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扎蘭屯市四海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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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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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內07民終1526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呼倫貝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12-26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沈X。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扎蘭屯市四海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叢XX,該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訴訟代理人:叢X,內蒙古廣迪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扎蘭屯市四海通達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內蒙古自治區扎蘭屯市人民法院(2019)內0783民初109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決定不開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二審法院變更一審判決第一項,將判決金額減少103436.90元;2.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負擔。事實和理由:1.對車輛維修費310780元及施救費15000元沒有異議。四海通達運輸公司沒有投保停運損失險,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2.保險理賠最高不應超過保險金額。本案保險金額為359000元。一審判決超出限額103436.90元(停運損失)。該部分應當由肇事方承擔。停運損失評估費不在保險范圍內,某保險公司也不應承擔。3.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已通知四海通達運輸公司推定車輛全損并按照承保金額359000元理賠,買斷被保險車輛。因四海通達運輸公司不同意,未能達成協議,并非保險公司遲延定損。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遲延定損錯誤。4.保險人未及時理賠系四海通達運輸公司不提供相關材料造成的。同時,價格評估未通知保險公司參與,對某保險公司不公平。5.根據法律規定,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四海通達運輸公司未履行其責任反而擴大了損失。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支持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辯稱,某保險公司承認事故發生后委托保險公估機構進行了事故現場勘驗。公估機構現場勘驗已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及其損失程度,已獲取車輛牌號、發動機號、大架子號、保險信息及車輛損失程度等相關證據。保險公司不存在需另行收集被保險車輛損失及賠償的相關單證的情形。某保險公司應當在現場勘驗后及時核定損失并理賠。某保險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構成遲延履行。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營運損失,符合法律規定。綜上,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維修費用310780元;2.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施救費15000元;3.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營運損失118660元;四海通達運輸公司于庭審中增加2019年1月20日至5月8日期間營運損失85657元;4.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維修費用評估費10877.3元、營運損失評估費用7119.6元;5.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四海通達運輸公司系蒙E86980號牽引車車輛所有權人。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359000元,保險期自2017年10月28日起至2018年10月27日。2018年8月18日11時0分許,周鵬駕駛×××(×××)號重型半掛貨車行駛至S302省道牙克石巴林路段由南向北駛入左側對向車道逆向行駛至94公里加303米處時,發生交通事故。2018年9月25日,牙克石市交警大隊對事故出具事故認定書,認定周鵬負事故全部責任。經交警部門委托,北京市國宏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價格評估報告書》,評定×××號牽引車維修費用為310780元,自2018年8月18日至2019年1月19日期間營運損失為118660元。四海通達運輸公司支出施救費15000元,評定車輛維修費支出評估費10877.3元,評定營運損失支出評估費7119.6元。一審法院認為,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保費,就×××號牽引車投保車輛損失險等險種,雙方存在保險合同關系事實清楚,均應該按照合同履行合同義務。×××號牽引車在有效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該依據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向四海通達運輸公司予以賠償。本案中,針對四海通達運輸公司的損失,某保險公司雖不認可四海通達運輸公司經交警部門委托所做的評估結論,但該結論的出具系發生于某保險公司收到報險怠于對保險標的進行損失核定之后,同時在庭審中經法庭釋明后未申請重新鑒定,故對評估結論予以認定并采納。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并未出具其已就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車輛損失進行定損的證據,故應認定其遲延定損,構成違約行為。在保險人存在遲延定損之違約行為的情況下,應賠償因此給被保險人造成的停運損失(營運損失),與被保險車輛是否投保了車輛停駛損失險無關。故在本案中,某保險公司除了應該賠償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號牽引車維修費用310780元、施救費15000元外,還應賠償相應的營業損失。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在起訴時依據鑒定結論主張營運損失為118660元,綜合考慮各種因素較為合理,該院予以支持;對于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在庭審中增加的營業損失部分,考慮到其已知曉保險公司怠于定損及理賠,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故對其該部分追加訴訟請求不予維護;四海通達運輸公司為進行評估所支付的評估費系為確定損失而發生,應屬必要支出,對其評估費用共計17996.90元予以維護。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賠償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各項損失總計462436.9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二、駁回四海通達運輸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4118.28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的證據。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為:一、某保險公司是否存在遲延定損的違約行為;二、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超出保險金額的103436.90元停運損失(營運損失)是否正確。
關于焦點一,某保險公司是否存在遲延定損的違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某保險公司負有及時對事故車輛核定損失并通知被保險人的合同義務。根據已查明的事實,某保險公司沒有及時履行該項義務,致使四海通達運輸公司無法及時維修受損車輛,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對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因此遭受的車輛停運損失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只是通知擬推定全損,按照承保金額賠付,同時收回被保險車輛,因四海通達運輸公司不同意,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某保險公司并未舉證證明向四海通達運輸公司發送了正式通知。某保險公司也沒有舉證證明何時將核定損失結果通知了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對此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審法院認定某保險公司存在遲延定損行為并無不當。
關于焦點二,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超出保險金額的103436.90元停運損失(營運損失)是否正確。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應當及時核定損失并通知被保險人、受益人。未及時履行該項義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除支付保險金外,應當賠償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核定損失并通知四海通達運輸公司,四海通達運輸公司要求其承擔因遲延定損導致車輛無法維修而造成的停運損失,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予支持。該損失系保險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而給被保險人、受益人造成的損失,性質與保險人承保的事故損失不同,也與是否投保停運損失險無關,該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不受保險責任范圍的限制。某保險公司該項上訴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判決某保險公司承擔營運損失118660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對價格評估報告雖有異議,但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及相應的反駁證據,且經一審法院釋明后未申請重新鑒定,對其該項上訴理由,本院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未就評估費明確提出上訴,且評估費系為確定保險標的損失而支出的合理必要費用,也是保險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保險賠償義務導致被保險人遭受的損失,依法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對其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涉案營運損失系某保險公司遲延定損造成的,其主張事故發生后四海通達運輸公司未盡到減損義務,沒有事實根據,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68.74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薛忠衛
審判員 丁 可
審判員 劉亞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王巖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