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范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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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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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魯1625民初254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博興縣人民法院 2020-02-21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濱州市濱城區、渤海十六路以東新城廣場花園。
負責人:劉XX,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卜XX,山東源誠(濱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范XX,男,漢族,住博興縣。
原告與被告范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分別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卜XX、被告范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范XX向某保險公司支付95980元;2.本案訴訟費由范XX承擔。在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將第1項訴訟請求變更為93980元。事實與理由:山東新盛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盛食品公司)所有的魯M×××××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及不計免賠險。2018年2月1日18時30分左右,范XX駕駛魯E×××××號小型轎車沿新城二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彩虹橋北路口處由北向東左轉彎時,與沿新城二路由南向北行駛盧振華駕駛的魯M×××××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無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盧振華、范XX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本次事故造成魯M×××××號車輛損失189960元,新盛食品公司依據保險合同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依約支付保險理賠款189960元。經查,魯E×××××號車輛在華泰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濱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華泰財險濱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故某保險公司依法訴至人民法院,望判若所請。
范XX辯稱,某保險公司所舉證明材料存在嚴重不實,不能同意其賠償要求,理由如下:第一,事故發生后盧振華聯系保險公司人員到場,評估損失范圍為奧迪A8一側前燈,中網,前杠等,損失額為7至8萬元,某保險公司當場索賠4萬元。因范XX駕駛的車輛也有損失,未進行損失評估,所以雙方未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第二,交警部門提出對涉案車輛損失進行鑒定被盧振華拒絕。雙方同意協商,盧振華要求范XX賠償2萬元損失,各自維修。范XX主動電話聯系盧振華要賠付2萬元,但盧振華放棄索賠,說這點錢不用賠,雙方都倒霉(盧振華是新盛食品公司大股東),至此以后雙方再未聯系。第三,對某保險公司在沒有聯系事故當事人的情況下而向濱州瑞迪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迪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支付維修費的行為,范XX不能接受,盧振華、某保險公司、瑞迪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存在合伙騙保的可能。第四,沒有第三方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某保險公司存在過度賠償。第五,只因當時雙方各自維修都同意,范XX駕駛的車輛已變賣,范XX也沒有追究盧振華的賠償責任,所以對范XX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第六,距離事故發生時間已久,某保險公司存在惡意拖移拖延時間,毀滅證據,篡改檔案的可能。第七,某保險公司惡意訴訟,范XX不承擔本案訴訟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當事人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某保險公司為證實其承保的魯M×××××號車輛在涉案事故中產生的維修費用,向法庭提交了機動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機動車輛保險損失情況確認書、零部件更換項目清單、山東增值稅發票、瑞迪汽車銷售服務公司保險結算單。范XX對上述證據有異議。為反駁范XX的異議,某保險公司申請對魯M×××××號車輛在涉案事故中的損失進行鑒定,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委托鑒定機構進行了鑒定。本院認為,經鑒定魯M×××××號車輛在涉案事故中的損失為161640元,范XX雖對該鑒定結果有異議,但未提交有效證據佐證其異議內容,故對魯M×××××號車輛在涉案事故中的損失161640元依法予以確認。
2.對某保險公司提交的保險金給付銀行轉賬授權書、支付信息憑證、工商銀行業務對賬回單、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范XX有異議。本院認為,該些證據能夠相互認證,達到了高度蓋然性,可以證實某保險公司向魯M×××××號車輛的被保險人新盛食品公司給付保險理賠款的情況。
3.范XX向法庭提交照片一份(照片是在事發后在交警隊停車場拍攝),欲證實:涉案兩事故車輛損失的情況,盧振華駕駛的魯M×××××號車輛損失沒有像某保險公司主張那么高,范XX駕駛的魯E×××××號車輛也有損失,但未向某保險公司和盧振華主張損失。某保險公司質證稱:對該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外觀照片不能顯示雙方車輛的具體損失。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對該照片的真實性無異議,故對該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2月1日18時30分許范XX駕駛魯M×××××號小型轎車沿新城二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行駛至彩虹橋北路口處由北向東左轉彎時,與沿新城二路由南向北行駛盧振華駕駛的魯M×××××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車輛損壞,無人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博興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范XX、盧振華均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另,魯M×××××號車輛的所有人為新盛食品公司,該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保險限額為1000000元的車輛損失險并不計免賠,涉案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為魯M×××××號車輛的被保險人新盛食品公司向瑞迪汽車銷售服務公司支付車輛維修費189960元。應某保險公司的申請,本院依法委托鑒定,經鑒定魯M×××××號車輛在涉案事故中的損失為161640元。某保險公司為此支出鑒定費9500元。
再,范XX駕駛的魯M×××××號車輛在華泰財險濱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涉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
本院認為,本案為追償權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承保魯M×××××號車輛損失險的某保險公司雖已向被保險人新盛食品公司賠償保險金189960元,但經鑒定魯M×××××號車輛在涉案事故中的損失為161640元,故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應以鑒定損失數額為基礎向對魯M×××××號車輛造成損害的侵權人范XX進追償。因范XX駕駛的魯M×××××號車輛在華泰財險濱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故扣減交強險中財產限額2000元后,剩余的159640元由范XX在涉案事故中所負同等責任比例向某保險公司予以賠付79820元(159640元×50%)。另,關于范XX所辯稱的未就魯M×××××號車輛在涉案事故中的損失向盧振華、某保險公司主張的問題,其可通過另行訴訟予以維護其合法權益。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六項,判決如下:
一、被告范XX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賠付79820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0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85元,由被告范XX負擔915元;鑒定費9500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承擔4750元,由被告范XX承擔4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賈文娟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李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