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XX與燕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豫0222民初360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通許縣人民法院 2020-01-19
原告:鄧XX,女,漢族,住址河南省通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河南木蘭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燕XX,男,漢族,住址河南省通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甲,通許縣明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通許縣明正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營業場所開封市。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10200794279XXXX。
負責人:彭X,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公司員工。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鄧XX訴被告燕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經本院依法傳喚,原告鄧XX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被告燕X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鄧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28944.38元,其中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燕XX承擔。事實及理由:2019年6月6日10時10分許,被告燕XX駕駛豫B×××××小型轎車與原告鄧XX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相撞,造成原告鄧XX受傷,交警隊認定燕XX負全部責任。因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故請求法院判令如訴。
被告燕XX辯稱,原告駕駛的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的各項費用及訴訟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鑒定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如下事實:2019年6月6日10時10分許,燕XX駕駛豫B×××××號小型轎車,在通××縣××與商業路交叉口西20米處開門下車時,與由東向西行使的鄧XX駕駛的電動兩輪車相撞,兩車損壞,鄧XX受傷。經通許縣公安交警大隊認定,燕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鄧XX無事故責任。鄧XX受傷后在通許縣東原康復醫院治療28天花去住院醫療費9521.56元、門診費用1800元,出院醫囑記載“繼續臥床2天,2天后支具外固定情況下下床活動;出院2周后根據復查情況去除支具外固定;每周來院復診一次,醫師指導下功能鍛煉;不適隨診”。2019年12月7日,經河南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鄧XX的損傷屬十級傷殘,護理期45-60日,營養期45-60日。鄧XX支出鑒定費1300元、檢查費764元。
豫B×××××號小型轎車登記所有人為燕XX,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三責險(保險金額50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上述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鄧XX母親張素蘭,女,育有鄧XX等子女6人。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判決書、醫療票據、鑒定意見書及票據等證據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侵害人因過錯造成他人受傷的,相關賠償義務人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系因機動車交通事故引發的損害賠償案件,交警部門根據涉案交通事故成因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認定被告燕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鄧XX無事故責任,系公安交警部門依職權作出,且各方在指定的期間內并未對此提出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公司按照責任比例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被告燕XX賠償。原告鄧XX的各項損失,本院認定如下:1、醫療費11321.56元;2、誤工費5099.15元,按照河南省上年度農、林、牧、漁業年平均工資44314元/年,天數按住院天數28天及出院醫囑2周計算42天;3、住院伙食補助費1400元(50元/天×28天),4、營養費1200元(20元/天×60天),5、護理費7508.55元(按照河南省上年度居民服務業和其他服務業年平均工資45677元/年,天數按60天計算);6、交通費760元(住院期間20元/天×28天,因鑒定酌定交通費200元);7、殘疾賠償金63748.38元(31874.19元/年×20年×10%);8、被扶養人生活費1749元(20989.15元/年×5年×10%÷6);9、精神撫慰金5000元。以上合計97786.64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責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因原告鄧XX的以上損失可以在保險限額內得到賠償,故被告燕XX不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鄧XX賠償款97786.64元;
二、駁回原告鄧XX對被告燕XX的訴訟請求;
三、駁回原告鄧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78.89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183.24元,原告鄧XX負擔695.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厲 東
審 判 員 袁 媛
人民陪審員 景富仙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胡盼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