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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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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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晉0215民初720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2020-01-14
原告:魏X,男,漢族住山西省大同市陽高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山西晉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區(qū)、2號。
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該公司員工。
原告魏X與被告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同日申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本院委托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服務管理中心進行鑒定,2019年12月31日鑒定完畢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魏X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趙X、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魏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賠償原告車輛損失24626元、施救費1000元、鑒定費4000元,共計29626元。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9年7月23日11時40分,原告駕駛XXX/XXX重型半掛貨車,由南向北駛入修理廠時,與前方等待加氣的曹世宏駕駛的XXX/晉CH17掛號解放牌重型半掛車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有損的道路交通事故。大同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原告負事故全部責任,曹世宏無責任。XXX在被告處投有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272490元。原告多次與被告協商,被告未答復。原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被告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所有的XXX車輛在該公司投保有車輛損失保險,保險限額為27249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及原告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事實,但認為:1.XXX車輛雖對車輛損失進行評估但原告沒有提供維修發(fā)票,故不認可其損失。2.原告車輛損失較小,不需施救。3.鑒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
本院認為,原告魏X、被告某保險公司對本案中原告所有的XXX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保險限額為272490元的車輛損失保險、不計免賠特約險的情況及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發(fā)生情況、責任劃分、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無異議,且有原告提供的雙方無異議的證據在卷佐證,故對原告主張的上述事實予以確認。本案系財產保險合同糾紛。原、被告就XXX車輛簽訂的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XXX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車輛損壞,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理賠。XXX車輛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失24626元、施救費1000元、鑒定費4000元,合計29626元未超出保險責任限額,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被告的意見無事實依據,其提出不承擔鑒定費及訴訟費的意見與法相悖,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魏X各項損失人民幣29626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41元,減半收取270.5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楊秀玲
二0二O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石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