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XX、王X甲等與某保險公司、顧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審判監(jiān)督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9)滬民再11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再審審查與審判監(jiān)督 民事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2019-12-27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李XX,男,漢族,。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X甲,女,漢族,。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王X乙,男,漢族,。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甲,男,漢族,。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乙,女,漢族,。
上述五位再審申請人之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伊X,上海市君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顧X,女,漢族,住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上海漢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黃浦區(qū)。
負責人:毛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丙,上海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肖XX,上海捷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李XX、王X甲、王X乙、甲、乙因與被申請人顧X、被申請人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25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作出(2019)滬民申403號民事裁定,提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再審申請人李XX、王X甲、王X乙、甲、乙(以下簡稱李XX等)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伊X,被申請人顧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邱XX,被申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丙、肖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李XX等申請再審稱:原二審審理期間李景梅死亡,該死亡結果完全系本次交通事故造成。李XX等再審請求:1.顧X賠償李XX等醫(yī)療費261,588.29元(人民幣,下同)、營養(yǎng)費32,7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60元、死亡賠償金1,360,680元、喪葬費46,992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94,355元、交通費500元、護理費97,680元、護理用品費5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98,195元、衣物損失200元、鑒定費1,800元、律師費10,000元。2.某保險公司對除鑒定費、律師費外的其他賠償費用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110,200元(已扣除墊付的10,000元),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100萬元。3.本案訴訟費由顧X承擔。
顧X辯稱:李XX等未提供病史資料、死亡證明等證據證明李景梅的死亡是本次交通事故所致,原二審判決合理合法。對李XX等提出的具體賠償數額的異議,與某保險公司意見一致。
某保險公司辯稱:依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李景梅的死亡是本次交通事故所致,不同意李XX等的再審請求。關于具體賠償數額,醫(yī)療費中非醫(yī)保部分不同意承擔,營養(yǎng)費同意按照40元/天計算至李景梅定殘前一日,護理費認可一人護理,同意按照40元/天計算至李景梅死亡之日,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不予認可,誤工費同意按照2,020元/月標準計算至李景梅定殘前一日,護理用品費因李XX等未提供相關證據不予認可,精神損害撫慰金同意以30,000元按責任賠償。
李景梅(已故)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判令顧X、某保險公司賠償醫(yī)療費257,286.40元、鑒定費3,000元、傷殘賠償金1,059,240元(52,962元/年×20年×100%)、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14,235元(2,190元/月×6.5個月)、營養(yǎng)費288,000元(1,200元/月×12個月×20年)、護理費144萬元(6,000元/月×12個月×20年)、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60元(20元/天×63天)、殘疾輔助器具費700元、用血互助金1,860元、住宿費31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54,190元(36,946元/年×15年×2人/2人)、護理用品費426,000元、律師費10,000元,上述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及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在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付,不足部分或者不屬于保險范圍的部分由顧X承擔賠償責任;二、訴訟費由顧X、某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2月4日15時45分許,上海市浦東新區(qū)川環(huán)南路出華夏二路西80米,顧X駕駛牌號滬MXXXXX小型轎車由北向西右轉彎駛入川環(huán)南路時,遇李景梅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川環(huán)南路北側非機動車道由西向東逆向行駛至此,兩車相撞,造成李景梅受傷及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顧X駕駛車輛遇停車讓行標志未在停止線前停車瞭望的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因果關系,李景梅駕駛電動自行車未靠道路右側通行的行為,與本起交通事故的發(fā)生有因果關系,認定李景梅、顧X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上海鋆道健康管理咨詢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于2016年6月21日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李景梅目前仍處于昏迷狀態(tài)(植物狀態(tài))已構成XXX傷殘。