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周XX、甲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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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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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84民初4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崇州市人民法院 2020-02-26
原告:徐XX,男,漢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汪XX,四川合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XX,女,漢族,住四川省宜賓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X,男,漢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負責人:白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XX(公司員工),男,漢族,成都市青羊區。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區。
負責人:謝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何X,四川遂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XX,男,漢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徐XX訴周XX、、、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01月0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徐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人保國際業務部、人保成都分公司到庭參加訴訟、周XX、李XX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在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原告97622元;2、本案訴訟費由周XX承擔。
事實和理由:2019年07月25日,周XX駕駛李XX所有的川AXXXXX的小型客車由晨曦大道方向沿崇安路往世紀大道方向行駛,09時53分許,行駛至宏業大道與崇安路交叉路口左轉時,所駕車前部與相對方向直行徐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左側發生碰撞,造成徐XX受傷的交通事故。
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書認定:周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徐XX不承擔事故責任。
徐XX受傷后在崇州市院住院治療99天,出院后徐XX傷情經四川德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產生鑒定費1400元。
因未達成賠償一致意見,徐XX遂起訴至法院,請求依法處理。
周XX、李XX辯稱,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發生后已墊付醫療費20747.03元,請求法院依法處理。
人保國際業務部辯稱,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肇事車輛在其公司只投保了交強險,在交強險范圍內依法賠償,已預付醫療費10000元,精神撫慰金認可2500元。
人保成都分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在商業險范圍內依法賠償,事故發生后已墊付40000元。
徐XX再醫費要去實際產生后再行賠償。
對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以下事實:2019年07月25日,周XX駕駛李XX所有的川AXXXXX的小型客車由晨曦大道方向沿崇安路往世紀大道方向行駛,09時53分許,行駛至宏業大道與崇安路交叉路口左轉時,所駕車前部與相對方向直行徐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左側發生碰撞,造成徐XX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本次交通事故經崇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周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徐XX不承擔事故責任。
徐XX受傷后在崇州市院住院治療99天,出院后徐XX傷情經四川德正司法鑒定所鑒定為十級傷殘,產生鑒定費1400元。
徐XX住院產生醫療費83747.03元。
產生護理費9900元,交通費300元,車損5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790元,營養費2790元。
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保險理賠時扣除自費藥17586.88元,上述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雙方爭議的精神撫慰金、殘疾賠償金標準、再醫費標準,徐XX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元,符合本地生活水平,本院予以支持;徐XX主張殘疾賠償金46502.4元,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人保成都分公司主張實際產生后再行支付后續醫療費的意見,本院認為,徐XX再醫費有明確醫囑意見,為節省司法資源和便利當事人訴訟原則,本院酌情支持80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身權依法受法律保護,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周XX承擔全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之規定,應對徐XX的損失承擔全部損害賠償責任。
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系肇事車輛的交通強和商業險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應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徐XX保險金72252.4元扣除已預付的10000元還應支付62252.4元;由乙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扣除自費藥17586.88元后支付保險金69740.15元,扣除已墊付40000元后還應支付29740.15元。
自費藥17586.88元、鑒定費1400元應由周XX負擔,周XX、李XX已墊付20747.03元超付1760.15元,另為便于執行將周XX應負擔的訴訟費488元一并品迭后返還李XX1272.15元,支付徐XX28468元。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甲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徐XX保險金62252.4元。
二、乙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支付徐XX保險金28468元。
三、乙保險公司支付李XX保險金1272.15元。
四、駁回徐XX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8元,由周XX負擔(此款已品迭支付)。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永紅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李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