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X甲與許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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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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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閩0681民初4944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龍海市人民法院 2019-12-16
原告:黃X甲,女,漢族,住福建省龍海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福建所藝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許XX,男,漢族,住福建省龍海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龍文區-1910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600856513XXXX。
負責人:李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X乙,福建悅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涂XX,福建悅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黃X甲與被告許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黃X甲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X,被告許XX,被告平安財險漳州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涂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黃X甲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2003.62元(暫計);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擔。訴訟過程中,黃X甲變更訴訟請求為: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76811.88元;2.本案訴訟費用全部由二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4月20日8時50分,許XX駕駛閩EXXXXX號車沿龍海市第一醫院停車場由北往南行駛至醫院側門路口時,遇黃X甲(后載嚴梓庭)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自行車由西往東行駛,兩車發生碰撞,造成黃X甲、嚴梓庭受傷及兩車局部受損的交通事故。龍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認定:許XX負全部責任;黃X甲、嚴梓庭無責任。黃X甲被送往龍海市第一醫院住院治療18天,遭受如下經濟損失:1.醫療費31116.16元;2.住院期間護理費208.9元/天X18天=3760.2元、出院后護理費208.9元/天X42天X50%=4386.9元,護理費共計8147.1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20元/天X18天=360元;4.營養費31116.16元X10%=3111.62元;5.誤工費208.9元/天X150天=31335元;6.后續取內固定物費用10000元;7.殘疾賠償金42121元/年X20年X10%=84242元;8.精神撫慰金8000元(要求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9.交通費500元;以上損失共計176811.88元。許XX的侵權行為導致黃X甲受傷,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平安財險漳州支公司作為閩EXXXXX號車的承保單位,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黃X甲上述經濟損失,許XX對超出保險賠償部分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許XX辯稱,答辯人已墊付了1000元,應當予以扣除。閩EXXXXX號車有向平安財險漳州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黃X甲的合理經濟損失應由平安財險漳州支公司負責賠償。
平安財險漳州中心支公司辯稱,1.閩EXXXXX號車在答辯人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在駕駛證、行駛證齊全、有效的情況下,答辯人愿意根據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本次事故造成兩人受傷,交強險應預留部分份額給另一傷者嚴梓庭。2.答辯人已墊付10000元,依法應當予以扣除。3.黃X甲主張的賠償項目及金額,部分不實、部分無據,不合理的部分應予以駁回。醫療費應以正式的醫療費票據為準,并結合相關的費用清單、門診病歷、住院病歷等予以認定。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醫療費中超出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不屬于保險公司的理賠范圍,該部分費用為12646.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應按每天15元的標準進行計算,營養費應按醫療費的6%進行計算。黃X甲為農村居民,護理費、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計算。黃X甲已滿56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主張誤工費于法無據,不應支持。即使存在誤工損失,誤工期限也偏長,應當按照醫囑建議的休息三個月作為誤工期限。精神損害撫慰金以不超過3000元為宜。后續治療費具有不確定性,為公平起見,應當待實際發生再另行主張。交通費可按照住院天數,按每天10元的標準計算。
本案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4月20日8時50分,許XX駕駛閩EXXXXX號車沿龍海市第一醫院停車場由北往南行駛至醫院側門路口時,遇黃X甲(后載嚴梓庭)駕駛無號牌二輪電動自行車由西往東行駛,在此過程中,閩EXXXXX號車與無號牌二輪電動自行車車身左側發生碰撞,造成黃X甲、嚴梓庭受傷及兩車局部受損的交通事故。龍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XX負全部責任;黃X甲、嚴梓庭無責任。事故發生后,黃X甲被送往龍海市第一醫院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1.左橈骨遠端骨折;2.左內踝骨折;3.左第5肋肋骨骨折(不全骨折);4.多處挫傷;5.腰椎骨折內固定術后。出院醫囑為:1.注意休息,適當加強營養;2.加強功能康復訓練,定期返院復診,必要時康復科進一步行相應康復功能指導;3.出院后3月內每月返院復診了解骨折愈合情況并行相應功能指導,如無特殊可于1年后返院拆除內固定物;4.如有不適及時就診。2019年5月8日,醫生在疾病證明書建議1年后可返院取內固定物,費用約10000元。訴訟過程中,黃X甲向本院申請,要求委托鑒定機構對其傷殘等級、出院后護理期限、誤工期限進行鑒定。福建閩南司法鑒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黃X甲的損傷及后遺癥評定為十級傷殘。2.建議被鑒定人黃X甲的誤工期限以損傷后150日為宜、出院后護理期限以42日為宜。
