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X與邊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20)內0626民初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烏審旗人民法院 2020-02-03
原告:思X,公民身份號碼XXX,現住內蒙古鄂爾多斯市。
被告:邊X,現住內蒙古鄂爾多斯市。
被告:,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50626817143XXXX。
法定代表人:羅X。
原告思X與被告邊X、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審旗支行、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審召堿湖營業部、趙宏斌、中國聯合財產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烏審旗支公司、陳林、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邊支公司、馮學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思X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請求撤回對被告趙宏斌、中國聯合財產股份有限公司鄂爾多斯烏審旗支公司、陳林、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定邊支公司、馮學明、**、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烏審召堿湖營業部的起訴,本院依法裁定予以準許。原告思X,被告邊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已缺席審理終結。
原告思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邊X賠償原告醫療費20663.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100元/天X8天=800元)、營養費800元(100元/天X8天=800元)護理費1037.36元(129.67元/天X8天=1037.36元)、誤工費10000元、交通費500元、后續治療費用5000元,共計38800.99元;2.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責任范圍承擔賠償責任;3.判令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2019年12月01日13時36分,邊X駕駛車牌號為XXX號小型汽車,在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XX旗由東向西行駛至與多蘭小區東路交叉路口處,與沿多蘭小區東路由北向南行駛的趙宏斌駕駛車牌號為XXX小型汽車發生側面碰撞,碰撞后XXX號小型汽車失控又與停車等待放行信號的陳林駕駛車牌號為XXX小型汽車、馮學明駕駛車牌號為XXX小型汽車、**駕駛車牌號為XXX小型汽車相繼發生碰撞,造成XXX號小型汽車乘車人思X受傷及五車、綠化苗木受損的交通事故。根據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烏審旗大隊第1506264201980013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此次事故中,被告邊X負全部責任;趙宏斌無責任;陳林無責任;馮學明無責任;**無責任;原告思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思X于當日進入烏審旗人民醫院進行治療,直至2019年12月9日出院,共計住院8天。經診斷,此次事故造成原告左側鎖骨粉碎性骨折及多處軟組織損傷,原告為進行治療,在住院期間共計花費醫療費用20663.63元。被告邊X駕駛車牌號為XXX號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全額保險,且被告邊X負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請求二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邊X辯稱,對事故的發生沒有異議,對原告的訴訟請求無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未作答辯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材料。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原告思X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烏審旗人民醫院住院病例、診斷書、住院收費票據、門診收費票據、用藥清單,被告邊X質證對上述證據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對被告邊X提供的保單,原告思X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的舉證、質證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事實如下:2019年12月1日13時36分,被告邊X駕駛車牌號為XXX號小型汽車,在內蒙古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XX旗由東向西行駛至與多蘭小區東路交叉路口處,與沿多蘭小區東路由北向南行駛的趙宏斌駕駛的車牌號為XXX小型汽車發生側面碰撞,碰撞后XXX號小型汽車失控又與停車等待放行信號的陳林駕駛車牌號為XXX小型汽車、馮學明駕駛車牌號為XXX小型汽車、**駕駛車牌號為XXX小型汽車相繼發生碰撞,造成XXX號小型汽車乘車人思X受傷及五車、綠化苗木受損的交通事故。鄂爾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烏審旗大隊出具第15062642019800135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邊X負全部責任;趙宏斌無責任;陳林無責任;馮學明無責任;**無責任;原告思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原告思X于當日在烏審旗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9年12月9日出院,共計住院8天。診斷為:左鎖骨粉碎性骨折、多處軟組織損傷;住院期間產生醫療費20576.63元。出院后門診治療花費60元,共計花費醫療費20636.63元。
另確認,被告邊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及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責任限額100萬元)。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原告思X因涉案道路交通事故受傷,故原告思X依法享有請求侵權人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護理費、誤工費的權利。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以及2019年內蒙古自治區XX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標準計算,原告思X在本起事故中的各項損失為:1.醫療費20636.63元,后續治療費用待實際產生后另行主張;2.住院伙食補助費800元(8天X100元/天);3.護理費733.2元(8天X91.65元/天);4.誤工費8607元(75天X114.76元)。關于營養費,因原告思X未提供醫療機構診斷意見,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交通費,因原告就醫地點與其居住地一致,且未提供交通費票據予以作證,本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告思X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損失為30776.83元。被告邊X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限額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被告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思X各項損失30776.83元;賠償金額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故被告邊X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損失共計38800.99元的訴訟請求,本院對30776.83元予以支持,對超出部分8024.16元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思X30776.83元,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
二、被告邊X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駁回原告思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 慧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郃春鶴
書記員 邊曉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