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90張XX與蔡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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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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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903民初739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2020-01-02
原告:張XX,男,漢族,居民,住鹽城市亭湖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江蘇新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蔡XX,女,漢族,居民,住濱海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在鹽城市。
負責人:楊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該公司員工。
原告張XX與被告蔡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蔡XX、被告某保險公司負責人楊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馬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張XX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人民幣50106.76元;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6年5月5日14時01分,被告蔡XX駕駛蘇JXXXXX小型客車沿鹽瀆路(鹽瀆路與戴莊路交叉口)由南往西行駛,張XX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往南行駛,因被告蔡XX駕駛機動車轉彎觀察疏忽造成事故,事故中致原告張XX受傷,雙方車輛受損。鹽都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該起事故作出認定,蔡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被告蔡XX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現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費用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及鑒定費。
被告蔡XX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事故車輛所有人是丁成進的,我是向其借用的,涉案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我向原告墊付醫藥費用96518.4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理賠了85%給我,即人民幣82040.7元,剩余15%請求法院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沒有異議,涉案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被告蔡XX賠付的醫藥費是我公司預賠的。我司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張XX為證明其主張,向法院提供了如下證據: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的主體身份;2、事故信息查詢表一份,證明事故發生的事實及責任認定;3、門診病歷三十份、醫療費票據44張、預交金收據三份、處方三份、診斷證明書四份、出院記錄四份、用藥清單三份,證明原告受傷治療情況及所花的醫藥費。
經質證,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2無異議。對證據3要求扣除15%非醫保用藥。被告蔡XX對原告的證據1-2無異議。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6年5月5日14時01分,被告蔡XX駕駛蘇JXXXXX小型客車沿鹽瀆路(鹽瀆路與戴莊路交叉口)由南往西左轉彎行駛,張XX駕駛電動自行車由北往南行駛,因被告蔡XX駕駛機動車轉彎觀察疏忽造成事故,事故中致原告張XX受傷,雙方車輛受損。原告張XX受傷后,經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進行診治,診斷為左股骨轉子下粉碎性骨折、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踝關節粉碎性骨折等,并多次住院,于2019年8月29日出院。共花費醫療費145025.22元,其中,被告蔡XX墊付96518.46元(其中含有原告預繳款人民幣1600元)。蘇JXXXXX小型客車車主系丁成進,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后被告蔡XX向被告某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被告某保險公司向被告蔡XX支付預賠款人民幣82040.7元,余款尚未理賠。現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賠償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用。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對該起交通事故的事實與責任,已由公安交警部門依法作出認定,蔡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張XX無責任。對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本院依法采用。蘇JXXXXX小型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故因交通事故發生的各項費用應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無過錯賠償責任,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照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賠償。經審核,原告張XX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145025.22元。
綜上所述,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被告要求墊付費用一并處理,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信。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判決如下:
一、原告張XX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145025.2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范圍內賠償,扣除其墊付款人民幣82040.7元,尚需賠償人民幣62984.52元。其中支付給原告張XX賠償款人民幣50632.76元(145025.22-96518.46+1600+526)(戶名:張XX,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鹽城青年路支行,帳號:62XXX52),支付被告蔡XX墊付款人民幣12351.76元(扣除其應承擔的訴訟費用)(戶名:蔡XX,開戶行:中國光大銀行常熟支行,賬號:62XXX45),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52元,減半收取526元。由被告蔡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世紀大道支行,賬號:52XXX89)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徐德群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書記員 嵇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