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X乙、李X丙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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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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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7民終347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連云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0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連云港市贛榆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0707674446XXXX。
負責人:林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丁XX、張X,江蘇公善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乙,女,漢族,居民,住連云港市贛榆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丙,男,漢族,居民,住連云港市贛榆區。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丁,男,漢族,居民,住連云港市贛榆區。
被上訴人原告:李X甲,男,漢族,居民,住連云港市贛榆區。
以上四被上訴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丙。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金XX,男,漢族,居民,住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相XX,女,漢族,居民,住連云港市贛榆區。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X乙、李X丙、李X丁、李X甲(以下簡稱:四原審原告)、以及被上訴人金XX、相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2019)蘇0707民初20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稱:一審事實審查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事實與理由:根據道交法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在計分周期內達到12分的情況下不得駕駛機動車,本案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證已扣滿14分,喪失駕駛資格。駕駛證雖未被交管部門處理,但不能證明其不屬于無證駕駛。依照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不應賠付。
四原審原告答辯稱:根據道交法23條、25條規定,事故認定書沒有明確認定是無證駕駛,駕駛證滿12分不能證明喪失駕駛資格。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金XX、相XX經本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庭審,亦未作答辯。
四原審原告向一審法院提出以下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方賠償四原審原告因受害人秦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共計372478.4元;2、由被告方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事實及理由:受害人秦某系四原審原告母親。2018年8月29日9時45分許,金XX駕駛蘇GXXXXX號輕型廂式貨車沿204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204國道柘汪河中橋橋北時,因超速行駛與秦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向東轉彎發生碰撞,造成秦某當場死亡及車輛損失。公安機關認定金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秦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金XX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保險,為維護四原審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支持四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
金XX、相XX書面答辯稱,對事故發生的時間及責任認定無異議。答辯人金XX系有證駕駛機動車車輛,且涉案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且附加不計免賠特別約定。對于受害人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償,答辯人不應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辯稱,金XX沒有從業資格證駕駛營運性機動車發生事故,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事故發生時,金XX駕駛證已扣滿十四分,按規定應扣留駕駛證,答辯人根據保險合同規定商業險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四原審原告要求承擔連帶責任沒有依據,答辯人在交強險內承擔連帶責任,不足部分由金XX、相XX承擔。答辯人不承擔訴訟費用。
一審法院對當事人無異議的事實認定如下:受害人秦某戶籍所在地為連云港市贛榆區,系城鎮居民。2018年8月29日9時45分許,金XX駕駛蘇GXXXXX號輕型廂式貨車沿204國道由北向南行駛至連云港市贛榆區柘汪河中橋橋北處時,與受害人秦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向東轉彎發生碰撞,造成秦某當場死亡及車輛損毀。連云港市贛榆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經調查認定,金XX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行經人行橫道時觀察疏忽,未按規定減速行駛,應當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人秦某駕駛電動三輪車上道路行駛未確保安全,應當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相XX系蘇GXXXXX號輕型廂式貨車登記所有人,蘇GXXXXX號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附加不計免賠特別約定。李X乙、李X丙、李X丁、李X甲分別系秦某長女、長子、次子、三子,秦某丈夫、父母均已去世。金XX于2019年1月28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金XX于2019年2月25日與四原審原告達成刑事諒解,又于2019年2月2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一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是否承擔對四原審原告的賠償責任。
根據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和庭審調查、辯論情況,一審法院對以上爭議焦點認定如下:保險公司辯稱因金XX駕駛車輛在發生事故時無從業資格證,故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在本案中未舉證證明其已就駕駛人應取得何種許可證書或必備證書否則免除保險責任的保險條款內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根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從業資格是對從業人員所從事的特定崗位職業素質的基本評價,其不涉及對駕駛員駕駛能力的考核。從業資格的有無與能否駕駛機動車并無必然聯系,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即使無從業資格也可駕駛與準駕車型相符的機動車。本案中,金XX持有與涉案車輛相應車型的駕駛證,屬于合法駕駛人,沒有證據證明其無從業資格顯著增加了涉案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或與本案交通事故的發生具有因果關系。因此,保險公司以金XX未取得從業資格為由拒絕承擔第三者責任險保險賠償責任的辯解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保險公司又辯稱,駕駛員在事故發生時駕駛證已扣滿十四分,按規定應扣留駕駛證,故保險公司應根據保險合同第二十條的規定在商業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一審法院認為,金XX在本案事故發生時不存在無駕駛證、駕駛證被依法扣留、暫扣、吊銷、注銷等情形,保險公司關于依據保險條款在商業第三者免除賠償責任的主張不能成立。
一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金XX與受害人秦某之間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認定金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人秦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金XX駕駛機動車輛與受害人秦某駕駛非機動車發生事故,金XX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受害人秦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應適當加大被告方的賠償責任,以承擔80%為宜。
四原審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損失經一審法院審核確認共計464670元,包含死亡賠償金424800元(47200元*9年)、喪葬費39870元。四原審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內的損失為110000元,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四原審原告在交強險范圍外的損失為354670元(464670元-110000元),應由保險公司根據金XX過錯程度和保險合同約定賠償四原審原告283736元(354670元*80%)。故保險公司共計應賠償四原審原告損失393736元(110000元+283736元)。四原審原告要求被告方賠償372478.4元系對其民事權利的處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一審法院予以確認。金XX、相XX在本案中不承擔給付賠償款的義務。綜上,一審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內賠償李X乙、李X丙、李X丁、李X甲因受害人秦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損失372478.4元。
駁回李X乙、李X丙、李X丁、李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案件受理費2262元,減半收取1131元,由金XX、相XX承擔。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
本院經審查,原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是:本案肇事車輛違章扣分14分,是否適用保險合同免責任條款
本院認為,保險公司上訴稱,通過網上查詢,金XX事故發生時駕駛證計分滿14分,屬無證駕駛,應適用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本院認為,保險公司所稱的計分滿14分是指本案肇事車輛蘇GXXXXX號輕型廂式貨車在事故發生時存在14分的違章扣分,這并不能證明金XX駕駛證違章記滿12分,更不能證明金XX屬無證駕駛。因此,本院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26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安述峰
審判員 王 霞
審判員 任李艷
二O二0年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馬騰躍
書記員 李 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