傷后予以長期休息、長期營養(yǎng)、終身全部護理依賴。李景梅支付鑒定費3,000元。事故發(fā)生后,李景梅為治療支付醫(yī)療費257,286.40元(其中包括伙食費602元)、用血互助金1,860元、律師費10,000元。顧X墊付醫(yī)藥費3,043.89元、支付李景梅現金11,900元、住院押金183,000元。某保險公司支付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10,000元。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李景梅1,110,200元;二、顧X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景梅97,684.08元。
顧X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改判駁回李景梅關于傷殘賠償金、營養(yǎng)費、護理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的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定事實: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無誤,予以確認。另查明,河南省信陽市息縣彭店鄉(xiāng)丁王莊村村委會于2018年4月17日出具證明,載明:經鄰居證明,李景梅于2018年2月28日死亡。息縣公安局彭店派出所證明李景梅戶口信息已因死亡注銷。李XX、王X甲系李景梅父母。李景梅與丈夫王X乙共育有子甲、女乙二人,生前未留有遺囑。二審審理中,李景梅繼承人李XX、王X甲、王X乙、甲、乙申請參加訴訟。
二審法院認為,李景梅因涉案交通事故受傷,在其提出損害賠償損失期間死亡,原依法定標準計算20年的殘疾賠償金應按實際情況酌情調整為5年。李景梅生前系居民家庭戶人口,符合適用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殘疾賠償金的條件,本案殘疾賠償金應為264,81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取決于扶養(yǎng)人及受害人的給付能力,同樣應按城鎮(zhèn)標準并按5年計算,計184,730元。司法鑒定意見書給予李景梅傷后長期休息、長期營養(yǎng)、終身全部護理依賴的評定,但鑒于李景梅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實際生存年限僅為27個月,故營養(yǎng)費、護理費的計算期限應按實際生存年限予以調整。李景梅的護理級別已達到全部護理依賴,2人護理是實現全部護理依賴的客觀要求,一審法院以每人每日60元標準計算,并無不當,故營養(yǎng)費應為32,400元、護理費應為97,200元。李景梅在二審訴訟期間死亡,其在本案中的訴訟權益由其繼承人共同承受,個人份額本案不予處理。結合一審法院已審核的賠償項目,確定李XX等損失為:醫(yī)療費261,588.29元、營養(yǎng)費32,4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殘疾賠償金264,810元、誤工費14,235元、交通費500元、護理費97,200元、護理用品費5萬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184,730元、衣物損失費200元,合計937,623.29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支付120,200元,超出交強險部分按60%責任比例計賠490,453.97元,尚在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由某保險公司全額支付。鑒定費、律師費的負擔按一審判決認定處理。上述費用,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總額為610,653.97元,扣除已墊付費用后,尚應賠償600,653.97元。顧X賠償總額為11,800元,與已墊付費用抵扣后,李XX等應返還顧X186,143.89元。為便于執(zhí)行,該費用由某保險公司從其賠償金額中直接支付給顧X。二審法院判決:一、撤銷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55165號民事判決;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李XX、王X甲、王X乙、甲、乙414,510.08元;三、某保險公司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顧X186,143.89元。
再審期間,李XX等、顧X、某保險公司對一審、二審認定的事實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再審審理中,李XX等、顧X、某保險公司均未提供新的證據。
根據三方當事人在一審、二審及再審中的意見,本案爭議焦點可以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李景梅死亡是否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害結果;(二)如認定李景梅死亡是本次交通事故損害結果,李XX等可獲損害賠償是以死亡還是仍以XXX傷殘作為事實基礎;(三)李XX等可獲損害賠償的具體項目及標準。
