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李遠奎保險人追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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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吉0421民初85號 追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東豐縣人民法院 2020-03-09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遼源市龍山區(qū)。
負責人王全勇,系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紀佳辰,系該公司職員。
被告李遠奎,男,住東豐縣。
原告與被告李遠奎保險人追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紀佳辰及被告李遠奎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判令李遠奎賠償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墊付的保險賠款110000元。事實與理由:2017年11月14日15時30分許,李遠奎醉酒駕駛吉DXXX67號轎車沿靖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與行人武桂珍相撞,造成武桂珍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遠奎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依(2018)吉0421刑初3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為李遠奎向死者武桂珍家屬郝義君墊付賠償款110000元。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依法承保李遠奎所駕駛的車輛。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以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二)駕駛人醉酒的;(三)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四)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醉酒駕駛不屬于保險公司的交強險保險責任范圍,或者說是法定的保險公司的免賠事由之一,當駕駛人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害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墊付費用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李遠奎醉酒駕駛是一種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嚴重違反了我國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某保險公司已支付相應款項給郝義君,依法某保險公司有權就支付的款項向李遠奎方追償。
李遠奎辯稱,某保險公司所述屬實,我同意某保險公司的訴請,我應該償還,但是現(xiàn)在沒有能力償還。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對于當事人雙方?jīng)]有爭議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2017年11月14日15時30分許,李遠奎醉酒駕駛吉DXXX67號轎車沿靖西公路由西向東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與行人武桂珍相撞,造成武桂珍死亡的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遠奎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又查明,(2018)吉0421刑初3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生效后,某保險公司于2018年5月18日支付給死者武桂珍家屬郝義君110000元。又查明,李遠奎酒精含量為121.09mg/100mL,系酒駕。又查明,李遠奎交強險保險期限由2017年3月25日零時起到2018年3月24日24時止。現(xiàn)某保險公司依法向李遠奎追償。
本院認為,在(2018)吉0421刑初34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送達后,各方當事人在上訴期內均為提出上訴,亦表示服判,該判決書產(chǎn)生了法律效力。本案某保險公司已按判決書內容自覺履行了110000元的賠償義務,現(xiàn)某保險公司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向醉酒違法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李遠奎主張追償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遠奎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賠償款110000元,并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250元(某保險公司已墊付),由李遠奎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亞榮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書記員 宋瑞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