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X甲、姚X乙與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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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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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903民初7137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姚X甲,男,漢族,居民,住鹽城市鹽都區。
原告:姚X,男,漢族,居民,住鹽城市鹽都區。
原告:夏XX,女,漢族,居民,住鹽城市鹽都區。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甲、程X乙,鹽城市東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為上海市。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金XX,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為徐州市新城區。
負責人:金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江蘇因果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邵XX,江蘇理高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姚X甲、姚X、夏XX與被告邵洪全、、李祥雷、新沂浩為物流有限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姚X甲及原告姚X甲、姚X、夏XX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程X甲、程X乙,被告甲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XX、被告乙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中,三名原告申請撤回對被告邵洪全、被告李祥雷、新沂浩為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姚X甲、姚X、夏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近親屬陳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521678.2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訴稱的事實和理由:2018年5月28日,陳某駕駛電動車沿鹽都區張莊辦事處龍海村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康莊大道交叉路口時,與沿康莊大道由西向東邵洪全的駕駛蘇JXXXXX小型面包車發生碰撞,致陳某當場死亡。事發時,在該路口西側康莊大道機動車道內停有李祥雷停放的蘇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車的所有人是新沂浩為物流有限公司。交警部門認定,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邵洪全、李祥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車輛分別在兩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為此,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甲保險公司辯稱,對交通事故發生的真實性請求法院調取事故卷宗予以確認。邵洪全駕駛的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具體的賠償要求與另一輛車的保險公司進行分擔。我司不承擔訴訟費。
被告乙保險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無異議,對責任認定有異議。事故認定書中載明我方投保車輛的駕駛人沒有過失,不應當承擔責任。李祥雷駕駛的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超出交強險的部分我司承擔15%的賠償責任。我司不承擔訴訟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5月28日8時30分左右,陳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鹽城市鹽都區張莊街道辦事處龍海村七組南北水泥路由南向北行駛至康莊大道交叉路口時,與沿康莊大道由西向東邵洪全駕駛的蘇JXXXXX小型面包車發生碰撞,致陳某當場死亡,兩車受損。事發時,在該路口西側康莊大道機動車道內停有李祥雷停放的蘇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掛蘇CXXXXX重型普通半掛車)。交警部門認為,陳某駕駛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未遵行有交通標志、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一方先行;邵洪全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觀察疏忽,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李祥雷駕駛機動車在距交叉路口50米以內的路段臨時停車,妨礙其它車輛通行。據此,認定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邵洪全、李祥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另查明,蘇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掛蘇CXXXXX重型普通半掛車)的行駛證車主是新沂浩為物流有限公司。該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邵洪全駕駛的蘇JXXXXX小型面包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死者陳某原告姚X甲是陳某的丈夫,原告姚X是陳某的兒子,原告夏XX是陳某的母親,夏XX共育有5個子女。事故發生后,邵洪全與原告方達成了賠償協議。在審理中,三名原告申請撤回了對邵洪全、李祥雷、新沂浩為物流有限公司的訴訟,并表示本案訴訟費由其負擔。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對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事實與責任,已由公安部門依法作出認定,經審核公安機關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具有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對事故各方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表述明確,對該責任認定書本院作為證據采用,并對該交通事故的責任以公安部門的認定為依據,即陳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邵洪全、李祥雷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本案所涉蘇JXXXXX小型面包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蘇CXXXXX重型半掛牽引車(后掛蘇CXXXXX重型普通半掛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10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交通事故發生均在保險期間內,對原告因近親屬陳某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項損失由兩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按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賠償,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損失,根據事故責任和保險合同,結合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事實,由被告乙保險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承擔20%的賠償責任。對蘇JXXXXX小型面包車保險公司理賠不足部分,原告方在事故發生后與邵洪全已經達成賠償協議,在本案中不予理涉。對被告乙保險公司提出的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應當按照農村標準計算的辯稱,因本市已對死亡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統一適用城鎮標準計算,故對乙保險公司的該辯稱不予采納。經審核,本院確認原告因近親屬陳某交通事故死亡產生的損失為:死亡賠償金896800元(47200元/年X19年),喪葬費39133.5元(原告主張),被撫養人生活費29462元(29462元/年X5年÷5人),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酌情支持1500元,交通費酌情支持1000元,財物損失酌情支持1000元,合計968895.5元。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姚X甲、姚X、夏XX因近親屬陳某交通事故發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財物損失等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1105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被告乙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賠償原告姚X甲、姚X、夏XX因近親屬陳某交通事故發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處理事故人員誤工費、交通費、財物損失等各項損失合計1105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149579.1元[(968895.5-110500X2)X20%],合計賠償人民幣260079.1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三、駁回原告姚X甲、姚X、夏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016元,減半收取4508元,由原告姚X甲自愿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世紀大道支行,賬號:52XXX89)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魏錦芬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郭楊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