另查明,閩EXXXXX號車的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100萬元)均投保于平安財險漳州支公司,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2019年11月28日,龍海市榜山鎮平寧村民委員會、龍海市榜山鎮人民政府共同出具一份證明,內容載明黃X甲屬失地農民。2019年12月11日,龍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中心出具一份證明,載明黃X甲屬被征地養老保障人員,因其未滿60周歲,尚未領取被征地保障金。本事故另一傷者嚴梓庭自愿放棄對許XX、平安財險漳州支公司索賠的權利。事故發生后,許XX已墊付1000元,平安財險漳州中心支公司已墊付10000元。
以上事實有黃X甲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疾病證明書、出院記錄、收費票據、收費清單、鑒定意見書、證明及雙方當事人的庭審陳述為據,經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關于本案的賠償項目及金額問題。龍海市榜山鎮平寧村民委員會、龍海市榜山鎮人民政府共同出具的證明與龍海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中心出具的證明可相互印證,足以證明黃X甲屬失地農民,主要收入來源于非農收入,本案各項賠償標準應按福建省城鎮居民標準進行計算。根據雙方提供的證據及相關法律規定,本院對黃X甲在本次事故中的合理經濟損失認定如下:1.根據黃X甲提交的醫療費票據,醫療費為31116.16元。2.營養費,根據黃X甲的傷情、醫院醫囑,酌情確定為3111.62元(31116.16元X10%)。3.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20元/天X18天)。4.黃X甲住院18天,福建閩南司法鑒定所作出的鑒定意見書建議其出院后護理期限為42天,故護理費為8147.1元(208.9元/天X18天+208.9元/天X42天X50%)。5.根據審判實踐,年齡在60周歲以下的,可支持誤工費損失。綜合考慮黃X甲的傷情及鑒定意見,黃X甲主張誤工費31335元(208.9元/天X150天),于法有據,予以支持。6.黃X甲構成十級傷殘,殘疾賠償金為84242元(42121元/年X20年X10%)。7.根據黃X甲的傷情及雙方的過錯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確定為6000元。8.根據黃X甲的住院地點及天數,交通費酌情確定為180元。黃X甲的上述合理經濟損失共計164491.88元,屬于醫療費用賠償限額的損失有34587.78元(包含醫療費31116.16元、營養費3111.6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60元),屬于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的損失有129904.1元(包含護理費8147.1元、誤工費31335元、殘疾賠償金84242元、精神損害撫慰金6000元、交通費180元)。醫院的出院醫囑及疾病證明書載明:如無特殊可于1年后返院拆除內固定物,費用約10000元,可見后續治療費并不是必然發生的,且數額尚不明確,該費用可待實際發生后再另行主張。
關于本案責任承擔問題。龍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程序合法,認定事實清楚,責任劃分恰當,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對其證明力予以確認,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確定各方當事人的民事賠償責任。許XX駕駛機動車與黃X甲駕駛二輪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許XX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應賠償黃X甲的合理經濟損失。平安財險漳州支公司作為肇事車輛閩EXXXXX號車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承保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黃X甲保險金120000元(包含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及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已墊付的10000元可以抵扣),應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支付黃X甲保險金44491.88元(總損失164491.88元-交強險限額120000元)。黃X甲的合理經濟損失已由平安財險漳州支公司理賠,故許XX在本案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黃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缺乏依據,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損害公民生命健康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平安財險漳州支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黃X甲保險金120000元(已墊付的10000元可以抵扣),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支付黃X甲保險金44491.88元。黃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依據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判決如下:
一、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支付黃X甲保險金120000元(已墊付的10000元可以抵扣)。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內支付黃X甲保險金44491.88元。
三、駁回黃X甲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36元,減半收取計1918元,由黃X甲負擔134元,許XX負擔178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陳坤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書記員 柯清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