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甲與王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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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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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1123民初56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武強縣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王X甲,男,漢族,衡水市武強縣武強鎮西樊屯村44號,現住該村。二輪摩托駕駛人。
被告:王X乙,男,漢族,衡水市武強縣武強鎮南立車村,現住該村。冀T×××××輕型廂式貨車所有人。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負責人:谷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公司員工。
原告王X甲、被告王X乙、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X甲、被告王X乙、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共計40122元(待鑒定后再補充增加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鑒定費。事實與理由:2018年5月1日15時40分左右,原告王X甲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南立車村南水泥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事發處(××村口)右側超越前方同向右轉彎王尚杰駕駛的由被告王X乙所有的冀T×××××輕型廂式貨車時,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武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尚杰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致原告重傷,當場被120車輛送往武強縣醫院救治,因傷勢過重,于當日被120車輛轉往衡水哈勵遜醫院,2018年6月11日出院,共住院42天,產生醫療費43347元。出院診斷為開放型顱腦損傷(重型)、左側額葉腦挫裂傷、左側顳骨骨折、枕骨骨折、顱底骨折伴腦脊液左耳漏、顱內感染。原告產生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4334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200元、營養費1260元、誤工費8787元、護理費9193元、交通費500元,共計67287元。待鑒定后,再補充增加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另外,事故導致原告味覺、退覺喪失,至今未恢復,如需要手術恢復,原告保留再次起訴的權利。王尚杰駕駛的冀T×××××輕型廂式貨車為被告王X乙所有,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附加不計免賠率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的損失首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限額內賠償28480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70%即11642元,再不足部分由被告王X乙賠償。庭審中原告變更訴訟請求為:賠償原告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付)、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16409元(具體數額見損失計算清單)。另在北京鑒定后作CT掃描,產生258元的費用。
被告王X乙辯稱,車有保險,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我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車牌號為冀T×××××號貨車在公司投保交強險、50萬元商業險(不計免賠)各一份,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公司會在核實駕駛人員無免責的情況下,賠償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合法損失,對因本次事故所產生的訴訟費、鑒定費,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5月1日15時40分左右,原告王X甲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沿南立車村南水泥路由東向西行駛,行至事發處(××村口)右側超越前方同向右轉彎王尚杰駕駛的冀T×××××輕型廂式貨車時,致兩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王X甲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武強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王尚杰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王X乙系冀T×××××輕型廂式貨車系所有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50萬元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并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受傷后先后前往武強縣醫院、衡水哈勵遜醫院醫治,診斷為:開放型顱腦損傷(重型)、左側額葉腦挫裂傷、左側顳骨骨折、枕骨骨折、顱底骨折伴腦脊液左耳漏、顱內感染,住院41天。經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鑒定,原告王X甲的顱腦損傷的致殘程度等級為十級;誤工期180日~270日、護理期30日~60日、營養期30~60日。
原告提交的身份證復印件、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從業資格證復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王尚杰駕駛證復印件、武強縣醫院門診收費票據、哈勵遜醫院住院病歷、費用明細、住院收費票據、醫療費票據、傷殘鑒定報告,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對有爭議的事實和證據認定如下:被告對原告護理費有異議,鑒于原告傷情經司法鑒定護理期30~60日、營養期30~60日,護理人員沒有收入的可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動報酬標準計算50日,營養期限按照每天30元計算50日。交通費系原告及其陪護人因就醫發生的實際必要費用,被告某保險公司同意賠償300元,本院予以認定。對原告提交的駕駛證、從業資格證,能夠證實原告從事交通運輸行業,故對原告的誤工費參照2019年交通運輸業平均工資計算230日。
經查明原告王X甲的損失:醫療費4360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元*41天=4100元、營養費30元*50天=1500元、誤工費209.22元*230天=48120.6元、護理費109.44元*50天=5472元、傷殘賠償金14031元*20年*10%=28062元、鑒定費7000元、交通費300元。
另查明,河北省2019年交通運輸業年平均工資76366元;河北省2019年居民服務業、維修和其他服務業年平均工資39947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31元。
本院認為,王尚杰駕駛的被告王X乙所有的機動車與原告王X甲駕駛的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原告要求被告方賠償損失,合理合法,應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被告王X乙所有的冀T×××××號輕型廂式貨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商業險,故原告的損失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剩余不足的部分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險限額內按照30%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鑒定費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次交通事故致原告王X甲顱腦損傷十級傷殘,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精神痛苦,其請求在交強險范圍內優先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的訴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按照交通事故責任比例賠償精神撫慰金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另,因該事故致原告味覺、嗅覺消退,尚未恢復,原告要求保留再次起訴的權利,本院予以準許。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療損失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甲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10000元;在死亡傷殘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甲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鑒定費、交通費共計93954.6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王X甲醫療費、伙食補助費、營養費11761.50元。
三、駁回原告王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第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履行清,賠償款打入以下帳戶:戶名:王X甲,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樂壽支行,賬號:62×××79。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50元,由原告王X甲負擔50元,由被告王X乙負擔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許 梅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滕亞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