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甲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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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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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081民初7370號 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霸州市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劉XX,男,漢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新華區。
被告:甲保險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5059209XXXX。
法定代表人:李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甲,北京市逢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張X乙,北京市逢時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劉XX與被告為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曹旭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原告劉XX,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張X甲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9年3月25日與被告簽訂了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為自有車輛梅賽德斯奔馳S600L(車架號:WDXXX7GB5CAXXX915)投保,其中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1500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投保期間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3月25日。2019年7月29日,該車輛在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發生事故,被告及時撥打了保險公司的出險電話,并按照保險公司的規定履行了及時、真實告知保險事故的義務。后原告的車輛在北京運通興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處檢測并由該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了維修報價單,報價單總價2466431.98元。而被告在2019年10月18日出具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定書中確僅僅定價280015元,遠低于車輛維修的價格。原告認為,基于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的規定以及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在投保車輛的維修價格已經超過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1500000元的情況下,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1500000元的保險費用。而被告出具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定書的金額嚴重違反了雙方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中的規定以及保險法的有關規定。現依法訴至貴院,請求貴院查明事實,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認可事實及理由:1、僅就原告的訴訟請求的金額,我們認為沒有任何依據,保單中所確定的保險金額是按照保險法規定的保險公司承擔的最高限額的賠償金額,也就是保險限額,但是根據保險法55條的規定,沒有約定保險價值的保險標的物的實際價值作為賠償計算標準,保險金額不應當超過保險價值,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并沒有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保險價值,只約定了保險限額,因此說原告以保險金額作為賠償依據是違反保險法規定的,另外,涉案車輛為二手車輛,經過幾次轉手,該車輛的實際價值是遠遠低于保險金額的,因此原告訴訟請求以保險金額作為依據是錯誤的;2、事故發生后,被告方與原告方對于車輛進行了查勘定損,原告方認可該事實,就雙方對于車輛的損失項目以及與事故是否有關聯,還有修理費用等產生異議,就此被告方明確表達對于車輛是可以按照保險公司定損的項目及金額修復的,原告所稱由4S店報價,不是否定損的項目及金額,4S店出具的報價是基于4S店的自身業務出具的,與雙方定損沒有關聯;3、原告起訴后,并沒有接到相應的起訴材料,更沒有接到參與鑒定的全部過程,而且該鑒定原告所稱的車輛損失評估鑒定,是及其的不明確的,是損失項目的鑒定,還是損失修理費的鑒定,還是車輛實際價值的鑒定,該鑒定是不明確的,而且也剝奪了被告參與鑒定的權利,所以我方不認可。
原告劉XX為支持自己的主張,舉證如下: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欄各1份;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2份,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1份;3、北京運通興馳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報價單1份;4、霸州市氣象局出具的氣象災害理賠證明1份;5、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1份,證明車輛損失為1332000元;6、公估費票據1張,金額66600元;7、訴訟費票據1張,金額9150元。
賠償清單:1、車輛維修費:150萬元;2、訴訟費:9150元;3、車輛公估費:66600元。共計:1575750元。
