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羅XX、乙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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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2民終76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二審 民事 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0-01-21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2110號。
法定代表人:張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X,女,漢族,住唐山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區、學院路西側。
法定代表人:王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常X,男,漢族,住唐山市。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唐山交通運輸集團豐潤客運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豐潤區。
法定代表人:徐XX,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甫XX,該公司員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XX、、常X、唐山交通運輸集團豐潤客運出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潤客運出租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502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許X、被上訴人羅XX、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李X、被上訴人常X、被上訴人唐山交通運輸集團豐潤客運出租有限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黃甫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依法改判河北省唐山市豐潤區人民法院(2019)冀0208民初5026號民事判決或發回重審,一、二審受理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條例第21條規定,羅XX損失應先由該車輛交強險在無責項下賠付,不足部分為1865.69元由我司承擔。
乙保險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羅XX答辯稱,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應該維持原判。
常X答辯稱,我不承擔責任,該我方賠償的由我方保險公司賠償,該對方賠償的由對方保險公司賠償。
唐山交通運輸集團豐潤客運出租有限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合理,維持原判。
羅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2019年5月1日20時30分許,被告常X駕駛被告唐山交通運輸集團豐潤客運出租有限公司所有的×××號小型客車,行使至××區時,與孫麗駕駛的×××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常X車上乘員羅XX受傷的交通事故。經唐山市交警第九大隊13020842019000206號責任認定,常X負此事故全部責任,孫麗、羅XX無責任。被告唐山交通運輸集團豐潤客運出租有限公司系冀BA306號小型客車車主,在被告燕趙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豐潤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者險不計免賠100萬元,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羅XX的損失應由甲保險公司賠償。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望貴院判令各被告賠償醫療費2745.6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護理費328.32元,誤工費6566.40元交通費1000元,合計10760.41元的交通事故損失。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9年5月1日20時30分許,被告常X駕駛被告豐潤客運出租公司名下×××號小型客車沿京哈線行使至唐山市××區段時,與案外人孫麗駕駛的×××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號小型客車乘員,即羅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九交警大隊經現場勘查,于2019年5月6日作出130208420190026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被告常X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羅XX及案外人孫麗無責任。羅XX受傷后,被人送到唐山市豐潤區人民醫院進行治療,其傷情被診斷為:腦震蕩、左肩部挫傷。羅XX自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4日實際住院治療3日,開支醫療費2745.69元。羅XX受傷前系唐山市豐潤區潔利干洗店員工,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3500元,被告豐潤客運出租公司系×××號小型客車的登記車主,該公司為該車在被告甲保險公司處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保險限額為20萬元。案外人孫麗駕駛的×××號小型客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此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一審法院認為,常X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駕駛×××號小型客車與孫麗駕駛的×××號小型客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號小型客車乘員,即羅XX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隊認定被告常X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羅XX及案外人孫麗無責任,該院對該事故認定結果予以確認。羅XX開支醫療費2745.69元,羅XX實際住院治療3日,其住院伙食補助費為120元(40元/日*3日)。河北省2019年度居民服務業從業人員日平均工資為109.44元,羅XX的護理費為328.32元(109.44元/日*3日)。羅XX的傷情被診斷為“腦震蕩、左肩部挫傷”。其主張誤工期60日,符合其受傷后的實際誤工情況。羅XX受傷前系唐山市豐潤區潔利干洗店員工,受傷前其月平均工資為3500元。羅XX按109.44元的日工資為標準主張誤工費,是對其權利的自愿放棄,該院予以準許,其誤工費為6566.4元(109.44元/日*60日)。交通費是患者住院、出院必然產生的費用,但羅XX主張交通費1000元數額過高,該院酌定支持600元。綜上,羅XX合理的交通事故損失有:醫療費2745.6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護理費328.32元,誤工費6566.4元、交通費600元,合計10360.41元。孫麗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擔責任,故為其車輛承保的被告乙保險公司應當賠償羅XX醫療費2745.69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20元中的274.57元,護理費328.32元,誤工費6566.4元、交通費600元中的681元,合計956元。羅XX剩余合理的交通事故損失9404元,屬于×××號小型客車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的賠償范圍且在賠償限額內,因羅XX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無責任,故甲保險公司應當予以全部賠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判決:一、限被告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羅XX各項交通事故損失合計956元;二、限被告甲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羅XX各項交通事故損失合計9404元;駁回羅XX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50元,由被告常X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常X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羅XX及案外人孫麗無責任。常X駕駛的車輛投保了甲保險公司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案外人孫麗駕駛的×××號小型客車在被告乙保險公司處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根據規定,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按比例承擔無責賠償責任。綜合案情,乙保險公司應當按比例賠償。一審法院判決其承擔956元符合法律的規定。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30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賈慧賢
審判員夏春青
審判員杜 娟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高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