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孫XX、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冀02民終69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2-2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開區。
負責人:石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谷XX,河北鴻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孫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實同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李XX,男,漢族,住河北省唐山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李XX、孫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187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谷XX、被上訴人孫XX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撤銷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9民初1878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或發回重審;2、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1.上訴人申請對涉案車輛更換配件的品質進行鑒定,但一審法院未按上訴人的申請進行鑒定,故本案車輛公估報告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2.被上訴人未提交涉案車輛更換配件的原廠合格證和發票,不能證實在實際修理時使用了原廠配件。
孫XX答辯稱,答辯人在一審時提交了修理費票據及付款憑證等證據,一審法院按照重新鑒定的價格進行判決是正確的,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孫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李XX賠償其損失共計109284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4月17日4時10分,李XX駕駛車牌號為×××/×××號的汽車列車,沿東環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東環路柏各莊路口闖紅燈通過路口時,與由東向南轉彎孫川駕駛車牌號為×××的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唐山市曹妃甸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孫川無責任。×××號車輛的所有人為孫XX。本次交通事故發生后,唐山金信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號車輛損失進行鑒定,估損金額為106070元,孫XX支付公估費3182元。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號車輛損失進行重新鑒定,法院委托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該車損失進行重新鑒定,估損金額為90010元。李XX駕駛的×××號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漢沽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交強險責任賠償限額為12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萬元。此次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漢沽支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孫XX2000元。一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承認孫XX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唐山市曹妃甸區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予以采納。李XX負事故全部責任,孫川無責任。李XX駕駛的×××號車輛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漢沽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三者險,本案中的交通事故發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內,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漢沽支公司已經在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內賠付孫XX2000元,孫XX損失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內按承保車輛應當承擔的責任比例100%進行賠償。經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河北鑫廣泰保險公估有限責任公司對×××號車輛損失進行了重新鑒定;某保險公司對重新鑒定公估報告書有異議并申請鑒定人員出庭作證,但未在一審法院指定的期間內交納鑒定人員出庭作證費用,視為放棄申請,且某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反駁該公估報告書,故對該公估報告書予以采信,依據該公估報告書的意見確定孫XX車輛損失為90010元。因未采納孫XX提交的公估報告,故孫XX主張的公估費3182元,不予支持。孫XX的損失以法院核定為準,訴請超出部分,理據不足,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保險金額內賠償原告孫XX88010元(90010元-2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孫XX88010元;二、駁回原告孫XX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486元,減半收取計1243元,由原告孫XX負擔242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001元。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本院審理查明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侵權事實成立,保險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訴人孫XX的合理損失應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在承保范圍內理賠。上訴人主張公估報告書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且沒有證據證實涉案車輛的修理使用了原廠配件,一審判決錯誤。上訴人對更換配件品質問題的異議系當事人雙方對涉案車輛損失情況的爭議,一審法院依法委托具有鑒定資質的機構對車損情況進行重新鑒定,符合法律規定和本案實際情況。一審法院依據重新鑒定后的公估報告,結合被上訴人所提交的維修發票情況,確定車損金額并無不妥,本院對上訴人該主張不予支持。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夏春青
審判員朱 正
審判員陳寶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