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X與高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魯1621民初31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惠民縣人民法院 2020-01-20
原告:路X,男,漢族,住。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甲,山東兵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高X,男,漢族,住惠民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東省濱州市濱城區。
負責人:劉XX,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乙,山東法之名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路X與被告高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路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史X甲,被告高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人民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定,2019年6月22日21時08分許,高X駕駛魯M×××××號小型轎車沿濱惠大道由東向西行使至惠民縣麻店鎮蘇劉村北時,與順行在前的路X駕駛車牌位魯16H9166的拖拉機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路X、高X及魯M×××××小型轎車乘車人李云杰、高法軍、張俊華受傷,雙方車輛損壞。2019年6月26日,惠民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高X負事故主要責任,路X負事故次要責任。經查,高X所駕駛車輛在人民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時在保險期內。根據原告申請,本院依法委托山東銀豐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路X之損傷不構成傷殘;2、被鑒定人路X傷后誤工期限為105天;3、被鑒定人路X傷后護理期限為45天,住院期間(3天)2人護理,其余時間(42天)1人護理。據此,根據原告主張認定其合理損失有:醫療費6881.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元(30元/天×3天)、誤工費7927.50元(75.50元/天×105天)、護理費3624元(75.50元/天×3天×2人+75.50元/天×42天×1人)、車輛損失5000元、鑒定費2020元、施救費700元、交通費酌情支持500元,合計26742.87元。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療費6881.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0元、誤工費7927.50元、護理費3624元、鑒定費2020元、交通費500元,車輛損失2000元,共計23042.87元。原告剩余損失3700元由被告人民保險公司按照高X在事故中的責任比例賠償70%,即2590元。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路X損失25632.87元;
二、駁回原告路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路X負擔40.03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34.97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將賠償款及訴訟費匯入原告路X山東省農村信用社惠民農村商業銀行麻店支行賬戶:62×××54)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海紅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 侯 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