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XX;某保險公司;榮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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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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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魯1003民初553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 2020-02-18
原告:董XX,女,漢族,住文登區。
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X,山東德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怡和寫字樓)一至二層。
法定代表人:王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阮XX,山東旭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榮XX,男,漢族,住文登區。
原告董XX與被告、榮XX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董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譚XX、被告某保險公司之委托訴訟代理人阮XX、被告榮XX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董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其醫療費134095.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2600元、誤工費54075元、護理費104876元、傷殘賠償金1581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交通費2000元、鑒定費1300元、病例復印費61元,共計482203.68元,某保險公司不予賠償部分由榮XX賠償。訴訟中,董XX變更訴訟請求:醫療費123428.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900元、誤工費38350元、護理費48764元、交通費2000元、傷殘賠償金1581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080元、復印費61元,共計398480元,扣除某保險公司墊付的70000元,余下328480元由二被告賠償。事實與理由:2017年5月1日16時10分許,榮XX駕駛魯K×××××號小型轎車沿村道由北向南行至徐泊線大水泊鎮客嶺村西,車輛左側與行人董XX相碰撞,致董XX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榮XX負事故全部責任。魯K×××××號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為維護合法權益,請求本院依法判處。
某保險公司辯稱,魯K×××××號車輛在其公司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100萬元及不計免賠,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對董XX主張的事故經過、責任大小無異議,同意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其合理損失。事發后,其公司墊付費用70000元。
榮XX辯稱,其意見同某保險公司上述意見,同意賠償董XX鑒定費、病例復印費。事發后,其墊付醫療費28965.58元。
本院經審理查明如下事實:對于事故發生經過、責任大小及魯K×××××號車輛投保、某保險公司墊付醫療費情況的相關事實,各方當事人均無異議,且有事故認定書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關于董XX的損失。董XX傷后于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12月6日在山東省文登整骨醫院住院治療219天、于2018年2月7日至2月14日在威海市中心醫院住院治療7天,產生醫療費136061.26元,其中董XX提交醫療費發票共計134095.68元,榮XX提交其墊付醫療費發票共計1965.58元,董XX之夫叢培福分別于2017年5月10日、2017年7月26日向榮XX出具墊付款項收條,墊付金額共計27000元。訴前,董XX自行委托山東永鼎司法鑒定中心對其傷殘等級進行鑒定,該鑒定中心于2018年5月28日出具鑒定意見:董XX所受傷符合九級傷殘。訴訟中,某保險公司申請對董XX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申請對醫療費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掛床進行鑒定,董XX申請對其誤工時間、護理時間及人數進行鑒定,本院依法委托威海威明司法鑒定所對董XX的傷殘等級進行重新鑒定,對誤工時間、護理時間及人數、醫療費合理性及是否存在掛床進行鑒定,該鑒定所于2019年12月16日出具鑒定意見:1、被鑒定人董XX其損傷構成九級傷殘。2、被鑒定人董XX外傷后第一次住院期間需1人護理;誤工時間為自受傷之日起至第一次出院之日止。3、被鑒定人董XX外傷后,其醫療費用中有10666.99元與外傷無明顯因果關系。4、就目前現有材料,認定被鑒定人董XX存在掛床行為的證據不足。董XX對該鑒定意見誤工時間、護理時間有異議,對其余意見無異議,某保險公司對該鑒定意見的傷殘等級有異議,對其余意見無異議,榮XX對該鑒定意見無意見,雙方對該鑒定意見雖提出異議,但均未提出證據證實其主張,本院對該鑒定意見予以采信。董XX合理醫療費為125394.27元(136061.26元-10666.99元),榮XX墊付28965.58元。董XX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21900元,不超出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董XX提交文登尚勲服裝有限公司出具的誤工證明、2017年2月-4月工資表及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中國建設銀行銀行流水,證實其事發前在文登尚勲服裝有限公司從事縫紉機工工作,且工作時間超過一年,事發前三個月的日平均工資為113.13元【(3461.37+3360+3360)/90日】,其收入來源于非農業,其主張的傷殘賠償金158196元(39549元*20年*20%)符合法律規定。某保險公司對董XX誤工費計算標準無異議,誤工費應計算為24775.47元(113.13元*219天)。董XX提交文登區張家產鎮宏濤金屬加工廠出具的護理證明及2017年2月-4月工資表,擬證實其傷后由丈夫叢培福護理,叢培福的月平均工資為5940元【(5500+6820+5500)/3個月】。為進一步查明案件事實,本院依職權分別對文登區張家產鎮宏濤金屬加工廠的法定代表人張永萍、董XX丈夫叢培福進行了詢問,張永萍表示本案中所涉其加工廠的材料系其以加工廠的名義出具的,誤工證明中的月收入6680元是根據每月滿勤估計的數額,護理時間是根據叢培福的要求書寫的,工資表系在其原始賬本中復印的,但由于該廠于2017年底前后轉讓他人經營,賬本已當廢品處理,且該金屬加工廠已于2019年7月注銷,叢培福在該處工作不到一年,工資以現金形式發放,每天固定工資120元,同時雇傭叢培福的面包車,每天固定的車補100元,但是與車輛相關的各項費用均由叢培福自理;叢培福表示其在宏濤金屬加工廠駕駛的是2005年的魯K×××××號七座面包車,其為車輛購買座位險、商業險,保險費用每年2000余元,不到3000元,由于該車老舊,百公里需8個油,如果跑市里,還不止8個油,加上修車、輪胎的費用,不算保險費用,每月需一千四五百元的費用。綜上,叢培福車輛每月所需保養修護費用約為1658元【保險費用208元(2500元/12個月)+其余費用1450元】,每月的純收入約為4282元(5940元-1658元)。護理費應計算為31258.6元(4282元/30天*219天)。董XX構成九級傷殘,其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過高,本院酌定為2000元。董XX因本次事故住院治療二次、多次復查,交通費酌定為1000元。病例復印費61元、訴前鑒定費1300,有相關部門出具的收費單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董XX的損失為醫療費125394.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900元、傷殘賠償金15819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護理費31258.6元、誤工費24775.47元、交通費1000元、鑒定費1300元、復印費61元。
本院認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案中,榮XX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故董XX的損失應首先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由某保險公司、榮XX按照進行賠償。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董XX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金108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元,共計120000元。
二、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董XX醫療費115394.2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1900元、傷殘賠償金50196元、護理費31258.6元、誤工費24775.47元、交通費1000元,共計244524.34元。
以上兩項共計364524.34元,扣除已墊付的70000元,余款294524.34元。
三、被告榮XX賠償原告董XX鑒定費1300元、復印費61元,共計1361元,因被告榮XX已墊付醫療費28965.58元,董XX應返還榮XX27604.58元。
上述三項互抵后,某保險公司應支付董XX266919.76元,支付榮XX27604.58元。
上述賠償款均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至原告董XX名下的銀行賬戶(賬號:62×××62;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文登支行)、被告榮XX名下的銀行賬戶(賬號:62×××30,開戶行:中國建設銀行威海文登支行龍山路分理處)。
四、駁回原告董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114元(原告已預交),由原告董XX負擔322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792元。訴中鑒定費2860元,由原告董XX負擔296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256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山東省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戴海明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八日
書記員 馬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