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黃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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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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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681民初20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廣漢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張XX,男,漢族,住四川省廣漢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男,住四川省廣漢市,特別授權。
被告:黃XX,男,漢族,住四川省廣漢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深圳市福田區(南區)二期60層、59層5901。
負責人:林X,總經理。
原告張XX與被告黃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2020年1月2日,原告張XX以達成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撤回對被告天津獅橋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獅橋公司)的起訴,本院經審查后予以準許。原告張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沈X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黃XX、某保險公司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張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依法判決各被告賠償原告因交通事故所產生的經濟賠償共計50640.13元,其中殘疾賠償金26572.8元、住院護理費2258.1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和生活營養費1260元、出院營養費1800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500元、后續治療費7000元、出院后2個月陪護費4800元、核磁共振復查費470元、鑒定費108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全部承擔。庭審中,張XX當庭請求變更訴訟請求,要求撤回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核磁共振復查費的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2018年11月16日14時23分許,黃XX駕駛川AXXXXX重型廂式貨車由成都青白江南興方向行駛到事故地點左轉彎時與橫過人行橫道的行人張XX相撞,造成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同日,張XX被送往廣漢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8年12月7日出院,共住院21天。廣漢市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黃XX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張XX的傷殘程度于2019年7月1日經德陽正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張XX為維護自身權益,遂訴至法院。
黃XX未到庭答辯,也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某保險公司未到庭答辯,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1.我公司僅承保車輛交強險,并將醫療費限額的1萬元墊付給了原告。2.醫療費、伙食補助、營養費、后續治療費用原告應當提供發票予以確認,且以上四項應在醫療費限額的1萬元內賠償。3.傷殘賠償金應提供相應證據予以佐證,否則應以戶籍所在地標準計算。4.交通費應提供正式票據,即使酌情認定也不應超過300元。5.根據保險法及保險條款,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訴訟費等屬于免除責任范圍,我公司不應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張XX為證明其主張,提交以下證據:1.原、被告的身份信息、企業信用信息,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原告系城鎮戶口;2.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交通事故發生經過及責任認定情況;3.出院證明,證明原告受傷住院情況;4.德陽正源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及發票,證明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致十級傷殘的事實及鑒定費用;5.和解協議書,證明原告與獅橋公司達成和解,并收到其支付的伙食費、營養費、后續治療費、醫療費等共計8500元;6.交強險保險單,證明車輛保險關系。
黃XX、某保險公司未到庭質證。
某保險公司提交以下證據:支付回執單,證明其向廣漢市人民醫院墊付原告醫療費1萬元。
張XX對上述證據無異議。黃XX未到庭質證。
黃XX未提交證據。
當事人圍繞訴訟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爭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8年11月16日14時23分許,黃XX駕駛川AXXXXX重型廂式貨車由成都青白江南興方向行駛到108國道向陽紅綠燈路口左轉彎時與橫過人行橫道的行人張XX相撞,造成張XX受傷的交通事故。同年11月20日,廣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了第51068142018000413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黃XX對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張XX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張XX被送往廣漢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于2018年12月7日出院,出院醫囑建議:患者住院期間有陪護人員壹人,出院后繼續休息2個月,需陪護人員壹人。2019年7月5日,張XX因此次交通事故所受傷殘程度經德陽正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
黃XX所駕駛的川AXXXXX重型廂式貨車歸獅橋公司所有,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后某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1萬元。張XX與獅橋公司就交強險醫療項超出部分達成和解協議。
本院認為:公民的健康權受法律保護,在受到侵害時有要求賠償的權利。本案中,原、被告對廣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未提出異議,故本院采信該認定書作為認定民事賠償責任的依據。
關于張XX主張的損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相關規定,本院確認如下:
1.殘疾賠償金:張XX為城鎮戶籍,評殘時為71歲,傷殘等級為十級,其訴訟請求要求賠償年限為8年,故其殘疾賠償金應按城鎮標準計算為33216元/年X8年X10%=26572.8元。
2.護理費:根據張XX住院天數及醫囑確定的護理期限確定為107.53元/天X21天+80元/天X60天=7058.13元。
3.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侵權人過錯,結合當地生活水平確定為5000元,張XX請求在交強險限額內優先賠付精神損害撫慰金,本院予以支持。
4.傷殘鑒定費:1000元。
5.交通費:根據張XX就醫情況酌定為300元。
綜上,張XX因此次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共計39930.93元。獅橋公司為川AXXXXX重型廂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張XX39XXXXX.93元。張XX與獅橋公司就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達成調解協議,不再在本案中向獅橋公司主張權利,屬當事人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黃XX、太平洋財險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相應的訴訟權利。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張XX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損失39930.93元。
二、駁回張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費533元,由張XX自愿負擔(已預繳)。
如不服本院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四川省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祥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劉思銘
書記員 石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