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XX與某保險公司、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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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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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424民初115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成安縣人民法院 2020-02-28
原告:霍XX,女,漢族,住成安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候XX,男,漢族,住成安縣。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鄲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單XX,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系該公司員工。
被告:李XX,男,漢族,住成安縣。
原告霍XX與被告、李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霍XX委托訴訟代理人候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薛X、被告李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霍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李XX賠償原告霍XX醫療費83110元、誤工費9600元、護理費18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0元、營養費1800元、交通費1000元、傷殘賠償金39286.8元、精神撫慰金10000元、車損費1900元、鑒定費1800元、拖車費300元等共計172296.8元;2、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的上述損失;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7月9日16時20分許,李銀奎無證駕駛不予下牌照的電動三輪車(載乘:原告霍XX、陳玉芹)沿曹前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南魚口村路段時,撞到頭南尾北停放在道路西側的李XX駕駛的冀DXXXXX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尾部,造成李銀奎當場死亡,霍XX、陳玉芹兩人受傷,兩車部分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河北省成安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處理出具了第1304242019000010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銀奎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李XX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霍XX、陳玉芹兩人無事故責任。
渤海公司辯稱,1、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及商業險50萬元且不計免賠,請法院依法合理分配交強險;2、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我公司不予承擔。
李XX辯稱,同保險公司意見。
經審理查明,2019年7月9日16時20分許,李銀奎無證駕駛不予下牌照的電動三輪車(載乘霍XX、陳玉芹)沿曹前線由北向南行駛至南魚口村路段時,撞到頭南尾北停放在道路西側的李XX駕駛的冀DXXXXX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尾部,造成李銀奎當場死亡,霍XX、陳書芹兩人受傷,兩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后經成安縣公安交通警察支隊做出13042412019000010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李銀奎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李XX負此事故的同等責任,霍XX、陳玉芹無事故責任。
李XX所有的冀DXXXXX號輕型倉柵式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機動車強制險、50萬元的商業三者險且不計免賠,事故發生時,均在保險期限內。2019年10月17日霍XX經邯鄲愛眼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為:傷殘等級符合玖級傷殘,誤工期限為150日,護理期限為60日,營養期限為60日。
經核實原告的合理損失為:醫療費83104.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800元、營養費2400元、誤工費9600元、護理費9800元、傷殘賠償金36480.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車損費1628元、鑒定費1800元、拖車費300元、交通費1000元,以上共計157912.9元。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事故發生時間、地點、成因及訴訟主體是否適格;2、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各項經濟損失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投保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原告主張的醫療費,根據票據核實,事故發生后霍XX在成安縣中醫院花費門診費930元;后轉至邯鄲市第一醫院治療,住院天數15天,花費醫療費67425.20元;后又轉至成安縣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天數為21天,花費醫療費14749.10元。以上醫療費共計83104.3元。
原告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依照每日50元,住院36日,計算為1800元。
原告主張的營養費,計算為2400元。
原告主張的誤工費,依據戶籍信息及“河北省2019年度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中農林牧漁業標準”每日64元,司法鑒定誤工期限為150日,誤工費為9600元。
原告主張的護理費,根據提交護理人員李新慶的誤工證明、工資表、單位營業執照,按照每月4900元計算,司法鑒定護理期限為60日,計算為9800元。
原告主張的傷殘賠償金,根據戶籍信息及“河北省2019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標準”計算為36480.6元(14031元X13年X20%)。
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酌定為10000元。
原告主張的電動三輪車的車損費用,根據正唐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計算為1628元。
原告主張的鑒定費用,根據票據核實,計為1800元。
原告主張的拖車費,根據票據核實,計為300元。
原告主張的交通費,根據票據核實,酌定為1000元。
以上費用共計157912.9元。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損費1628元;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共計9100元(另案陳玉芹賠償900元);賠償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賠償原告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拖車費共計14210元(另案陳玉芹賠償1260元、另案李新慶等賠償54530元);依據事故認定書,李XX按照同等責任賠償原告鑒定費900元;剩余費用12179.9元,依據事故認定書,由某保險公司在第三者商業險內賠償原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拖車費等共計60587.45元(12179.9元*0.5)。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二十二條、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霍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拖車費、車損費共計34938元;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霍XX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交通費、拖車費共計60587.45元;
三、李XX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霍XX鑒定費900元;
案件受理費3746元,減半后收取計1873元,由李XX承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雁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 楊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