關于第一項爭議焦點,李XX等主張李景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經手術治療后成植物人狀態(tài),雖經過一段時間護理仍最終死亡,李景梅的死亡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應為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害結果。顧X、某保險公司主張事故發(fā)生后李景梅經鑒定為XXX傷殘,其家人在李景梅處于植物人狀態(tài)下未將其送醫(yī)醫(yī)治,而是在家自行護理,李景梅的死亡系其家人怠于醫(yī)治所致,不能認定為本次交通事故的損害結果。對此本院認為,李景梅在經過治療并被鑒定為XXX傷殘(植物狀態(tài))后,其家人基于在上海尚且無法有效治療并考慮農村老家醫(yī)療條件及家庭經濟狀況等客觀情況,將李景梅接回老家家中予以護理,符合一般社會常情。在顧X、某保險公司均未主張存在第三方(包括其家人)對李景梅有加害行為的情形下,根據社會常識及生活經驗判斷,死亡是李景梅在植物人狀態(tài)下的自然發(fā)展趨勢,可以認定李景梅死亡與本次交通事故有相當因果關系,是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終損害結果。顧X、某保險公司否認李景梅的死亡是本次交通事故損害結果的抗辯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第二項爭議焦點,本院認為,雖然李景梅因本次交通事故受傷曾被鑒定為XXX傷殘,但因侵權所受人身損害的賠償一般情況下應為結果性賠償而非過程性賠償。故基于李景梅死亡被認定為本次交通事故的最終損害結果,李XX等可獲損失賠償應基于交通事故導致李景梅死亡的事實基礎,賠償范圍包括死亡賠償金等相關項目。二審判決未就李景梅死亡是否是本次交通事故損害結果作出認定,仍以XXX傷殘作為賠償的事實基礎支付殘疾賠償金等,并基于李景梅死亡事實徑行將相關項目賠償年限從20年調整為5年,顯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關于第三項爭議焦點,首先,關于部分賠償項目的計賠標準,李XX等主張按照再審審理時的上一年度即2018年度的相關統計數據,顧X、某保險公司則主張按照事故發(fā)生當年度即2015年度的相關統計數據。對此本院認為,考慮到李景梅最終損害結果即死亡的時間及二審審理時間均在2018年,以政府統計部門該年公布的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作為損失計賠標準,對各方當事人而言更為公平、合理。故本院確定按照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2017年度相關統計數據作為損失計賠標準。其次,基于李景梅死亡的事實,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等的計算期限均應按李景梅實際生存年限予以調整。再次,關于顧X、某保險公司就部分賠償項目提出的具體異議。顧X、某保險公司主張醫(yī)療費中非醫(yī)保部分不同意承擔,但未就非醫(yī)保部分費用支出不合理之事實舉證證明,本院不予采信。李景梅生前的護理級別已達到全部護理依賴,2人護理是實現全部護理依賴的客觀需要,二審法院以每日每人60元標準計算,并無不當。顧X、某保險公司主張按一人40元/天計算,本院不予采納。李景梅死亡時其父母已屆67周歲且系農村居民,可視為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顧X、某保險公司不同意賠償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本院不予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取決于扶養(yǎng)人及受害人的給付能力,本院確定按照城鎮(zhèn)標準予以計算。李XX等雖未就護理用品費提供發(fā)票等證據,但基于李景梅生前植物人狀態(tài)并全部護理依賴的實際情況,護理用品費的發(fā)生是客觀事實,結合李景梅實際生存年限,本院酌情認定護理用品費10,000元。本次交通事故最終導致李景梅死亡,本院確定精神損害撫慰金按50,000元計入損失范疇。
綜上,結合顧X、某保險公司對李XX等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交通費、衣物損失費予以認可的意見,本院確認李XX等的損失為:醫(yī)療費261,588.29元、營養(yǎng)費32,720元(40元/天×818天)、住院伙食補助費1,260元、死亡賠償金1,179,760元(58,988元×20年)、喪葬費42,791元、精神撫慰金50,000元、誤工費62,100元(2300元/月×27個月)、交通費500元、護理費97,680元(120元/天×818天=98,160元,按李XX等主張的數額確定)、護理用品費10,0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700元、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517,296元(39,792元×13年×2人/2人)、衣物損失費200元、鑒定費3,000元、律師費10,000元。上述費用中,醫(yī)療費用項下的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合計295,568.29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0,000元,剩余285,568.29元,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60%,即171,340.97元。死亡賠償費用項下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護理費、護理用品費、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合計1,960,827元,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11萬元,剩余1,850,827元,按60%的責任比例為1,110,496.20元,商業(yè)險余額為828,659.03元,故商業(yè)險應全額支付,超出商業(yè)險范圍的281,837.17元,由顧X賠償。財產損失項下的衣物損失費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鑒定費由顧X按責承擔1,800元。律師費由顧X賠償。上述費用經核算,某保險公司應賠償的總費用為1,120,200元,扣除已墊付10,000元,還應賠償1,110,200元。顧X應賠償的總費用為293,637.17元,扣除已墊付197,943.89元,還應賠償95,693.28元。
綜上所述,李XX等的再審請求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8)滬01民終2532號及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2017)滬0115民初55165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及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李XX、王X甲、王X乙、甲、乙人民幣1,110,200元;
三、顧X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李XX、王X甲、王X乙、甲、乙人民幣95,693.28元。
負有金錢給付義務的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7,884元,由李XX、王X甲、王X乙、甲、乙負擔11,153.60元,顧X負擔16,730.40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9,599元,由顧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茆榮華
審判員 張 潔
審判員 李 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 狄 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