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白X甲,白X乙,陳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陜01民終1482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3-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區。
負責人:李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男,1989年10月2日出生,漢族,該公司員工,住該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住西安市長安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X,陜西瀟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X甲,男,1漢族,住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白X乙,男,1漢族,住陜西省西安市長安區。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白X甲、白X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6民初3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上訴人陳XX之委托訴訟代理人辛XX到庭參加了訴訟。
白X甲、白X乙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6日12時40分許,陳XX駕駛無號牌“邦德”牌兩輪電動車(經鑒定為輕便型兩輪摩托車,載羅某某)從(魚斗路)“潤景怡園”小區由東向西駛入漢池一路左轉彎時,適逢XX號XX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此。
兩車碰撞,造成陳XX、羅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西安市公安局交XX隊XX大隊執勤四中隊(王寺)第610116120180000271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白X甲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承擔同等責任。
陳XX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條、第十九條第四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承擔同等責任。
羅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時,白X甲駕駛的陜AXXXXX號小型轎車僅在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
陳XX受傷后在西安高新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側第10肋骨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高血壓病,共住院10天,花費醫療費6197.67元(該費用均由陳XX個人墊付)。
陳XX傷愈后雙方就陪償一節協商未果,陳XX遂于2019年1月以訴稱訴至法院。
庭審中,陳XX堅持其訴訟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白X甲、白X乙賠償其各種損失共計人民幣26936.97元。
為證明其主張,陳XX向法庭提供的證據有: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交強險保單、車輛查詢信息單;3、門診病歷、住院病案、住院證、出院證;4、醫療費票據、結算清單;5、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件。
某保險公司圍繞上述所舉證據發表了其質證意見。
因白X甲、白X乙未到庭應訴,本案調解程序未能進行。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及相關證據佐證,足以認定。
陳XX于2019年1月9日起訴至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白X甲、白X乙賠償其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財產損失共計26936.97元,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白X甲、白X乙承擔。
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6日12時40分許,其駕駛兩輪電動車沿潤景怡園小區由東向西行駛至漢池一路左轉彎時,適逢白X甲駕駛事故車輛由北向南行駛至此,兩車相撞,致其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白X甲、白X乙經原審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應訴,也無答辯意見。
某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屬實,對事故責任認定比例無異議,事故車輛在其公司僅投有交強險,其公司愿意對陳XX的合理損失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賠償范圍。
原審法院認為,公民的生命、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陳XX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之事實,有西安市公安局交XX隊XX大隊執勤四中隊(王寺)第610116120180000271號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認定,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某保險公司作為陜AXXXXX號小型轎車交強險保險人,理應按交強險保險條例之規定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對陳XX的合理損失予以足額賠償,超出交強險賠償限額部分再由白X甲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白X乙作為陜AXXXXX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無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關于陳XX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損失核定如下:陳XX受傷后所花醫療費6197.67元,有醫療費票據及用藥明細單相互印證,本院予以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陳XX實際住院天數計算,即按500元確定;結合陳XX傷情,其誤工期限、護理期限、營養期限分別酌情按40日、15日、30日確定;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分別按4000元、1350元、900元確定為宜;交通費酌情按300元確定;財產損失按2000元確定。
陳XX以上損失共計:15247.67元。
綜上,陳XX訴訟請求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判決如下:一、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陳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財產損失、交通費共計人民幣13198.84元。
二、駁回原告陳XX其余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73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承擔123元,其余350元由被告白X甲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1、對于原判決書中第一項依法改判,改判某保險公司賠償陳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共計人民幣9650元,對于交強險多出來的部分應由白X甲、白X乙承擔;2、本案上訴費用由陳XX、白X甲、白X乙承擔。
(爭議金額3548.84元)。
事實與理由:事故車輛(陜AXXXXX僅在其公司處承保交強險,根據國務院公布的交強險條例,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應當在交強險分項限額承擔事故損失:有責情況下交強險醫療項下賠償限額10000元。
另,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羅某某、陳XX兩名傷者受傷,且兩人傷合計損失超10000元賠償限額,應當在交強險醫療項下10000元限額內比例分攤。
其中羅某某產生醫療項下損失合計:14190.07元(約占醫療項下總損失的60%);另一傷者陳XX產生醫療項下合計:7597.67元(約占醫療項下總損失的40%),一審判決既未在羅某某的保險限額內判決,亦未對羅某某和傷者陳XX的損失進行比例分攤,判決有誤。
故懇請貴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支持其公司的請求,依法改判。
陳XX辯稱,其對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沒有異議,其和羅某某是夫妻,其對于一審認定的總數額沒有異議,只是把應當由白X甲、白X乙承擔的部分讓某保險公司承擔了。
白X甲、白X乙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亦未答辯。
經本院審理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屬實。
陳XX在二審期間表示其與羅某某為夫妻關系,對交強險醫療費項下賠償部分,其二人可各獲5000元賠償,某保險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認為,公民的身體健康權受法律保護。
陳XX駕駛無號牌“邦德”牌兩輪電動車載羅某某與白X甲駕駛車主為白X乙的陜AXXXXX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陳XX、羅某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西安市公安局交XX隊XX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白X甲與陳XX負同等責任,羅某某無責。
白X甲駕駛陜AXXXXX號小型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對于陳XX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白X甲應按責任承擔。
白X乙作為陜AXXXXX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判決對陳XX的各項損失認定正確。
但本次交通事故造成陳XX、羅某某受傷,原審法院在交強險醫療費賠償限額內超出了一萬元,應予糾正。
陳XX、羅某某為夫妻關系,其二人表示交強險醫療費每人賠償5000元,,某保險公司表示認可,本院予以確認。
陳XX的各項損失為:醫療費6197.6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元、誤工費4000元、護理費1350元、營養費900元、交通費300元、財產損失2000元,以上共計15247.67元。
其中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費項下賠償5000元,在交強險其他項下賠償5650元,財產損失2000元,共計12650元。
剩余2597.67元,因白X甲與陳XX駕駛車輛均為機動車,且同等責任,故應由白X甲承擔50%的責任即1298.8元。
據此原審判決應予部分變更并增判。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二)項之規定,判決如下:一、維持長安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6民初38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二、變更長安區人民法院(2019)陜0116民初38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陳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財產損失、交通費共計人民幣12650元;三、白X甲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陳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298.8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473元,由陳XX承擔123元,由白X甲承擔35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侯靜
審判員 高瑋
審判員 侯新省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邱鵬翔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