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甲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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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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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3民初5318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李X甲,男,漢族,邯鄲市成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河北九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邯鄲市叢臺區-4號。
負責人:薄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該公司員工。
原告李X甲訴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依法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公估費、施救費、路產損失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6202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用全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15日,閆慶飛駕駛原告所有的冀DXXXXX/冀DXXXXX車沿343國道泗縣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及道路花園隔離帶、路產設施損壞。經交警部門認定:閆慶飛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在被告處投有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要求被告賠付,被告未賠,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我方沒收到委托申請,沒有參與鑒定,無法對損失的合理性及損失確認,評估價格有異議,鑒定是原廠配件價格,如按此價格應重新查看車輛實收更換,施救費過高,掛車無車損險,施救費不應全由主車承擔,評估費、訴訟費不予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為冀DXXXXX/冀DXXXXX車的實際車主,車輛登記在邯鄲市邯山區運吉運輸有限公司名下,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險機動車損失險保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其中商業險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308453.6元、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7日。2019年7月15日,閆慶飛駕駛原告所有的冀DXXXXX/冀DXXXXX車沿343國道泗縣段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雙方車輛及道路花園隔離帶、路產設施損壞。經泗縣公安局交警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閆慶飛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的車損經本院委托圣源祥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評估為169420元,原告花費公估費11000元、支付本車施救費34600元、對方車輛施救費7000元、路產損失40000元,共計262020元,原告要求被告賠付,被告未付,雙方爭議成訟。
另查明:被告于2019年9月7日收到法院向其送達的鑒定通知書,未按期到達法院進行鑒定程序,本院依法進行了鑒定。
本院認為,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有商業險,履行了繳費義務,事故發生后,原告車輛損壞事實、路產損失清楚,證據充分,原告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支出的施救費及公估費用是為了防止損失擴大及確定損失數額所花費的必要費用,被告亦應予以賠付。被告辯稱其未參與評估鑒定的理由,因其在收到法院通知書未按期到達,應視為其放棄相關權利,故該理由,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李X甲車輛損失費、公估費、施救費、路產損失共計262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30元,減半收取261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燕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靳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