被告甲保險公司質證意見:1、證據1真實性無異議;2、證據2定損單的內容沒有異議,但是定損內容是不完整的,沒有明細,還有一項損失沒有計算其中,原告所出具的兩次定損,我公司是三次定損;3、證據3不予認可,該報價單是4S店的報價,并不是原、被告雙方定損的價格,被告與原告也進行了共同的定損,該報價單并沒有經過原、被告共同的進行修理項目及損失的確定,只是4S店自身業務出具的報價,與本案查勘定損沒有關聯,報價單中的項目已經大大超出了原、被告共同定損的內容,所謂的價格246萬余元,遠遠超出了新車的價格,顯然是不合理的;4、證據4形式的真實性無異議;5、證據5對于公估報告不認可真實性及內容:(1)該公估報告的啟動,被告是不知曉的,按照河北高院和河北省司法廳以及最高法院關于鑒定的相關規定,涉及鑒定的相關材料要經過法庭質證,涉及對外委托也要經過搖號或共同選擇鑒定單位,鑒定過程中,也要通知涉案當事人到場,此前被告不知曉任何的涉案車輛的鑒定,也沒有相關單位通知被告到場進行鑒定;(2)該份鑒定內容是車輛損失的評估鑒定,這一說法是不明確的,在鑒定中沒有看到任何的關于車輛損失是如何鑒定的,也沒有看到修理項目是在鑒定范圍內,修理費是否在鑒定內,鑒定機構就直接把保險金額150萬元作為了車輛重置成本,之后減去所謂的殘值,得出了1332000元的結果,這個結果確定的是車輛損失金額,這種鑒定法是違反了國家的有關規定,包括二手車的有關鑒定,現在的鑒定結論在報告中看不到任何的依據,違反了河北高院及司法廳關于鑒定的有關規定,更違反了最高院涉及鑒定的有關規定;(3)如果原告對于他的車輛維修項目及費用鑒定,也應當搞清修理項目與水淹事故是否有關聯性及合理性,現在的結果是實際上剝奪了被告對于車輛修理項目因果關系的權利,因此,對于原告的鑒定結果不認可;6、對于保單的形式及內容的真實性認可,但是保單中記載的150萬元是保險金額,不是保險價值,也就是不是實際價值;7、評估費形式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這個評估的費用的收取已經嚴重的違反了河北省物價局、河北省司法廳關于鑒定的收費標準,冀價行費2017-60號規定,這種鑒定收費的標準應當是0.6%,很顯然該鑒定費違反了該規定,對于鑒定費不予認可。
被告甲保險公司舉證如下:定損材料及光盤(900多張的定損照片),定損金額為283652元,證明被告與原告共同對事故車輛進行了定損,確定了修理項目和費用,被告盡到了保險人應當盡到的責任和義務。
原告劉XX質證意見:因為定損金額不夠修車的錢,車輛的實際損失較大,保險公司定損項目及金額均不認可,對于照片沒有異議,但是照片是車輛發生事故后,水已經下去了才拍的照片,水淹事故發生時,水特別深,救援車輛無法進入,車輛保險150萬實際上保險公司收入了150萬元的保費,修車的時候給的錢明顯不夠維修,該修的不給修,該換的不給換,定損項目及金額均不認可,保費是按照150萬收取的保費,不能按照二手車定價,如果認為是二手車,就應當按照二手車的價格收取保費,維修項目不是該更換的更換,而是修理,且有些修理是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的。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甲保險公司向本院申請:1、提交對于涉案車輛損失項目的合理性的鑒定;2、對于涉案車輛實際價值的鑒定申請;3、申請法院調取證據的申請書,調取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涉案車輛2019年過戶的相關材料,包括車輛買賣合同及發票,也可請法院出具調查函。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29日,霸州市勝芳鎮出現暴雨天氣,12小時降雨量為39.2毫米,劉XX的車牌號為遼B×××××號車因暴雨受災。
事故發生后,原告劉XX所有的遼B×××××號梅賽德斯奔馳S600L在北京運通興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處檢測并由該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出具了維修報價單,報價單總價2466431.98元。被告甲保險公司在2019年10月18日出具的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定書中定價280015元。原告劉XX起訴后,經原告劉XX申請,霸州市法院委托,霸州市法院司法技術室依法通知雙方選取鑒定機構,甲保險公司快遞電話無人接聽被退回,霸州市法院司法技術室依法委托河北正鴻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遼B×××××號梅賽德斯奔馳S600L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于2019年11月27日出具了公估報告,認為遼B×××××號梅賽德斯奔馳S600L的車輛應推定全損,車輛損失為1332000元,168000元的車輛殘值已扣除。評估費66600元。
原告劉XX所有的車輛遼B×××××號梅賽德斯奔馳S600L車主為本人,該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150萬元,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行車證、維修報價單、保險公司定損單、霸州市氣象災害理賠證明、公估報告等證據證實。另有當事人陳述在卷佐證。
本院認為,此次事故經霸州市氣象局氣象災害理賠證明,劉XX所有的遼B×××××號車輛因暴雨受災。此事故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被告甲保險公司申請對涉案車輛損失項目的合理性的鑒定,因被告拒收霸州市法院司法技術室的快遞喪失了該權利;保險公司主張對于涉案車輛實際價值的鑒定申請及申請法院調調取大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涉案車輛2019年過戶的相關材料的申請,因保險公司與原告簽訂保險合同而失去意義。原告劉XX與被告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劉XX因本次事故受到的損失為:1、車輛已無維修價值,車輛損失支持150萬元,車輛殘值歸甲保險公司所有;2、車輛公估費66600元,車輛鑒定評估系經法院委托有資質的鑒定評估機構作出,鑒定評估程序合法,鑒定人員合法有效,公估費系確定損失的必要支出,本院予以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劉XX車輛損失1500000元;同時原告劉XX將車輛殘值交付甲保險公司。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甲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劉XX車輛公估費66600元。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45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供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7日內未繳納上訴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曹旭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