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X甲與聶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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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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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26民初15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石林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2020-03-05
原告:陳X甲,男,漢族,云南省石林縣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云南星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聶XX,男,漢族,云南省石林縣人,住云南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云南辯策益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石林縣。
負責人:陳X乙,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云南博奕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陳X甲與被告聶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X甲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X,被告聶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聶XX及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險范圍內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27073.93元。事實與理由:2019年4月12日20時9分,原告騎人力三輪車從石林縣城回家,當車輛行駛到砂地村村口,被告聶XX駕駛其所有的號牌為云A×××××小型普通客車從三輪車后與原告相撞,將原告撞傷,車輛撞毀。事故發生后,被告聶XX立即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后于次日到交警隊投案自首。原告受傷后到,被送至石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0天產生醫療費約15萬元,被告聶XX支付了大部分,原告墊付了一萬余元。2019年10月21日,原告的損傷經鑒定為兩處玖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需后期治療費25000元。本次交通事故經交警隊認定被告聶XX承擔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責任。被告的侵權行為給原告的身體及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損失清單為:醫療費:19521.93元、護理費864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營養費5000元、后期治療費25000元、殘疾賠償金13395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鑒定費2600元、交通費400元、車輛損失1960元。
被告聶XX辯稱:1.對于本案交通事故的引發以及事故責任的承擔,有石林縣交警部門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給予確認。2.在本案原告陳X甲受傷住院后,被告聶XX對其進行積極的救治,共支付原告在石林縣人民醫院的門診治療費2419.72元(單據9張),住院費141190.7元。同時,應原告家的要求,為其支付了昆明專家的會診費2000元,購買護理墊支付64元,支付護理人員的護理費6560元,支付陳X甲住院期間的伙食費800元。3.原告陳X甲住院期間,除醫治與本次交通事故導致的骨盆骨折外,還為其醫治了慢性支氣管炎以及冠狀動脈粥樣硬化等自身疾病,據此,相應產生的治療費應當給予扣減。4.在原告陳X甲主張的訴訟請求中,涉及到的營養費不應當支持;因為根據最高法《人損司法解釋》的規定,營養費按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原告陳X甲沒有要求加強營養的醫囑證明,依法不應當進行確認;同時,其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只能按照農村居民標準(農業戶口)計算;另外,其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三期鑒定”的結論以及相應的鑒定費不應當給予支持。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本案中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險,發生事故在保險期內。2.聶XX逃逸,超出交強險的部分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3.鑒定費、訴訟費不在交強險的承保范圍,其余原告主張損失的意見在質證階段發表。
原告陳X甲圍繞訴訟請求提交了:1.石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2.出院小結一份、證明兩份、住院收費票據一份、門診收費票據十六份、用藥清單一份、收條一份、收款收據六份。3.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發票聯一份、收據兩份。3.戶口簿一份。
被告聶XX圍繞其辯解理由提交了:石林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門診票據九張、住院收費票據一張,住院病人費用匯總清單一份、證明一份、出院小結一份、中國工商銀行客戶憑條一份、收款收據一份、收條一份、鑒定意見書一份。
被告某保險公司圍繞其辯解理由提交了:交強險及商業保險單(抄件);交強險條款、商業第三者險條款。
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異議的證據,本院認定如下:1.石林縣縣人民醫院2019年7月20日的證明系醫護人員在其專業知識范圍內出具的醫囑,真實合法,與本案具有關聯性,本院予以采納。2.原告提交的云南省醫療門診收費票據(No:0112372775)白聯,該票據與被告提供的票據重復,因繳費人應當持有的是黃聯,故該白聯票據本院不予采納。3.有鈺百貨店收款收據六份,因不是正規收費票據,本院不予采納。4.護理人員李美珍收條與被告聶XX提供的護理人謝樹里收條金額可以相互應對,本院予以采納。5.三期評定意見及相關鑒定費用,因三期評定不屬專業技術性問題,無需鑒定,本院不予采納。6.電動車收款收據與本案缺乏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7.工商銀行客戶憑條、有鈺百貨店收款收據一份,缺乏與本案關聯性,本院不予采納。8.謝樹里收條中關于伙食費800元部分,因聶XX交付的是謝樹里,其要求扣減相應伙食費的舉證目的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12日,被告聶XX駕駛云A×××××小型普通客車由石林縣城前往石林縣石林管理局小區,途中行駛至石林縣,所駕車輛車頭左側部位與在道路前方機動車道內同向行駛的原告陳X甲駕駛的無號牌人力三輪車相撞,致陳X甲受傷車輛損毀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聶XX未報警并駕駛肇事車輛逃離事故現場,次日到交警部門報警,經石林縣交警大隊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聶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陳X甲受傷后被送往石林縣人民醫院住院治療100天好轉出院,出院后到石林縣人民醫院急診科治療5次。經云南云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陳X甲的損傷達兩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需后期治療費25000元。聶XX為原告支付住院費127990.7元,門診費2419.72元,護理費6560元,合計墊付136970.42元。另查明,聶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為,本案系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一)、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被告聶XX駕駛的云A×××××小型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因被告聶XX事故發生后駕駛肇事車輛逃離事故現場,屬于二被告在商業三者險合同中約定的免賠事由,故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聶XX賠償。原告已由農村戶口轉為城鎮戶口,殘疾賠償金應當按城鎮標準計算。因原告陳X甲支付的護理費標準與被告聶XX支付的護理費標準一致,是實際按每天160元產生的損失,故護理費以160元/天計算。營養費根據醫囑結合原告傷情按照50元/天計算。車輛損失因原告無法提供證據證實損失金額,但確實是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壞,故本院酌定為1000元。因被告聶XX負事故全部責任,結合原告傷殘等級,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為6000元。交通費本院酌定為400元。原告陳X甲的經濟損失為住院費141190.7元、門診費5940.4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0000元(100元/天×100天)、營養費5000元(50元/天×100天)、后期治療費25000元、殘疾賠償金133952元(33488元/年×16年×25%),護理費16000元(160元/天×100天)、精神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400元、車輛損失1000元、鑒定費1800元,合計人民幣346283.19元。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X甲121000元。
二、由被告聶XX賠償原告陳X甲225283.19元。扣除被告聶XX預先賠付的136970.42元,還需賠償88312.77元。
案件受理費4706元,減半收取2353元,由原告陳X甲承擔153元,被告聶XX負擔2200元。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金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書記員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