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葛X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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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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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12民終335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江蘇省泰州市。
負責人:王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乙,江蘇訟之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葛XX,男,漢族,住江蘇省興化市。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葛XX財產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泰州市海陵區人民法院(2019)蘇1202民初35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一、二審訴訟費由葛XX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判決案涉車輛的維修費損失21260元明顯不公。1.對評估報告有異議,評估單位未核實維修的實際情況,未審查配件品質,不是以質論價,而是根據所謂的“市場價格”草率確定維修費用,在報告中也未載明新配件的編碼以及來源。2.對于車輛維修,一審法院未實際審查維修的情況,是否按照主體機構評估的價格、配件品質進行維修,若非在4S店維修,則明顯對上訴人不公,故希望對修復后的車輛進行共同鑒定,核實相關損失配件是否確實更換。填補損害、禁止獲利是保險法的重要原則,目的一是保護被保險人,使其因保險事故受到的損失獲得充分補償,從而達到規避風險的投保初衷;二是將被保險人獲得的保險金額限定在實際損失范圍之內,阻卻被保險人獲得額外利益,從而更好的保護保險人和其他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
葛XX答辯稱,我方認為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依法維持原判。
葛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計21260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訴訟費費、鑒定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葛XX系蘇M×××××車輛的實際車主,2018年7月23日,葛XX為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其中車輛損失險232653.8元,并投保不計免賠率險,保險期限自2018年8月27日零時至2019年8月26日二十四時止。
2019年2月22日9時00分,案外人徐世新駕駛車牌號為蘇M×××××的重型貨車,行駛至興化市張劉線唐劉樂神家具廠內倒車時,與案外人喬建華停駛車牌號為蘇M×××××的小型客車相撞,致小型客車受損。經興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案外人徐世新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后,葛XX向一審法院下設的泰州市保險糾紛第三方調解工作室請求處理,經該工作室委托泰州源通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確認蘇M×××××車輛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21260元,其中包括尾門玻璃貼膜費用1600元。葛XX為此次評估支付鑒定費15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葛XX系蘇M×××××車輛的實際車主,對該車享有保險利益。蘇M×××××在某保險公司即保險人處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系合同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被保險人向某保險公司交納保費,在保險期間內涉保車輛發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賠償義務。案涉車輛經有評估確定車輛損失為21260元,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抗辯車損中的1600元尾門玻璃貼膜費用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保險合同也未約定,不予采納。因此,某保險公司有義務賠償葛XX車輛損失21260元。葛XX主張的鑒定費1500元,鑒定報告中已有確認,系葛XX實際支出,故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賠付葛XX車損21260元、鑒定費1500元,合計2276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332元,減半收取16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葛XX已經預交,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逕交葛XX)。
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一審查明的事實正確,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二審中爭議焦點是:一審鑒定意見能否作為認定本案車輛損失的依據。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托的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鑒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準許:(一)鑒定機構或者鑒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鑒定資格的;(二)鑒定程序嚴重違法的;(三)鑒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钡谄呤粭l規定:“人民法院委托鑒定部門作出的鑒定結論,當事人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和理由的,可以認定其證明力。”本案一審法院委托泰州源通舊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對案涉車輛進行了鑒定,現某保險公司并無證據證明本案的鑒定意見存在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故本院確認一審鑒定意見的證明力,能夠作為認定本案車輛損失的依據。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32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冒金山
審判員 俞愛宏
審判員 陳霄燕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書記員 黃鵬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