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楊X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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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6民終83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濱州市。
負責人:于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山東民頌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李XX,山東民頌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楊X,男,漢族,住濱州市。
委托代理人:孫XX,山東開言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濱州市濱城區人民法院(2019)魯1602民初257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稱:1、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本案的事故是否屬于保險交通事故一審沒有查清。被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的證明只能說明涉案車輛發生燃燒并導致車損的結果,不能證明涉案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上訴人的舉證責任沒有盡到。被上訴人應當承擔舉證不能得后果。2、涉案保險合同中,明確約定火災的涵義。涉案火災屬于車輛自燃,不屬于機動車損失保險責任范圍。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8年10月11日,某保險公司為涉案車輛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保險限額為159040元,保險期間為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11月11日。2019年1月23日,涉案車輛在廣州市機場高速公路路段行駛時,發生車輛燃燒事故。楊X支出施救費26000元。
一審法院認為,訴訟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涉案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事故,楊X有權依據合同主張權利。涉案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燃燒殆盡,楊X主張按照合同約定賠償損失159040元,應予支持。某保險公司主張涉案事故不屬于保險事故的理由,不能成立。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楊X車損159040元;二、駁回楊X的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認定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是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涉案事故發生后,被上訴人方向當地保險公司、交警、消防報警。被上訴人方太平洋保險公司廣東分公司的報案記錄稱,事故發生原因是輪胎碾壓硬物后,繼續行駛導致輪胎爆裂引發起火,造成涉案事故。訴訟雙方對報案記錄的真實性沒有異議。該證據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輪胎爆裂起火引起車輛燃燒,是否屬于保險公司理賠范圍。自燃損失險指的是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因本車電器、線路、供油系統,供氣系統發生故障和運載貨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燒造成機動車燃燒導致的保險機動車自身的損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而車輛損失險保障的是因火災造成車輛損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事故是因輪胎爆裂起火引發的車輛燃燒,并不是車輛自身原因發生的火災,不屬于自燃險賠償范圍。一審認定上訴人對涉案事故承擔賠償族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條一款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4000.8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鄭乃群
審判員 張發榮
審判員 劉超元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 陳 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