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林XX、某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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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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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403民初1968號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一審 民事 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 2020-02-24
原告:趙XX,女,回族,住遼源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系原告趙XX女兒。
被告:林XX,男,漢族,住遼源市。
被告:某保險公司。
主要負責人:閆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該公司職員。
原告趙XX訴被告林XX、被告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20年1月2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楊X,被告林XX,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梁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6,099.3元、伙食補助費2,000元、護理費3,238.6元、交通費500元,合計11,838.23元;2、訴訟費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9年8月27日下午3時許,被告林XX駕駛XXX號小型轎車在仙城浴池門前倒車行駛過程中,與車后行走的原告碰撞,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經事故大隊認定,被告林XX負全部責任。被告林XX駕駛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現原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林XX辯稱,本人是全責,但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由保險公司賠償。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本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和商業險限額內合理、合法賠償,交通費過高,同意賠償200元。
原告趙XX圍繞訴訟請求向本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出院診斷書、醫藥費票據、住院病歷、住院費用清單等證據,用以證明原告受傷住院治療及責任認定等事實。經質證,二被告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9年8月27日下午3時許,被告林XX在仙城浴池門前倒車時,不慎將原告撞傷。隨即原告被送至遼源礦業集團職工總醫院救治,被診斷為:頭部外傷、左肩外傷、左肘外傷、雙膝外傷,住院二十天(均為二級護理),支付醫藥費6,099.63元。此次事故經遼源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認定,被告林XX負全部責任。經被告某保險公司申請本院委托吉林正義司法鑒定所對原告趙XX的住院天數、護理天數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住院天數及護理天數合理。
另查,被告林XX駕駛XXX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
本院認為,被告林XX駕駛機動車倒車時觀察瞭望不夠,將原告撞傷,應對其傷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因肇事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應先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給予賠償,不足部分在商業險限額范圍內給予賠償;原告主張的醫療費6,099.63元在交強險中賠付;原告請求的交通費500元過高,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酌情支持200元為宜。
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趙XX醫療費6,099.63元、伙食補助費2,000元、護理費3,238.6元、交通費200元,合計11,538.23元;
二、駁回原告趙XX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
一審案件受理費96元減半收取48元、訴訟費用60元,合計108元由被告林XX負擔。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吉林省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國文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 李 澤