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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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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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2民初12086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02-14
原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張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戎XX,浙江和義觀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XX,男,住河南省民權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伏XX,河南宇博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訴被告劉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被告劉XX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并要求對原告提出的損失進行司法鑒定。本院于2019年12月11日做出裁定,駁回了被告劉XX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該裁定現已生效。由于被告未交納鑒定費,鑒定機構對原告的損失不予鑒定。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要求凍結被告的銀行賬戶,本院裁定予以準許。本案于2020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戎XX、被告劉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某保險公司訴稱,浙BXXXXX號車輛在原告處投保車損險。在保險期間內的2016年11月24日至2017年11月23日。2017年8月8日,被告劉XX駕駛浙BXXXXX號車與案外人駕駛的浙BXXXXX號車發生碰撞,造成浙BXXXXX號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被告劉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此事故造成浙BXXXXX號車損失130230元。現原告已經按照保險合同代償了130230元,原告有權向被告追償。請求判令被告劉XX即時支付原告代償款130230元。
原告某保險公司提供的證據有:責任認定書1份;修車費發票、施救費發票、定損單各1份;報案抄單各1份、匯款回單2份。
被告劉XX辯稱,案外人的車輛受損,在進行定損時并沒有通知被告,故車輛受損的事實情況并不清楚,請求減少對損失的賠償。
被告劉XX未提供證據。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告的陳述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劉XX駕駛車輛不當致交通事故,被告承擔全部責任,理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現原告已經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了案外人的損失,原告有權向被告追償。原告的訴訟請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劉XX關于受損車輛在定損時其不在場,車輛的損失情況不知情,應當減少對損失的賠償的辯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劉XX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原告某保險公司保險追償款13023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X日萬分之一點七五X遲延履行期間)。
本案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452.5元,由被告劉XX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交納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沈曉東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四日
代書記員 陳依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