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75葛X甲與葛X乙、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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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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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826民初747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漣水縣人民法院 2020-01-17
原告:葛X甲,男,漢族,居民,住漣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楊XX(實習),江蘇群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葛X乙,男,漢族,居民,住漣水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樓區、32、33層。
負責人:唐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洪X、干XX,江蘇拓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葛X甲訴被告葛X乙、某保險公司(以下至判決主文前簡稱平安江蘇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葛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殷XX、楊XX,被告平安江蘇分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干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葛X乙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葛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等損失90265.73元,被告承擔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7年9月14日8時左右,被告葛X乙駕駛蘇A×××××號小客車在漣水縣104縣道魯渡街道處撞到同向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葛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2018年8月漣水縣人民法院(2017)蘇0826民初7509號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合計31萬余元。2018年12月20日,原告因大腿持續疼痛前往漣水縣人民醫院檢查,診斷為右股骨骨折后術后骨不連,隨后在該院進行手術治療,住院時間20天。2019年5月20日再次入住漣水縣,住院時間4天。經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認定此次損傷構成十級傷殘,護理期限180日,營養期限180日。因雙方協商未果,故起訴至法院。
被告平安江蘇分公司辯稱,對事故發生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2018年8月1日原告曾起訴過事故賠償,總計判決被告賠償313884.07元,其中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現原告再次申請對營養、護理期限鑒定,與第一次起訴的該期限存在重復計算,應當扣減第一次鑒定結果,我司不承擔鑒定費和訴訟費。
被告葛X乙未作答辯。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9月14日8時左右,被告葛X乙駕駛蘇A×××××號小客車在漣水縣104縣道魯渡街道處撞到同向原告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致原告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葛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7)蘇0826民初7509號判決書確認被告平安江蘇分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內賠償原告313884.07元。該判決已全部履行完畢。
2018年12月20日,原告因右股骨骨折術后骨不連在漣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20天,花費醫療費46414.63元。2019年5月20日,原告因右股骨遠端鎖定釘取出術在漣水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4天,花費醫療費5367元。
2019年9月4日,經淮安市第二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葛X甲右腿傷殘致右側股骨開放性骨折及右側脛骨平臺骨折并遺留右膝關節功能喪失25%以上(不足50%)已構成人體損失十級傷殘,護理期按180日計算為宜,營養期按180日計算為宜。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由各當事人按照責任比例分擔。
被告葛X乙駕駛機動車與原告葛X甲駕駛電動三輪車發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葛X乙負事故全部責任,葛X甲無責任。因葛X乙駕駛的車輛在被告平安江蘇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0000元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原告的損失在保險限額內,故被告平安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全部損失。
根據原告住院治療情況及司法鑒定意見,本院認定原告損失如下:醫療費51781.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營養費3600元,護理費14400元,殘疾賠償金283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240元。綜上,原告總損失為104301.63元,現原告主張87210.73元,該損失由被告平安江蘇分公司在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
據此,經調解未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賠償原告葛X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87210.73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058元,減半收取1029元,鑒定費3055元,合計4084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有關規定,向該院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收款人:江蘇省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賬號:62×××32)。
審判員 王 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 力
書記員 王賾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