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甲、郭XX等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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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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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03民初4824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邯鄲市叢臺區人民法院 2020-02-19
原告:程X甲,男,漢族,住山東省冠縣。
原告:郭XX,男,漢族,住山東省冠縣。
原告:程X乙,男,漢族,住山東省冠縣。
三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河北九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邯鄲市叢臺區滏西大街33號。
法定代表人:溫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王XX,該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程X甲、郭XX、程X乙訴被告某保險公司為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程X甲、郭XX、程X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武XX、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程X甲、郭XX、程X乙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l、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182523.44元(座位險與雇主責任險范圍內承擔);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三原告為冀D×××××貨車的實際車主,魏洪恩為原告從事貨車駕駛工作人員。2017年2月22日,冀D×××××貨車在日照港口準備裝車時,魏洪恩將掛車車廂門打開向里觀望,因意外風大,車廂門拍打魏洪恩頭部致使其右眼碰在車廂門栓上,造成其受傷的意外事故。事故發生后,經已生效的(2017)魯1525民初216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原告向魏洪恩賠償174400.24元。原告在被告處投有車上人員險和雇主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要求被告賠付,被告未賠,故訴至法院。
某保險公司辯稱:首先,該起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屬于大風引起的意外事故,不應當用車上人員險;其次,車上人員險是指在使用被保險車輛的過程中造成被保險車輛所載人員的人身傷亡。車上人員險的適用前提有兩個:第一、車輛在使用中;第二、事故發生時傷者應當在車上。而本案發生意外事故時,車輛停放在港口,無人操作處于停駛狀態,并且傷者未在車上;最后原告賠償傷者是基于與傷者之間的勞務關系,與我司無關。綜上,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請求車上人員險的訴訟請求。
1、原告主體不適格,根據雇主責任保單,被保險人大凱汽運,原告應是大凱,不是三原告;2、應依據雇主責任條款第26條第四項,應按工傷賠償原告,醫療費限額15000元,在原告提供的證件齊全有效,證據符合三性且充分,保險人按責任限額賠償,依據雇主責任條款第26條第二項,傷殘按職工鑒定傷殘程度,我司承擔15000元;3、不賠償誤工費、醫療或是補助費等,上述應是在醫療限額內;4、執行費等不應由雇主責任險承擔。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原告為登記在邯鄲市××山區大凱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名下的冀D×××××貨車的實際車主,該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金額為1000000/座,并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8月28日至2017年8月27日;并投保了雇主責任保險,其中醫療費用責任,每人醫療費用責任限額為15000元,保險期交自2016年7月19日至2017年7月18日。2017年2月22日,原告雇傭的司機魏洪恩駕駛的冀D×××××貨車在日照港口準備裝車時,魏洪恩將掛車車廂門打開向里觀望,因意外風大,車廂門拍打魏洪恩頭部致使其右眼碰在車廂門栓上,造成其受傷的意外事故。事故發生后,經已生效的(2017)魯1525民初2168號民事判決書確定,原告向魏洪恩賠償174400.24元。原告要求被告賠付各項損失,被告未付,雙方爭議成訟。
本院認為,原告為事故車輛的實際車主,事故車輛在被告處投有雇主責任險,原告履行了交納保費的義務,被告在原告車輛發生事故后,應當依約在雇主責任險保險金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墊付司機的醫療費用15000元。原告主張的被告應在車上人員險保險金額內賠付其損失的請求,因該事故的發生并非是在車輛使用過程中且司機并未在車上,故不符合車上人員險的賠付條件,原告該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已支付的訴訟費與執行費的請求,與本案無關聯性,故該請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原告程X甲、郭XX、程X乙15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9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316元,原告程X甲、郭XX、程X乙承擔363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燕萍
人民陪審員 鄭慶峰
人民陪審員 郭 冰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靳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