傷,自2018年1月28日起,陸續(xù)在南陽市口腔醫(yī)院門診治療14次,進行根管治療術以及患牙修復,共計支出門診費用10494.64元。2019年1月27日,河南省南陽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夏X甲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陳X甲無責任。另查明,豫R×××××號小型客車登記車主為被告夏X乙,事故發(fā)生時由被告夏X甲駕駛。該車于2018年3月30日在被告人壽財險南陽市中心支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2018年2月27日在被告人壽財險南陽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0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一、1、根據(jù)河南省南陽油田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被告夏X甲駕駛機動車輛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陳X甲受傷,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夏X甲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陳X甲無責任。現(xiàn)原告陳X甲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要求被告夏X乙賠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理由正當,一審法院予以支持。2、因豫R×××××號小型客車在被告人壽財險南陽市中心支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故應當由被告人壽財險南陽市中心支公司在保險限額內(nèi)替代被告夏X甲予以賠償。二、原告的各項損失:1、原告在南陽油田總醫(yī)院住院支出2944.39元,在南陽市口腔醫(yī)院門診治療支出10494.64元,屬于實際損失,一審法院予以支持。2、誤工費,原告所提供證據(jù)不足以證實其工作收入狀況,對其誤工費可根據(jù)其戶籍性質(zhì),參照上一年度河南省農(nóng)林牧漁業(yè)年收入44314元計算,根據(jù)原告?zhèn)椋`工期一審法院酌情支持90天,為44314元÷365天×90天=10926.74元。3、護理費,根據(jù)原告實際傷情及治療情況,一審法院酌情支持60天。參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年收入45677元計算,為45677元÷365天×60天=7508.55元。4、營養(yǎng)費,根據(jù)原告實際傷情及治療情況,一審法院酌情支持60天,每天按照20元計算,為1200元。5、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11天,每天按照50元計算,為550元。6、交通費,原告住院11天,每天按照20元計算,為220元。另原告到南陽口腔醫(yī)院門診治療,一審法院酌情支持交通費500元。上述各項費用共計34344.32元,被告人壽財險南陽市中心支公司應在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陳X甲醫(yī)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34344.3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246元,減半收取623元,由被告夏X甲負擔。
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2019年1月24日陳X甲因涉案交通事故受傷,隨即被送往南陽油田總醫(yī)院住院治療,被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輕型,創(chuàng)傷性牙折斷、癲癇,2019年2月4日出院,后期陳X甲為了治療牙傷,14次到南陽市口腔醫(yī)院進行門診治療,至2019年8月18日才醫(yī)療終結,從受傷到醫(yī)療終結接近七個月,一審根據(jù)陳X甲的傷情及實際治療情況,酌定誤工期為90天、護理期為60天、營養(yǎng)期為60天的處理適當,本院二審予以照準,某保險公司在未能提供相反證據(jù)的情況下,關于一審酌定誤工期為90天、護理期為60天、營養(yǎng)期為60天不當?shù)闹鲝?,與陳X甲在南陽油田總醫(yī)院治療出院后多次到南陽市口腔醫(yī)院進行治療,傷情歷經(jīng)近7個月才治療終結的事實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曉峰
審判員 白丞博
審判員 王 妮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書記員 孫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