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72蔣XX與黃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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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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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蘇0903民初7572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2020-01-06
原告:蔣XX,女,漢族,居民,住鹽城市鹽都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向X,鹽城市鹽都區潘黃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黃XX,男,漢族,居民,住鹽城市城南新區。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為南京市。
負責人:魏X,該公司副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該公司員工。
原告蔣XX與被告黃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蔣X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向X,被告黃XX、某保險公司負責人魏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蔣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合計217233元;2、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承擔。訴稱的事實和理由:2018年3月26日,黃XX駕駛蘇J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岡中街道水產村與蔣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原告倒地受傷,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黃XX負事故主要責任,蔣XX負次要責任。事故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為此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黃XX辯稱,對事故發生的事實和責任認定無異議。我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我向原告墊付費用10600元,要求一并處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對本起事故事實和事故責任無異議。事故車輛在我公司僅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是農村居民,其殘疾賠償金應適用農村標準計算。原告的傷殘等級偏高、誤工期限偏長。原告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對其誤工費不予認可。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8年3月26日7時15分,黃XX駕駛蘇J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鹽城市城南新區小學門口由西向東行駛時,與由北向南蔣XX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致兩車損壞,蔣XX受傷。交警部門認定,黃XX負事故主要責任,蔣XX負次要責任。蔣XX受傷后即被送至鹽城市第三人民醫院救治,期間于2018年3月29日行“肩鎖關節脫位復位內固定術、喙突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于2018年4月10日出院,診斷結論為:右肩鎖關節脫位、右肩胛骨喙突骨折、右肩袖損傷、右肩鎖韌帶損傷、右側胸腔積液、右側第2.3肋骨骨折、胸11椎體壓縮性骨折等。后于2018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23日至鹽城市鹽都區岡中衛生院行“右肩鎖關節脫位內固定術后切開取內固定術”;于2018年11月6日至2018年11月20日至鹽城市亭湖區人民醫院行“肩關節鏡下探查+肩關節松解+滑膜清理+肩峰形成術”。
對原告的傷殘等級及三期期限,鹽城市射陽縣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進行了鑒定,該所作出射人醫司鑒所[2019]臨鑒字第273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蔣XX因右肩鎖關節脫位、右肩胛骨喙突骨折、右肩袖損傷遺留右肩關節功能喪失50%以上構成九級傷殘。2.誤工期限從傷后計算至第三次出院后45日為止,護理期限90日,其中首次住院期間每天按2人計算,營養期限105日。
另查明,蘇J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事故發生后,被告黃XX墊付原告醫療費等10600元。
本院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對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的事實與責任,已由公安部門依法作出認定,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對該責任認定書本院作為證據采用,并對該交通事故的責任以公安部門的認定為依據,即黃XX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蔣XX負次要責任。本案所涉蘇JXXXXX小型普通客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對原告蔣X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按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賠償,對超出交強險的損失,根據事故事實和事故責任,結合機動車與非機動車之間發生交強事故的事實,由被告黃XX承擔70%的賠償責任。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原告傷殘等級偏高、誤工期限偏長的辯稱,因某保險公司未提供證據推翻該結論,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辯稱不予采納。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傷殘賠償金應按農村標準計算和誤工費不予認可的辯稱,因本市現已對傷殘賠償金統一適用城鎮標準計算,對某保險公司要求傷殘賠償金按農村標準計算的辯稱不予采納;對原告主張誤工費,雖提交了證據,但不足以證實其主張的誤工費標準,本院以最低職工工資標準1830元/月予以支持。經審核,本院確認原告蔣XX因交通事故受傷造成的損失為:醫療費37284.7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110元(30元/天X37天)、營養費1575元(15元/天X105天)、護理費8400元{80元/天X(90+15)天}、誤工費17385元(1830元/月X9.5個月)、殘疾賠償金151040元(47200元/年X16年X0.2)、精神撫慰金6000元(在交強險中優先支付)、交通費酌情支持1200元、財物損失酌情支持800元,合計224794.76元。對被告黃XX墊付的10600元在本案中一并處理。
據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蔣XX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1208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二、被告黃XX賠償原告蔣XX因交通事故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各項損失計72796.33元{(224794.76-120800)X70%},扣減已經支付的10600元,仍需支付賠償款62196.33元。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付清。
上述一、二項賠償款匯至收款人:蔣XX,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無錫東北塘支行,卡號:62XXX77。
三、駁回原告蔣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508元,減半收取2254元,鑒定費1917元,合計4171元,由原告蔣XX負擔1000元,由被告黃XX負擔3171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同時向該院(開戶行: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城世紀大道支行,賬號:52XXX89)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
審判員 魏錦芬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書記員 郭楊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