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XX與乙保險公司,舒XX,西安市出租汽車總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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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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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陜0112民初75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 2020-03-10
原告:任XX,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未央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陜西秦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XX,女,1漢族,無業,暫住西安市灞橋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舒XX,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漢族,車輛承包人,住西安市灞橋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車總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謝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男,該公司經理辦副主任,住該公司。
被告:甲保險公司。
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蓮湖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6XXXXXXXXXXXXXXX。
負責人:王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男,該公司員工,住該公司。
原告任XX與被告周XX、舒XX、西安市出租汽車總公司、甲保險公司(渤海財險陜西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任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被告周XX、舒XX、西安市出租汽車總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段XX,被告渤海財險陜西分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盧XX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任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支付其醫療費43426.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100元、營養費1800元、誤工費13061.5元、護理費10845.61元、交通費948.1元、殘疾輔助器具費55元、律師費6000元、其他財產損失1230元,共計81466.35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6月20日13時40分許,被告周XX駕駛陜AXXXXX號“吉利”牌小型轎車沿玄武路全段由東向西行駛至凝輝巷交叉口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其駕駛的陜AXXXXX號“大眾”牌小型轎車發生追尾碰撞,致其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事發后其被送往長安醫院住院治療,花費醫療費、護理費等。
后經交警認定,其無責任,周XX負事故全部責任。
為維護其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被告周XX辯稱,其系陜AXXXXX號出租車的代班司機,對交通事故過程和責任劃分無異議。
事發后,其及時帶原告去醫院檢查,墊付醫療費950元。
原告住院時間過長,其對原告住院時間的合理性有質疑。
被告舒XX辯稱,其是肇事車輛承包人,周XX是事發時的代班司機。
對交通事故過程和責任劃分其無異議。
車輛購置有保險,原告要求賠償的數額應先由保險公司承擔。
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車總公司辯稱,車輛登記在其公司名下,舒XX是車輛承包人,周XX是事發時的車輛駕駛員。
肇事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險,應先由保險公司賠償,超出保險公司賠償范圍的,由事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其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渤海財險陜西分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認可事故認定及責任劃分,肇事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險,限額20萬元,未購買不計免賠險,商業險部分應扣除20%的免賠額。
醫療費應扣除非醫保用藥15%,誤工期限認可1個月,護理費不予賠償,律師費、訴訟費不同意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6月20日13時40分許,被告周XX駕駛陜AXXXXX號吉利牌小型轎車沿玄武路全段由東向西行駛至凝輝巷交叉口時,與其前方同向行駛的原告任XX駕駛的陜AXXXXX號大眾牌小型轎車發生追尾碰撞,致原告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
該事故經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XX大隊認定任XX無事故責任,周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原告任XX受傷后當日在長安醫院門診急救留觀,診斷為:閉合性顱腦損傷、閉合性胸部損傷、右側3-5、6肋骨骨折頸部軟組織損傷。
自2019年6月22日至2019年8月2日住院治療41日,出院診斷為:頭部損傷、頸部損傷、閉合性胸部損傷。
出院醫囑:注意休息、加強營養、定期復查,不適隨診。
原告于2019年11月16日在長安醫院復查。
共花費醫療費44376.14元(其中任XX支付43426.14元,周XX墊付950元)。
原告購買輔助器具花費55元。
另查,陜AXXXXX號車在被告渤海財險陜西分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20萬元,未投保不計免賠險,本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以上事實,有事故認定書、醫療費發票、庭審筆錄等在卷為證。
本院認為,被告周XX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原告任XX無責任、被告周XX負事故全部責任。
周XX系受雇傭駕駛肇事車輛,肇事車輛車主為西安市出租汽車總公司,故西安市出租汽車總公司對事故應承擔責任。
因肇事車輛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原告損失先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剩余部分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扣除不計免賠額后按事故責任比例100%承擔,如有不足,由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車總公司承擔。
經核實確認,原告損失為:醫療費按照票據計算為44376.14元(其中任XX支付43426.14元,周XX墊付9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原告住院共41天每天80元,共3280元;營養費,營養期參照醫囑及病情計算60天,每天按30元計算共1800元;護理費,護理期參照傷情酌情計算41天,原告雇傭護工進行護理,并提供護理合同及發票等證明其住院期間實際支出的護理費用為9840元,本院依法予以確認;交通費酌情計算400元;誤工費,誤工期參照傷情酌情計算50天,月工資參照2018年陜西省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40783元計算,誤工費共計5587元;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票據計算55元。
律師費,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其他財產損失,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渤海財險陜西分公司主張醫療費應扣除15%的非醫保用藥,但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治療不合理不必要,故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車總公司主張由事故責任人承擔責任,其公司不承擔責任,因其公司系肇事車輛車主,且其未就其主張提交證據,故對其抗辯不予采信。
原告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49456.14元,被告渤海財險陜西分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限額內承擔1萬元,剩余39456.14元,按照事故責任比例由被告渤海財險陜西分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扣除20%的事故責任免賠率后承擔31564.91元,再由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車總公司賠償原告任XX7891.23元。
原告的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殘疾輔助器具共計15882元,未超過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故由被告渤海財險陜西分公司在交強險死亡傷殘限額內承擔。
上述費用,由被告渤海財險陜西分公司支付原告任XX56496.91元;由被告渤海財險陜西分公司支付被告周XX墊付的950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任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殘疾輔助器具共計56496.91元;二、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被告周XX墊付醫療費950元;三、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車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任XX7891.23元;四、駁回原告任XX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14元,由原告任XX承擔50元,由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車總公司承擔764元。
(此款原告已預交,被告西安市出租汽車總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此頁無正文)審判員楊迎珍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書記員丁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