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甲與常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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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民初665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靈寶市人民法院 2020-01-16
原告:張X甲,女,漢族,住靈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男,漢族,住址同上。系原告丈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常X甲,男,漢族,住靈寶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乙,男,漢族,住靈寶市。系被告常X甲大伯,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為江蘇省蘇州市高新區。
法定代表人:高X,系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河南長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張X甲與被告常X甲、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訴訟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張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乙、被告常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乙、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呂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損失共計19220元;2、被告負擔本案的訴訟費。事實與理由:2019年11月3日9時,被告常X甲駕駛蘇E×××××號小型轎車沿靈寶市西閆鄉破胡村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破胡村村委會西100米處路段時,刮撞行人張X甲,造成行人張X甲(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即被送至靈寶市第二人民醫院接受治療。經靈寶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常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被告常X甲駕駛蘇E×××××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現提起訴訟,請判如所求。
被告常X甲辯稱:我的車輛購買有交強險和商業險,應該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在法庭查明被告常X甲駕駛資質的情況下,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我方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復印件、出院證及住院病歷,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與本案案件事實有關聯,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為證。
根據當事人的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11月3日9時,被告常X甲駕駛蘇E×××××號小型轎車沿靈寶市西閆鄉破胡村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破胡村村委會西100米處路段時,刮撞行人張X甲,造成行人張X甲(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即被送至靈寶市第二人民醫院接受治療。原告住院26天,花去醫療費22055.67元,均由被告常X甲支付。原告傷情診斷為:1、左足第2、3、4跖骨頭骨折;2、左足第5近節跖骨骨折;3、骶5椎體骨折。出院醫囑:約16個月后取出內固定物;待骨折愈合后再下地負重,約需3個月。靈寶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常X甲負事故全部責任。另查明,被告常X甲駕駛蘇E×××××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且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本案經調解,當事人未能達成協議。
本次事故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為:醫療費22055.67元、誤工費為112元×116天=12992元、護理費為108元×26天=280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0元×26天=1300元、營養費為20元×26天=520元、交通費300元,以上合計39975.67元。扣除被告常X甲已支付的醫療費22055.67元,原告實際損失為17920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事故雙方按照事故責任大小分擔賠償責任。因被告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故原告的損失應先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百六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張X甲各項損失共計1792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80元,減半收取140元,由被告常X甲負擔124元,原告張X甲負擔16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員 何冠軍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書記員 周媛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