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汪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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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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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82民初19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臨海市人民法院 2020-02-17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區、8-9層,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30100788259XXXX。
負責人:蔣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該公司員工。
被告:汪XX,女,漢族,住浙江省臨海市。
原告與被告汪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被告汪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汪XX賠償某保險公司已經支付的保險金12700元。事實和理由:2019年9月18日11時00分,汪XX駕駛其所有電動自行車在臨海市路段,與案外人徐磊駕駛臨海市飛特燈飾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XXXXX號車發生碰撞,造成浙JXXXXX號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經臨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載明汪XX負全部責任。事故造成臨海市飛特燈飾有限公司的車輛損失為12700元,根據保險合同規定,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支付了12700元,臨海市飛特燈飾有限公司向某保險公司出具了權益轉讓書,由此取得了代位求償權。故,某保險公司提起訴訟。
汪XX辯稱,對事故發生無異議,但賠償數額最多兩三千,全部不同意,車輛是在主交通道路上緩慢行駛,沒有在停車位上,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認定汪XX負全責,汪XX不同意。
經開庭審理并審查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等證據本院如下事實:2019年9月18日11時00分,汪XX駕駛其所有電動自行車在臨海市路段,與案外人徐磊駕駛臨海市飛特燈飾有限公司所有的浙JXXXXX號車發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臨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汪XX負事故全部責任。汪XX在上拒簽。浙JXXXXX號車輛投保單位為某保險公司。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支付浙JXXXXX號小型汽車保險款12700元,臨海市飛特燈飾有限公司簽署機動車輛索賠轉讓書。
本院認為,本案系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各方當事人投保事實清楚。本案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作為浙JXXXXX號小型轎車的保險人已向被保險人臨海市飛特燈飾有限公司賠付了本案事故所產生的車輛維修費,依法取得代位求償的權利。汪XX認為,其對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責任不服,且已經拒簽。汪XX雖然拒簽了《交通事故認定書》但不影響該事故書的效力,因此對汪XX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F查明,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汪XX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汪XX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某保險公司交通事故賠償款12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18元,減半收取59元,由汪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朱 瑪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代書記員 許佳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